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621
发布机构: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名称:魏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魏县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政务公开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4-03
魏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魏县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规范化,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动态更新、数据同源。依据《河北省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河北省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和《邯郸市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邯郸市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编制了《魏县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和《魏县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以下简称“两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更新调整事项清单。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两张清单”,逐项梳理正在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本级本部门“两张清单”,并在“河北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完成事项认领和实施清单维护工作。
二、确保事项数据同源。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有关部门要推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线下各类审批应用系统与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平台的深度融合,确保政府门户网站、业务审批系统、政务服务评价等系统平台与事项管理平台事项一致、数据同源。
三、全面公开接受监督。县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10个工作日内调整本部门“两张清单”;编制完成后,通过河北省政府服务网、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动态事项管理。因法律法规立改废释需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的,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北省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1.《魏县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
2.《魏县公共服务(非依申请)事项清单(2022年版)》
魏县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
“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3年3月27日
附件1
魏县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2年版)
(共计437项)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1 | 价格认定 |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办〔1997〕808号)《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8〕1392号) | |
2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8号)第十二条 |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包括审核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第九条 | ||
3 | 股权出质登记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 ||
4 |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查询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
5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查询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条 | |
6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四条 | |
7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 | 魏县行政审批局(公共交易资源服务中心)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 |
8 |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
9 | 节能投诉举报 |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5号)第十八条 | |
10 |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 |
11 |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 |
12 |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教基〔2017〕8号)第五条 | |
13 |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0〕28号)第十六条 | |
14 |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第三十九条 | |
15 |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 | |
16 | 民办学校年检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 |
17 |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三条 | |
18 |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 | |
19 | 普通话水平测试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十九条 | |
20 | 普通话培训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第十九条 | |
21 | 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教)学生学籍管理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三条 | |
22 | 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咨询及办理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 | |
23 |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 魏县教育体育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全文 | |
24 | 民族成份变更 | 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25 | 核准查询、查阅、复印机动车和驾驶证档案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一百条 | |
26 |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县级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十三条 | |
27 | 二手车转入业务预选号牌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三条 | |
28 | 二手车转移登记预选号牌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三条 | |
29 | 新车注册登记预选号牌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四十三条 | |
30 | 6年免检机动车申领检验标志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 | |
31 | 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六十六条 | |
32 | 车辆报废查询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三条 | |
33 | 交通违法消除申请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第五条 | |
34 | 考试员考试合格率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五十八条 | |
35 | 考试员信息公布 | 魏县交警队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四十九条 | |
36 | 丢失、损毁、过期补(换)领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 | 魏县公安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 |
37 | 户口登记、注销、迁移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
出生登记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 ||
户口迁移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十三条 | ||
户口注销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十一条 | ||
居民户口簿补(换)领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 ||
立户分户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 ||
38 | 核发居民身份证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二条 | |
39 | 核发居住证 | 魏县公安局,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二条、第八条 | |
40 | 临时身份证办理 | 魏县公安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8号)第十条 | |
41 | 暂住人口登记 | 乡镇派出所 | 行政确认 | 镇(乡、街道)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 | |
42 | 慈善组织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 |
43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 |
44 |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
45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第二条 | |
46 | 涉外、涉港澳台、涉华侨婚姻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
47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内地居民结婚登记 | 魏县民政局,乡镇政府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内地居民离婚登记 | 魏县民政局,乡镇政府 | 行政确认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
48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 | |
49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
50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 |
5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四条 | |
52 | 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资金的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二条 | |
53 | 临时救助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
54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第二条 | |
55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 |
56 |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国内字224号)第二条 | |
57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2〕171号) | |
58 | 老年人福利补贴 | 高龄津贴申领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 |
5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领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第二条 | |
60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第八条 | |
61 | 慈善表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 | |
62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第三条 | |
63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第三条 | |
64 | 骨灰寄存申请 | 魏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加强和改进殡葬管理工作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8〕4号)第十条 | |
65 | 开具火化证明 | 魏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17号) | |
66 | 撤销婚姻登记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 |
67 | 特困人员认定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六条 | |
68 |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 | |
6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魏县民政局 | 行政给付 | 县级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
70 | 离婚登记预约 | 魏县民政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条 | |
71 | 结婚登记预约 | 魏县民政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条 | |
72 | 办理遗体外运手续(不涉及港澳台遗体运送) | 魏县民政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第十条 | |
73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魏县司法局 | 行政给付 | 省级、市级、县级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二十四条 | |
74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魏县司法局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十六条 | |
75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魏县司法局 | 行政给付 | 市级、县级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八条 | |
76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奖励 | 魏县司法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 |
77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表彰奖励 | 魏县司法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第六条 | |
78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 魏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第九条 |
公证机构重大事项变更 | 魏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23日司法部令第101号)第十六条第一款 | ||
79 |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 魏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 |
80 |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 换(补)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 魏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 |
换(补)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魏县司法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省级、市级、县级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 ||
81 | 法律援助投诉受理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一条 | |
82 | 办理公证事项和事务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第五、十一、十二条 | |
83 | 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监督、结案审查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第八条 | |
84 | 公证法规政策咨询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 |
85 | 代拟法律文书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八条 | |
86 |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 | |
87 | 民事诉讼代理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 | |
88 | 刑事辩护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 | |
89 | 刑事代理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 | |
90 | 行政诉讼代理援助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9号)第二、十一条 | |
91 | 法律咨询 | 魏县司法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第三条 | |
92 | 法律援助咨询服务 | 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五条 | |
93 | 人民调解服务 | 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0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第三十四条 | |
94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魏县财政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 |
95 |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 魏县财政局 | 行政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1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 |
96 | 表彰奖励 | 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高定工资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规定(试行)》(中办发〔2018〕31号)第九条 |
97 | 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正常退休(职)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
企业特殊工种认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第九十六条 | ||
机关事业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县级 | 《河北省关于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8〕67号) |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登记) | 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社区变更) | 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国企剥专项小组〔2019〕1号) | ||
暂停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
职工提前退休(退职)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三条 | ||
企业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撤销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零星调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撤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撤销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核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待遇撤销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零星调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终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终止撤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撤销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暂停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补发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退回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待遇人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待遇人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
