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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管理办法
时间:2025-03-18 16:25:38

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管理办法

    

为加强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水网工程设施综合效益,实现地下水压采目标,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增强我县农业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 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农田水利条例》、《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全域水网灌溉水、提水泵站、渠系坑塘、田间灌溉设施、附属设施等工程项目运行、维护、水费收缴、安全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县区域内农业灌溉用水的调度、监督、指导等工作。县财政、发、农业农村、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林果中心、应急管理等部门结合地表水灌溉工程在运营期各项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关工作。各乡镇政府负责配合支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邯郸云际智慧水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在本辖区内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运营期各项工作,并承担部分运营维护管理职责。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域水网工程输水运行维修 整修总体负责,各乡镇对辖区内渠道、坑塘安全防范、环境卫生工作负责,做好日常宣传和相关应急处理。相关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做好全域水网渠道、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全域水网水费收缴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和项目公司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的水费收缴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水协会负责配合做好所管辖区域内农田灌溉组织及灌溉水费收缴等工作。县财政、审计、物价、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按照县委县政府提出全域水网运行管理“四个明确”(明确权属、明确责任、明确管护、明确供需)的原则,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按管理权限及范围,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水资源调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生态保护规划,根据水源水量及省市调水计划,每年年底统一编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水资源利用计划。

 农田灌溉用水量需要逐级申报。乡镇政府依据当年农业种植类别、结构、面积、复耕指数等列出各渠系用水量,标明轮灌时间段、轮灌渠道名称、轮灌面积,汇总当年各村农田所需实际灌溉面积,编制年度灌溉用水计划在灌溉前30天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量分配计划和每个坑塘蓄水需要,负责协调做好调蓄水工作

 县水利局、各乡镇、项目公司要深入田间地头开展用水巡查,了解掌握各村、各渠段用水规律和用水需求调节水事纠纷,合理调配灌溉用水。

 经批准的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用水计划是农田水利灌溉管理工作的依据,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

十一 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实行计划用水、定额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的地表水调度运行,根据水资源条件合理确定灌溉用水量,制定水量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县水利局和项目公司根据水量分配计划,做好全县农田灌溉供水工作,确保群众最大限度受益。

第十二条 灌溉供水水质由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运营管理工作负总责,负责监督指导各方做好工程运营管理工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负责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PPP项目中建设内容的运行维护管护工作并依据《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PPP合同》享有项目合作期内特许经营权。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负责”的原则,所建设的泵站渠系、涵闸等建筑物工程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十 全县所有坑塘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经营权不含水费收缴地乡镇政府所有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有坑塘的排污治理、黑臭水体治理、环保安全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坑塘水域农业开发工作。

第十 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各村做好所有渠道、田间管网、坑塘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清除垃圾、清理违障、清洁水质“三清”行动,实现渠道通畅、水面清洁无漂浮物无污水排放堤岸、边坡无垃圾杂物,河管理范围不被侵占;项目公司负责县域内支渠、斗、农、毛渠、坑塘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并做好相应安全工作

第十 项目公司应每年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运营维护管理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年度项目运营维护各项工作开展计划、设备维修保养和更换时间、费用以及上述维护、修理和更换可能对项目运营产生的影响等。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PPP项目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由项目公司承担

  第十 从事工程建设及其开发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或征收全域水网灌溉水系和灌溉设施。确需占用或征收的,应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的监督管理工作。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巡查制度和举报制度,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灌溉用水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灌溉工程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四章  维修养护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负责其投资建设范围内的泵站、设备设施、渠道主体、附属结构物等的养护、维护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施的日常保养、日常小修、中修和大修(中大修费用另行计算),养护标准执行水利部和国家、地方相关技术规范。

二十一 在项目运营期,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及现场实际情况,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大中修维修养护工作,待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十二 对项目设施进行定期的重大维护或者修复需要暂停或部分暂停服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应在报送运营维护方案时提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暂停服务开始之前给予书面答复或批准,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将暂停服务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突发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水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其原因,尽最大可能降低暂停服务的影响并尽快恢复正常服务。

第二十四条 在每次农田灌溉期开始前一个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各乡镇政府、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做好现场问题的整改,确保渠系畅通、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对未能按要求及时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相关制度进行警告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损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编制损坏损毁情况报告和维修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待审批同意后,对损坏损毁设备设施进行全面维修更换,确保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项目公司和各乡镇政府如发现由于外部单位或个人私自在全域水网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私自抽取国家水资源、破坏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或综合执法局,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全管理

