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2264
发布机构: 魏县综合执法局
名称: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22-12-09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深化乡镇和街道改革工作推进方案》(邯办文〔20201号)和中共魏县县委、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魏字[2020]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政府工作部门(简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魏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对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起草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牵头协调和解决“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
(四)在县级层面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权:
1.行使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再承担相应执法权。
2.行使原县农业农村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县农业农村局不再承担相应执法权。
3.行使原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不再承担相应执法权。
4.行使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监督检查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再承担相应执法权。
县水利局、县发改和改革局、卫生健康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社、县宗教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委编办、县委网信办等领域的执法职能按照“成熟一批、划转一批”的原则,逐步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
(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文秘、信息、宣传、档案、保密、创建、政务公开、接待等行政后勤事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政协提案、党代表建议;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舆情引导工作。负责全局财务预决算、统计和内部审计工作,并监督实施情况;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经费、固定资产入账登记工作;负责行政事业费、专项经费等资金的划拨与管理;负责落实财务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负责编制全局执法装备购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政策法规股
负责全局法规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和审核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教育和体制改革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审查和执法文书、执法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处罚的听证诉讼应诉和行政复议等工作;协调跨区域和重大复杂案件的查处等工作。
(三)督查信访股
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局督查、考核和行风建设工作;牵头制定管理目标、考核标准、综合考核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负责监督、检查、考核全局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落实情况;负责受理、处置各类来信来访、信箱等渠道举报投诉的受理和回复工作,指导各中队办理信访案件;承担受理对执法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负责对行政执法中的不当执法或不作为现象的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
科级领导职数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股级职数3名。
第六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所属6个执法中队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魏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5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