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19759
发布机构: 魏县应急管理局
名称: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风险 除隐患 保安全”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重点 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的通知》
文号:冀安委办〔2021〕12号
主题分类: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2021-04-25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风险 除隐患 保安全”
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关重点
行业领域专项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成员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将煤矿、化工、交通运输、消防等14个重点行业领域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项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其他行业领域也要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为庆祝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附件:1.煤矿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2.非煤矿山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3.化工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4.冶金等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5.交通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项方案
6.道路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8.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9.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10.民爆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11.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12.渔业船舶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13.农机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14.旅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煤矿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煤矿,包括正常生产煤矿、正在建设煤矿、停产停建煤矿,以及去产能尚未关闭到位煤矿等,全部列入大排查大整治范围。
二、排查重点
(一)正常生产建设煤矿。
1.证照等情况。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2.机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专门机构和队伍,配备相应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按规定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防治冲击地压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是否存在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是否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的清退、划转工作。
3.采掘部署情况。煤矿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采掘工作面个数是否超过规定;采掘接续是否紧张;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并定期检查;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其他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4.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通风系统是否稳定可靠,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是否贯穿整个采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是否直接进入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存在违规串联通风、微风、循环风作业的情形。风门、风墙、密闭、风机等主要通风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管理和设置。石门揭煤、巷道贯通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执行。
5.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符合实际;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开展地质预测预报工作;地质因素不确定时,是否采取物探、钻探等手段开展地质探测工作。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影响半径等参数。是否按规定编制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和工作面瓦斯地质图。是否编制瓦斯抽采设计,并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能力是否满足要求,抽采钻孔的施工、计量等是否按规定进行管理,进行抽采的采掘工作面是否开展抽采达标评判。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分析预警,瓦斯涌出异常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是否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开展瓦斯检查,入井人员是否按规定携带瓦斯检测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开展防突工作;是否编制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被保护层有效区是否合理配置;矿井、采区、工作面等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设计和措施审批及落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是否开展开采保护层可行性论证,优先选取无突出危险或者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临近层的卸压瓦斯;无保护层开采的是否按规定采用穿层钻孔等预抽煤层瓦斯。
6.防灭火情况。开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层的矿井,是否编制防灭火专项设计并落实,是否建立自然发火监测和防灭火系统。是否对采空区、巷道高冒区和煤柱破坏区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是否按规定对井下火区进行管理。电焊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是否按规定设置煤矿消防供水系统。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是否符合要求。
7.煤尘防治情况。是否建立防尘供水系统。是否按规定采取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是否采取清除巷道浮尘、清扫冲洗积尘、撒布岩粉、定期对运煤系统喷雾降尘等综合防尘措施。采掘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湿式钻眼、冲洗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和净化风流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采煤工作面是否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采煤机、掘进机是否采用内、外喷雾措施。
8.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补充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是否存在空顶作业情形。是否存在掘进巷道“前掘后修”平行交叉作业情况。
9.冲击地压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冲击危险性评价,编制防冲专项设计,冲击地压矿井是否按规定进行区域预测、合理设计采掘部署、监测预警、限员作业和有效卸压措施。
10.防治水情况。是否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矿井是否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并开展底板注浆加固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是否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排水系统。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是否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是否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是否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是否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11.机电运输情况。是否建立设备运行管理、检查维修制度并落实;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性能是否符合防爆规定;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特别是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
12.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监控设备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是否按规定进行调校并测试甲烷电闭锁功能,是否按规定测试风电闭锁功能。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安全监控系统显示和控制终端是否设置在矿调度室,能够及时处置危急情况。
13.爆破管理情况。煤矿是否对爆破工作专门管理,配备专业管理人员。井下爆破作业是否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是否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炸药和雷管安全等级和存放地点、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14.应急处置救援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救护队,是否按规定建立人员位置监测、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从业人员是否熟悉突出、透水等灾害发生预兆和避灾路线。入井人员佩戴的自救器是否完好,入井人员是否会正确使用自救器。
15.三年行动开展情况。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否进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扎实推进,是否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对重大隐患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排查;是否完成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排查问题的整改;三类矿井是否配备专职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是否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
16.双控体系建设情况。是否进行风险研判并建立数据库、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防控措施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要求建设了煤矿“双控”信息平台;煤矿“双控”信息平台是否有效使用;风险辨识是否全面覆盖;是否全面自查整改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按要求上报双控数据信息。
17.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并检查到位、考评到位、奖罚到位;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了矿井理念目标,矿长是否进行了安全承诺;是否按照要求每月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