二十七 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十八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域水网安全运行总体负责,各乡镇对辖区内渠道、坑塘安全工作负主责,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对泵站、扬水点安全工作负主责。

第二十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项目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完善全域水网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制定并落实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及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配合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条 各乡镇负责辖区内渠道、坑塘安全工作,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及隐患排查工作;加强辖区内居民的安全教育工作,引导用户正确使用灌溉设施,遵守安全规定;负责协调处理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三十一条 全域水网内禁止游泳、嬉水、钓鱼等活动;禁止破坏、侵占、擅自移动任何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上述行为,均有权及时制止,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全域水网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及时消除隐患。

  水费收缴

三十三 在全县树立水商品理念和节水意识,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水和水资源有效利用,全域水网灌溉用水实有偿服务。用水单位、团体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用水量向相关运营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具体的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省和市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规定进行测算,并按《魏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经县政府批准,由县水利局组织成立农田灌溉水协会,协会成员由各乡镇主管水利的副乡(镇)长、各村组推荐的水协会成员组成。在运行管理过程中,人员确需调整的,经县水利局提议或各乡镇申请,经水协会同意后进行。

三十五 农田灌溉水协会配合水利局和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做好农田灌溉过程组织、灌溉水费收缴,并接受相应运营维护管理单位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乡镇、村组水协会成员组织做好本辖区内的农田灌溉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轮灌方式,做好村民农田灌溉过程的灌溉组织,并依据《魏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做好农田灌溉前村民灌溉水费收缴工作,及时按照运营管理单位要求将灌溉水费上缴至指定账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公司做好水资源调配,确保农田灌溉用水需求。

第三十七条 其它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利用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水系及水源,从事农业生产、养殖等相关用水行为,应依法缴纳水费,收费标准按照《魏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执行。

三十八 各乡镇、村组水协会成员应严格按照《魏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要求,做好农田灌溉水收缴工作严禁私自挪用、侵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探索和推广智慧化灌溉管理,通过智慧化缴费系统完成水费收缴工作。相关运营管理单位应做好水资源调配,严格控制过程灌溉用水水量,实现节水灌溉目标要求。

第四十条 各乡镇水协会负责组织村民做好水费缴纳工作,水费缴纳采用预缴制。拒不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相关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向其提供灌溉供水。

第四十一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收缴水费实行规范收缴、专账核算,全额缴入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取、滞留、挤占、挪用、贪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水费等。

第四十二条 为强化资金监管,确保水费按时、足额收缴,财政部门应对水费收缴、经费开支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收缴水费应做到专款专用,除用于保证企业正常运营、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项目费用外,可按比例上缴。

  保障和监督

四十四 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项目建设期内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本项目运营期内因更新重置或升级改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在合作期内均归县水利局所有。项目公司以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设施为目的,在合作期间内,可以免费占有、使用、收益这些资产。

四十五 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项目合作期内,县水利局应保持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合作期内始终有效,并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县水利局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四十六 项目监管以行政监管为主导,履约监管和公众监管为辅。主要涉及行政监管的主管单位及下属部门有县人民政府、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自身行政职能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

四十七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量水、测水设施的监督管理,保证供水计量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十八 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对末级渠系管理进行指导,保证各级用水户享有公平、公正的用水权利。

  法律责任

四十九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各乡镇、村组集体、专业户或农户不得擅自启用水利工程设施开闸放水或提水,违者依法严肃处理,构成水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全域水网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取土、挖砂、排污、倾倒垃圾秸杆以及在渠道内设置阻水建筑物等影响工程运行安全的行为。相关管理按照河长制的制度执行。

五十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全域水网河渠坑塘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全域水网河渠坑塘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全域水网河渠坑塘工程设施

擅自在全域水网建设的渠道、坑塘内搭建取水设施,破坏渠道设施;

(五)破坏损毁全域水网建设设施,影响渠道蓄水、输水、排水工作,或给渠道运行造成安全隐患的。

五十二 侵占、损毁全域水网河渠坑塘工程设施,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的打井、采砂、取土向坑塘、河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它废弃物等行为,由县综合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则

五十三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五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