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52号
更新时间:2024-04-23 22:15:28点击次数:52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4〕045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xx
违法事实:
2024年04月09日16时14分许,刘x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梨乡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梨乡大街中福燃气营业厅门口未观察道路车辆情况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对向行驶左转弯掉头王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弃车逃逸。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七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4-04-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