18.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二)具备入井条件停产停工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是否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
(三)暂不具备入井条件长期停产停工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四)已去产能尚未关闭到位煤矿。
重点检查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是否存在人员擅自入井,死灰复燃现象;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三、排查清单
序 号 | 排查项目 | 排查内容 | 排查 情况 | |
生产建设煤矿 | ||||
1 | 证照 及管理 | 生产煤矿证照是否齐全。建设煤矿项目手续是否齐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是否存在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 ||
2 | 机构人员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 ||
3 |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
4 | 责任落实 |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 ||
5 | 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法承包、转包分包,有序推进井下劳务派遣工清退、划转。 | ||
6 | 托管煤 矿管理 |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 ||
7 | 灾害防治 | 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 ||
8 | 安全培训 |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
9 | 安全投入 |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
10 | 工伤保险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
11 | 生产组织 |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
12 | 事故防 范整改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
13 | 矿井地质 |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
14 |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
15 |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 |||
16 | 图档检查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 ||
17 | 开采范围 |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 ||
18 | 开拓布置 |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生产系统和设施必须符合规定。 | ||
19 | 矿井接续 |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 ||
20 | 安全出口 |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 ||
21 |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 |||
22 |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 |||
23 | 采区布置 |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 ||
24 |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 |||
25 | 采煤方法 |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 ||
26 | 专项设计 |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 ||
27 |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 |||
28 |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 |||
29 | 作业规程 |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 ||
30 | 制度措施 |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 ||
31 |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 |||
32 |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 |||
33 |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 |||
34 |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 |||
35 |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 |||
36 | 通风系统 |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 ||
37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 |||
38 |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 |||
39 |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严禁微风、循环风作业。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
40 | 通风系统 |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 ||
41 |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 |||
42 |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 |||
43 |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
44 | 通风设施 |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 ||
45 | 风阻测定 |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 ||
46 | 矿井测风 |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 ||
47 | 气体浓度 |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 ||
48 | 通风仪表 |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 ||
49 | 通风设备 |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 ||
50 | 矿井反风 |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 ||
51 | 安全距离 |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 ||
52 | 瓦斯地质 |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 ||
53 |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要求。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 |||
54 | 瓦斯鉴定 |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 ||
55 |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56 | 瓦斯防治 |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 ||
57 |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或出现煤炮声、顶钻、夹钻、喷孔等动力现象,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 |||
58 | 瓦斯抽采 |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 ||
59 | 突出鉴定 |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 ||
60 | 防突措施 |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 ||
61 |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 |||
62 |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
63 |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 |||
64 | 防突措施 |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
65 |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 |||
66 |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 |||
67 |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 |||
68 |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 |||
69 |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
70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 |||
71 | 防爆措施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 ||
72 | 安全间距 |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 ||
73 | 设备检验 |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74 | 煤层鉴定 |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 ||
75 | 图档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 ||
76 |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 |||
77 | 消防设施 |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 ||
78 |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 |||
79 | 外因火 灾防治 |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 ||
80 |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
81 |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 |||
82 |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电缆、皮带、高分子材料等阻燃性、抗静电性必须符合要求。 | |||
83 | 检测预报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 ||
84 | 井下火 灾防治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 ||
85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 |||
86 | 井下火 灾防治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 ||
87 |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 |||
88 |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 |||
89 | 煤尘鉴定 |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
90 | 图档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 ||
91 | 防尘措施 |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 ||
92 | 消防系统 |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 ||
93 | 井下防尘 |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 ||
94 |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 |||
95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
96 |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 |||
97 |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 |||
98 |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 |||
