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邯郸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结合邯郸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邯郸市行政辖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是指根据邯郸市的人口、交通、经济水平、烟草制品消费等情况,建立各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布局管理模式,对零售点的设置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在尊重历史、满足消费需求的基础上,将辖区划分若干网格单元,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科学设定网格单元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数量布局。
第六条 网格单元内的零售点数量设置以零售点容量为上限,在已经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情况下,按照“退一进一”原则,根据排队轮候顺序依法受理。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情况及排队轮候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二章 网格单元划分
第七条 按照供需平衡原则,保持零售点设置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综合邯郸市零售点设置现状、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收益、烟草制品供给、烟草制品市场需求、区域经济发展等情况,将邯郸市烟草制品零售市场按照乡镇、街道进行网格单元划分。
第八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根据网格单元内持证率、消费需求、已有零售点等指标,测算网格单元零售点合理容量,作为网格单元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根据零售点合理容量是否达到设置总量上限,将网格单元分为饱和区和发展区:已达到设置总量上限的网格单元为饱和区,未达到设置总量上限的网格单元为发展区。饱和区内不再增设零售点,但符合本规划特殊情形的除外。发展区可在设置总量范围内增设零售点,并根据提交申请时间的先后受理新办申请;当零售点达到设置总量上限后,发展区变为饱和区。
第十条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对零售点合理容量进行测算并动态调整,作为零售点设置总量上限,向社会公示后实施。
第三章 合理布局的模式和标准
第十一条 在网格单元内,分类划分禁入、特殊和一般区域,分别采取不同的合理布局模式。
(一)禁入区域,是指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区域,包括: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者周边;
2.党政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3.政府公告拆迁或者征用的区域。
(二)特殊区域,是指相对独立、封闭的区域。包括:
1.居民小区:居民小区1000户(含)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30米;总体零售点不得超过3个。小区临街门面朝向小区内的,适用住宅小区规定;朝向小区外的,适用所在地域距离规定;门面同时存在朝小区内和朝小区外出入口的,需同时满足特殊区域和一般区域规定的条件,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2.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村:原则上每个村500人(含)以内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政府统一规划的农村新民居,在发证数量上限的基础上每个小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3.车站、机场候车(机)厅、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机场候车(机)厅内可设置2个零售点,高速公路服务区(单向)可设置1个零售点,不受网格单元数量和距离限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距离的参照物。
4.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集贸、农贸、建材、标准件等市场内:按照市场建筑总面积核定零售点总数量,每3000平方米可设置1个零售点。按照已开业经营的店面数量计算可设置零售点数量,规模在50个店面以下的,零售点不超过2个;每增加50个店面,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低于30米。仅朝向市场内经营的店面,依据本项规定执行,不作为街道零售点距离参照物;沿街门店或同时朝向内外经营的,作为街道零售点距离参照物,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和距离限制。
5.商场、酒店、超市、烟酒专业店、便利店:独立的实际经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以商场、酒店主体资格申请的)、实际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烟酒专业店、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本规划距离的60%,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距离的参照物。
6.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院校,每个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校区超过30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不受距离限制。
7.旅游景区:旅游景区(指能够满足游客游览观光、消遣娱乐的旅游需求,有明确边界和统一封闭式管理的区域内部)有需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最多可设置2个零售点,受网格单元数量限制,不受距离限制。
(三)一般区域,是指除禁入、特殊区域以外的区域。该类区域采取数量上限、距离限制并行的模式设置零售点,即同时符合零售点设置数量上限和距离限制要求的,方可设置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低于30米。
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的互补营销关系,且店面形象及环境不易于消费者识别为经营烟草制品的,该类型持证户数量不超过所在辖区持证户总数的1%,且与其他持证户的距离不低于200米。该类型零售点数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占比的,不再向该类型申请点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减至所占比例后,按照不超过所在区域网格单元规划数量办理。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予以适当放宽条件:
(一)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效证明于原零售许可证注销当日,在原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网格单元总量和距离限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区域网格单元总量限制,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本规划距离的60%;以上条件不适用于变更至高等院校、车站、机场候车(机)厅。
(三)二级以上肢体残疾人、残疾军人(申请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烈属,经营形式为个体和个人独资、家庭经营模式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网格单元数量和零售点距离限制,该类群体仅享受一次照顾;其他残疾人、退役军人,经营形式为个体和个人独资且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本规划距离的80%,受区域网格单元总量限制。
(四)曾因中小学、幼儿园距离限制无法正常延续的,而搬迁到本辖区其他区域、享受照顾政策的持证户(2021年10月1日以后),需要在原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旧址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旧址符合本布局规划关于中小学、幼儿园限制距离规定,并自愿注销现有享受照顾政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受区域网格单元总量和距离限制。
(五)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因不符合中小学、幼儿园距离限制主动搬迁到本辖区其他区域的,不受区域网格单元总量限制,申请点与零售点间距要求可放宽到本规划距离的60%。
第十三条 客观应急性调整情形。在网格单元出现较大变化时,由烟草专卖局进行相关调整。
(一)因新建1000户以上的居民小区、5000平方米以上的交通枢纽、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导致卷烟消费需求大幅增加时,可增加网格单元或者所在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
(二)因政府拆迁、城市规划、乡村建设等因素导致居民小区、大型商超、交通枢纽等关闭或者取消退出时,可取消该网格单元或者该网格单元内不再增设零售点。
(三)出现第十二条特殊区域情形时,可对所涉及的网格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进行及时调整,并在排队轮候系统及时公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3.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或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等。
(三)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4.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或周边。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核发零售许可证或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内部或周边;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七)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已建成使用的房屋,并且应由砖、木、钢、混等材料建成的封闭且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可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未能完全隔离的商品仓储场所,其面积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测量结果为准。
固定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写字楼及其所属的车库、地下室、储藏室和地面二层以上场所;违章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门岗、仓库、阳台、窗口、停车场内、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店中店、简易搭盖、占用公共消防通道、公共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较为模糊的,必须对其注册地址进行细化,经营人取得许可后应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内依法开展经营。
第十七条 本规划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化工燃料、化肥农药、医药废物、重金属废物、油漆胶水、烟花爆竹、有机溶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易挥发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质或者从事相关经营,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政府及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或初等教育的专门学校。
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不包括各类培训教育机构、托管班、早教班等。
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是指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幼儿园进出通道口30米范围内(不包括非常规通行的消防通道、应急通道等)的步行最短距离的经营场所。
第十九条 烈属包括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
第二十条 申请人及利益相关方对间隔距离有异议的,可申请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进行实地距离测量。测量时,申请人、利益相关方和烟草专卖管理人员须同时在场。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所称“以上”“以内”“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等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不适用于雪茄烟专业店零售点设置。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由邯郸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划自2024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5月29日印发的《邯郸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邯郸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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