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2599
发布机构: 法院
名称:魏县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3-28
魏县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公示 | |||||||
收费项目 | 诉讼费 | ||||||
收费 标准 | 案件类别 | 案件受理费 | 案件类别 | 申请费 | |||
财产案件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 | 申请执行案件 | 非财产执行案件 | 280元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5%交纳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2%交纳 | 2.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5%交纳 | 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9%交纳 | 5.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1%交纳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8%交纳 | 申请保全案件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7%交纳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6%交纳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非财产案件 | 离婚案件 | 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 | 200元 | 申请保全措施交纳费用最高不超过5000元 | |||
涉及财产财产分割的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侵害人格权的案件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 权、300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300元 | 申请支付令 | 比照财产案件 受理费标准1/3交纳 | |||
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1%交纳 | 申请公示公告 | 100元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按照0.5%交纳 | ||||||
其它非财产案件 | 60元 | 申请撤销仲裁或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 | ||||
劳动争议案件 | 每件交纳 | 10元 | |||||
行政案件 | 每件交纳 | 50元 | 破产案件依据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
管辖权异议 | 异议不成立 | 80元 | |||||
收费主体 | 魏县人民法院 | ||||||
计费单位 | 元/件 | ||||||
收费依据 |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2、冀发改公价【2021】1637号《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法院有关诉讼费交纳标准的通知》 | ||||||
收费范围 | 属于魏县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 ||||||
收费对象 | 在我院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 ||||||
征收方式 | 魏县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当事人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 ||||||
减免规定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
监督举报电话 | 0310-3512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