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出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业年金转入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业年金转出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养老保险供养亲属领取待遇资格认证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
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 | ||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四条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九条 |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九条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企转机)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 ||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互转申请(机转企)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乡转城)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城转乡)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机关的)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 ||
军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转入企业的)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 |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账户合并)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十九条 | ||
企业参保人员正常退休待遇条件认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金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 | ||
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特殊工种)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 ||
领取养老金人员待遇资格认证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七十三条 | ||
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核准(因病或非工伤)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 | ||
98 | 工伤保险服务 | 变更工伤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三条 |
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协议签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七条 | ||
工伤异地居住就医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二条 | ||
转诊转院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五条 | ||
辅助器具异地配置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八条 | ||
工伤保险待遇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十三条 | ||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 ||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 ||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 ||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3号)第八条、第十条 | ||
工伤康复治疗期延长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八条 | ||
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工伤认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确认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
异地工伤就医报告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一条 | ||
工伤复发治疗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八条 | ||
工伤康复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四十七条 | ||
辅助器具配置或更换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二条 |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联网结算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待遇撤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零星调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破产企业工伤职工移交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暂停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恢复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补发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退回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供养亲属待遇终止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领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资格认证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
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资格确认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 | ||
工伤预防项目协议机构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 | ||
工伤预防项目协议机构费用结算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二条 | ||
工伤保险参保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 ||
99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 | 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开展河北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和“科技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冀人社子〔2013〕289号) |
省级特聘专家评选报名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冀办发〔2009〕42号) | ||
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冀人社发〔2016〕16号) | ||
河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选拔报名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01〕10号) | ||
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离境审批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6号) | ||
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项目资助对象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优秀专家出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6号) | ||
100 | 高技能人才服务 | 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
101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培训报名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52号)第三条 |
职业介绍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职业指导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创业开业指导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 ||
102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
103 | 创业服务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 |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 |
创业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 | ||
小微企业场地租金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十三条 | ||
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十四条 |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二条 |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 |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第二条 | ||
104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 ||
公益性岗位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一条 | ||
求职创业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第三条 | ||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奖补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县级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十二条 | ||
吸纳就业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十一条 | ||
企业吸纳岗位补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八条 | ||
105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四条 |
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第七条 | ||
求职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第三条 | ||
就业见习单位认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第一条 | ||
用人单位参加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二十六条 | ||
106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服务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退职)核准(含病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四条、第十五条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备案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七条 |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招聘信息审核备案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 | ||
事业单位拟聘人员备案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第二十四条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申诉)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办理(再申诉)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十八条 | ||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核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更改(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 | ||
事业单位日常增人增资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 | ||
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调整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调整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事业单位津贴补贴管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事业单位工资基金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规定》第六条 | ||
机关工勤人员基本工资调整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机关工勤人员津贴补贴管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 | ||
机关工勤人员更改(确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审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12月29日国秘字第245号命令公布) | ||
机关工勤人员退休(退职)核准(含病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 ||
107 | 技能人员评价管理服务 | 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 ||
108 | 社会保险登记 |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十条 | ||
职工参保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八条 | ||
企业首次核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参保险种增加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 ||
社保代理机构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集团参保单位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参保暂停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参保恢复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工伤保险项目参保注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 ||
人员参保暂停(封存)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人员参保恢复(解封)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在职职工参保终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
在职职工参保终止撤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缴费人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撤销(缴费人员)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 ||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条 | ||
109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十六条 | ||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 | ||
工伤保险登记信息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十二条 | ||
单位(项目)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企业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
机关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 | ||
工伤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
失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参保信息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 | ||
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五条 | ||
110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缴费人员增减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与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 | ||
社会保险费断缴补缴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三条 | ||
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二条 |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延长缴费)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 ||
单位年度核定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16〕8号)第二十条 | ||
工伤保险费率重核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补缴核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补欠核定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单位退费退收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业年金退费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工差额补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业年金补记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业年金做实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六条 | ||
职业年金保留账户申领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第八条、第九条 | ||
职工社会保险费应缴核销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职工退费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退役士兵缴费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做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冀退役军人厅字〔2020〕10号) | ||
企业养老保险趸缴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灵活就业人员特殊缴费核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自主缴费业务规程>的通知》(冀税发〔2020〕118号) | ||
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第六条 | ||
居民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申报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和经办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冀社险〔2020〕38号) | ||
社会保险费延缴申请(缓缴核定)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 ||
111 |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记录查询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四条、第七十四条 | ||
参保人员信息查询 | 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 ||
个人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 ||
参保单位信息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 ||
业务档案信息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第十条 | ||
退休到龄预告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乡镇政府,村(社区)居委会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镇(乡、街道)级、村(社区)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11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七条 |
11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查询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令第700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114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实体社会保障卡申领(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电子社会保障卡申领(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
实体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
电子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
电子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密码修改与重置(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 | ||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挂失与解挂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
社会保障卡补领、换领、换发(含本地、异地)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县级 |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7号) | ||
社会保障卡(社会保障功能)注销 | 魏县人力资源和保障局 | 公共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