99 | 隔爆措施 |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 ||
100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 |||
101 | 顶板管理 |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 ||
102 |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 |||
103 | 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 |||
104 |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 |||
105 | 巷道支护 |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须有专项设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 ||
106 | 矿压监测 |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 ||
107 |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 |||
108 | 冲击地 压防治 | 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 ||
109 |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编制防冲设计。 | |||
110 | 冲击地 压防治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防冲培训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人员准入制度的。 | ||
111 | 冲击地压矿井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进行论证。 | |||
112 |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满足防冲要求。 | |||
113 |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防冲措施。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
114 | 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 |||
115 |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煤层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 |||
116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 |||
117 |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取防底鼓措施。 | |||
118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 |||
119 | 制度人员 |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 ||
120 | 防治规划 |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修订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 ||
121 | 图档管理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排水系统图。矿井应当编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 ||
122 | 地面 防治水 |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 ||
123 | 煤矿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 |||
124 |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
125 | 防隔 水煤柱 |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
126 |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 |||
127 | 井下 防治水 |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 ||
128 |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
129 | 井下 防治水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 ||
130 | 按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探放水特种作业人员、专用的探放水钻机及配套设备(即“三专”);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是否采用物探和钻探等两种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水性等情况并做到相互验证(即“两探”);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发现突水(透水、溃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的制度(即“一撤”)。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设防水闸门;不具备设防水闸门条件的,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 |||
131 | 探放水 |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坚持有掘必探。 | ||
132 |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采用钻探方法,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矿井要开展老空水全覆盖排查,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积水等情况,严格落实查全、探清、放净、验准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采取水患区域积水线、警戒线、探水线、停采线等“四线”管理措施。 | |||
133 | 排水设施 |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下山采区必须在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排水泵房供电双回路)后方可掘进回采巷道。 | ||
134 | 矿井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主副水仓等。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135 | 双电源 |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经批准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并可靠运行。 | ||
136 | 供电线路 |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不得穿越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 ||
137 | 图档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 ||
138 | 供配电 |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 ||
139 | 供配电 |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不直接向井下供电。 | ||
140 |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 |||
141 |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 |||
142 | 电气信号 |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分接其他负荷。 | ||
143 |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 |||
144 | 设备电缆 |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 ||
145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
146 | 矿井应当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 |||
147 | 井下电缆的选用符合要求。 | |||
148 | 井下供 电保护 |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 ||
149 | 防雷 |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且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 ||
150 | 设备检验 | 矿井主要变压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151 | 图档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图。 | ||
152 | 带式 输送机 |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机头、机尾及搭接处,有照明。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倾斜井巷中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 ||
153 | 电机车 |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符合规定。 | ||
154 | 平巷运人 | 平巷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地点有照明、架空线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 ||
155 | 提升 | 立井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在井口公布,不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 ||
156 | 立井提升系统设置过卷(放)的安全保护装置。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设过卷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设置过放缓冲装置。 | |||
157 |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 |||
158 | 立井井口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栅栏。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置阻车器。 | |||
159 | 提升装置必须按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 |||
160 | 提升机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 |||
161 |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 | |||
162 | 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变坡点处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 |||
163 | 单轨吊 | 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 ||
164 | 架空乘 人装置 |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有专项设计。各类间距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 ||
165 | 斜巷运输 |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应有设计)。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应有试验记录)。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 ||
166 |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 |||
167 | 斜巷运输 |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采取轨道防滑措施;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提升信号符合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严禁牵引车数超过规定,严禁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严重偏载(应有设计,现场应明确牵引车数)。 | ||
168 | 空气 压缩机 | 井下不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设自动灭火装置。 | ||
169 | 布置在室外的压缩空气站储气罐,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小于50m。 | |||
170 |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有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 |||
