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办法
(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冀发改价调〔2020〕153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田灌溉水费收缴标准
1.项目采用“以量计价”计量模式的,农业灌溉终端水费收缴按照0.6元/m3执行。
2.项目采用“以电折水”计量模式的,农田灌溉终端水费收缴按照33元/亩/次执行。
注:按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水利厅联合发布的《农业用水定额》(DB13/T5449.1-2021)中表2大田作物基本灌溉用水定额:按P=50%,冬小麦+夏玉米管灌用水275立方米/亩/自然年,为便于管理,其它农作物亩均用水量均参照标准以上执行。灌溉用水单价参照0.6元/m3执行,农田灌溉年均灌溉次数按年灌溉5次计算,折合33元/亩/次。
3.其它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利用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水系及水源,从事农业生产、养殖等相关用水行为,供水水费按照0.4元/m3执行;如无法计量的,采用“以电折水”计量模式,则农田灌溉终端水费收缴按照22元/亩/次执行。
4.水费收缴采用预交制,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在供水前,向运营维护管理单位预缴相应水费。
二、水费收缴管理
1.县农田灌溉水费收缴主管部门为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运营维护管理单位包括邯郸云际智慧水网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水利局成立运营单位)。
2.县水利局按《魏县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管理办法》组织成立全县农田灌溉水协会。
3.各乡镇、村组水协会成员,在农田灌溉季节,组织做好本乡镇、村组的农田灌溉组织管理工作,按照轮灌方式,做好村民农田灌溉过程的灌溉组织,按照本办法,做好农田灌溉前村民灌溉水费预收缴工作,并及时按照运营管理单位要求将灌溉水费上缴至规定的账户。水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4.其它建设项目、单位或个人利用全域水网地表水灌溉水系及水源,从事农业生产、养殖等相关用水行为,应依据本办法向全域水网运营维护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5.各乡镇、村组水协会成员做好农田灌溉水费收缴和上缴工作,严禁私自挪用、侵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
严格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截取、滞留、挤占、挪用、贪污、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水费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它说明
1.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