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魏县大队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队民警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和《邯郸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我大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警大队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交警大队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交警大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事前公开主要是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一)执法主体。公示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
(二)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警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三)执法依据。公示交通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四)执法权限。公示交警系统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交警系统行政执法的程序和规范,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救济渠道。公示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举报。公示交警大队纪检督察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随身携带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交通警察调查违法行为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结合交警系统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在服务窗口公示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和常见错误示例)、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表格下载方式、咨询电话、投诉举报监督途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信息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交警大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公开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日期、许可截止日期、许可机关、当前状态、数据更新时间等;
(二)行政处罚。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通知要求,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案件名称、处罚类别(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事由(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处罚依据、被处罚人姓名、车辆号牌种类、号牌号码、处罚结果、记分,被处罚车辆所属企业名称、法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名称、日期及所在地行政区划。
第九条 交警大队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五)其他不适宜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一条 交警大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开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事前、事中、事后内容。按照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公开公示的通知》(公交管〔2017〕23号)通知要求,对公开公示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在“122交通”网公开公示的同时,向“信用中国”网推送。
(二)开发新媒体。采用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交警大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传统媒体。利用县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等,公示交警大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四)办公场所。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和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咨询台等,公示交警大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权责清单、罚没清单、许可目录、收费清单等,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全面、准确梳理交警大队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三条 按照《邯郸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许可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四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六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被依法撤销、注销的,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八条 法制科负责牵头、监督、指导和协调工作,各执勤中队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负责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收集、整理、更新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负责人负责使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审核确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将审核确认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需经上传后,报送大队法制科,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审核确认的行政许可公示信息在县政府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单位予以更正;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认真分析错误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