171 | 空气 压缩机 | 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储气罐。 | ||
172 | 空气压缩设备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储气罐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 |||
173 | 设备检验 | 矿井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空气压缩机等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174 | 储煤系统 | 原煤储煤场采取防煤尘措施;容易自燃的煤种采取预防和消除煤自燃措施。 | ||
175 |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根据煤质情况采取防瓦斯、防堵塞、破拱措施 | |||
176 | 矸石山 | 矸石周转场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小于80m;不设置在表土10m以内的有煤层的地面上;不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位于山坡沟谷的矸石周转场地,采取防止滑坡或矸石被雨水、洪水冲刷流失措施;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小于40m的要求。 | ||
177 | 特种设备 | 压力容器、锅炉、龙门吊等特种设备的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情况符合要求。 | ||
178 | 建筑防火 |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 ||
179 | 监控系统 | 安全监控系统是否完成升级改造,运行是否正常,起到“监”和“控”作用,断电是否可靠。甲烷等传感器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矿长和总工程师是否每天审阅安全监控日报表,是否分析变化趋势。矿井必须装备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安全监控终端必须设置在矿调度室。 | ||
180 |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分设两条,系统具有防雷电保护措施。安全监控主机及联网主机双机热备份。 | |||
181 | 图档管理 |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 ||
182 | 监控闭锁 | 安全监控设备有故障闭锁功能,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 ||
183 |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等,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
184 | 传感器 设置 | 井下相关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 ||
185 |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 | |||
186 | 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设置压力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 |||
187 | 人员定位 | 下井人员携带标识卡。各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设读卡分站。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信息。 | ||
188 | 调度通信 | 矿井地面和井下相关地点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 ||
189 | 爆炸物 品贮存 | 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场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 ||
190 | 地面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等设置满足相关要求。 | |||
191 | 地面爆炸物品库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 | |||
192 | 井下爆炸物品库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超过127V。不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 |||
193 | 爆炸物 品运输 | 矿井爆破材料运输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 ||
194 | 爆炸物 品使用 | 煤矿企业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 ||
195 | 井下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 |||
196 |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要求。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 |||
197 | 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 |||
198 |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有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 |||
199 | 机构培训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 ||
200 | 矿山救护 |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 ||
201 | 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
202 | 紧急避险 |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 ||
203 | 矿井必须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 |||
204 |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 |||
205 | 紧急避险 |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 ||
206 |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 |||
207 |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 |||
208 |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 |||
209 |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3/min。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 |||
210 | 劳动防护 |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 ||
211 | 粉尘监测 |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 ||
212 | 噪声防治 |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监测点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使用地点。 | ||
213 | 热害措施 |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缩短超温地点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停止作业。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 ||
214 | 三年行动 | 煤矿企业和煤矿是否进行年度工作任务分解并扎实推进,是否建立高质量的“两个清单”,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对重大隐患和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排查;是否完成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是否完成排查问题的整改;三类矿井是否配备专职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是否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 | ||
215 | 双控机制 | 双控体系建设情况。是否进行风险研判并建立数据库、发布预警信息、制定防控措施并认真落实;是否按要求建设了煤矿“双控”信息平台;煤矿“双控”信息平台是否有效使用;风险辨识是否全面覆盖;是否全面自查整改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是否按要求上报双控数据信息。 | ||
216 | 标准化 体系 | 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是否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并检查到位、考评到位、奖罚到位;是否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机构是否完备;是否制定了矿井理念目标,矿长是否进行了安全承诺;是否按照要求每月开展标准化自查自评,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改进管理。 | ||
具备入井条件停产停工煤矿 | ||||
217 | 责任落实 | 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停而不整、明停暗开、借整改之名违规生产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 | ||
218 | 依规整顿 | 是否有批准的停产整顿方案并严格执行。 | ||
219 | 严格监管 | 是否落实驻矿监管制度和巡查制度。 | ||
暂不具备入井条件长期停产停工煤矿 | ||||
220 | 措施落实 | 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 | ||
221 | 责任落实 |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行为。 | ||
222 | 严格监管 | 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 ||
已去产能尚未关闭到位煤矿 | ||||
223 | 措施落实 | 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是否按要求拆除设备设施并封闭井口。 | ||
224 | 责任落实 | 是否存在人员擅自入井,死灰复燃现象。 | ||
225 | 严格监管 | 是否落实巡查制度。 |
附件2
非煤矿山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选矿厂等非煤矿山企业。
二、排查重点
(一)共性排查重点。
1.查证照手续,看合法合规情况。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查机构制度,看安全管理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河北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冀应急非煤〔2020〕140号)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问责机制;是否根据企业实际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3.查资质资格,看外包工程情况。采掘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和人员资格;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矿山企业是否对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查台账清单,看机制运行情况。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及动态评估,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确定管控重点,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是否建立风险警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是否定期对存在风险的场所、环节、岗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查重点。
1.长期停产停工金属非金属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包保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
(2)包保人员是否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发现问题采取措施立即处置并及时上报。
(3)对不需要通风排水的矿山是否采取远距离停供动力电、拆除提升设施、封堵井口等措施。
(4)确需维持通风、排水、提升人员的矿山,是否制定并全面落实通风排水、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是否严格落实人员上岗资格、设备检测检验、作业安全条件等要求。
(5)是否存在未经批准私自下井作业或借检维修之名行生产建设之实等违法违规行为。
2.复工复产金属非金属矿山。
(1)是否制定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2)开展井下自查自改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否报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3)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是否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现状评价。
(4)内部验收通过后,是否向应急管理部门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复工复产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报送复工复产方案(计划)、安全技术措施、各生产要素配备情况等材料。
(5)应急管理部门收到复工复产验收申请后,是否严格对照复工复产验收标准逐条核查、签字。
(6)复工复产验收通过后,是否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和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出具批复意见,明确复工复产时间、矿山(井口、露天采场)具体位置。
3.生产建设的金属非金属矿山。
(1)查基建矿山管理,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存在未批先建、不按设计建设施工、边建设边生产、不按基建顺序施工、随意压减基建工程量、超期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将采掘工程违法分包或者转包的行为。在通风和排水系统形成前,是否进行其他掘进作业。
(2)查提升运输系统,看坠罐跑车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3)查顶帮和采空区管理,看冒顶坍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矿区范围内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4)查防灭火和消防系统,看火灾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5)查防排水系统,看透水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查通风系统,看中毒窒息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7)查爆破作业,看爆炸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资格。是否与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协议(合同),并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否履行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分发、爆破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8)查露天矿山,看边坡垮塌事故隐患防治措施落实情况。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三)尾矿库排查重点。
1.排洪系统。排洪设施形状、尺寸、质量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且可靠、畅通、有效;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变形、位移、破损、淤堵、渗漏等情况。
2.坝坡管理。尾矿库初期坝、堆积坝的筑坝材料、内外坡比、排渗设施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尾矿坝的渗流控制措施是否确保浸润线低于控制浸润线;坝肩截水沟、坝面横纵排水沟是否保持完好、畅通。
3.监测监控设施。尾矿库的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是否可靠、有效;库区是否设置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水位、警戒水位。
4.生产运行管理。尾矿库是否严格执行安全设施设计、技术规程、年度作业计划进行排放、筑坝;是否存在超设计高度和库容超期运行现象;尾矿库调洪库容、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规定要求;尾矿坝是否存在异常沉降、位移、坍塌、沼泽化、浸润线逸出等安全隐患。
(四)选矿厂排查重点。
企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三、排查清单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管理制度 | 是否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
2 | 人员资质 | 提升机司机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3 | 提升设备 | 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采用双回路或双重电源供电;是否违规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是否使用非标设施设备和属于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工艺。 | |
4 | 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 ||
5 | 防坠罐 跑车措施 | 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 | |
6 | 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是否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 ||
7 | 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且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是否相互连接,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是否附挂保险链。 | ||
8 | 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 | ||
9 | 斜坡道运输是否采用湿式制动的无轨胶轮车替换干式制动的或者改装的车辆运输人员、炸药、油料。 | ||
10 | 维护保养 | 是否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和日常安全检查 | |
11 | 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加强提升运输设备维护保养,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 | ||
12 | 是否健全维护保养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 ||
13 | 顶帮管理 | 是否存在采掘巷道应支护未支护以及支护不到位、顶板和两帮浮石处理不及时问题 | |
14 | 是否存在进入采场、作业面前未进行冒顶坍塌事故风险隐患排查、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作业点上方存在危岩浮石冒险作业行为。 | ||
15 | 是否存在支护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是否存在同一采场凿岩和处理浮石平行作业行为。 | ||
16 | 发现冒顶片帮预兆,是否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片帮危险征兆,是否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 ||
17 | 地压和采 空区管理 | 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 |
18 | 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 ||
19 | 是否存在影响生产的大面积采空区;老采空区治理措施是否到位、新采空区是否按设计及时采取治理措施;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是否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 ||
20 | 地表塌陷区是否设明显标志和栅栏,警示标志和栅栏等是否完好;通往塌陷区的井巷是否封闭以及封闭是否完好有效。 | ||
21 | 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22 | 推广应用 充填采矿 方法 | 新建地下矿山是否优先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 |
23 | 井下 可燃物 | 电缆、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是否具备阻燃特性,主要井巷是否淘汰木支护。 | |
24 | 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和(第二批)淘汰非阻燃的设备设施。 | ||
25 | 动火作 业管理 | 在井口和井筒内进行切割、焊接动火时,是否制定专门安全措施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落实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 | |
26 | 在主要进风巷进行动火作业时,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 ||
27 | 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违规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等行为。 | ||
28 | 油品管理 | 井下各种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 | |
29 | 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是否及时进行处理。 | ||
30 | 消防系统 | 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 | |
31 | 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32 | 水害隐患 | 是否摸清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含水层、岩溶带等详细情况,掌握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 | |
33 | 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34 | 相邻矿山的井巷是否相互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 ||
35 | 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 | ||
36 | 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
37 | 地表防治水工程截排洪沟是否存在断裂、渗水、淤堵等现象 | ||
38 | 排水系统 | 是否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建立排水系统,并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核查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 |
39 | 防治水 机构、人员、设备管理 | 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超前探放水等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
40 | 探放水 管理 | 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 |
41 | 应急保障 | 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 |
42 | 通风管理 |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 | |
43 | 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 通风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44 | 通风系统 | 是否安装了主要通风机,并按设计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按设计形成了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 |
45 | 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通风机;是否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 ||
46 | 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 ||
47 | 监测监控 | 主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风压传感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 |
48 | 是否为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爆破作业后是否保证有足够的通风时间;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是否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 ||
49 | 废弃井巷 | 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封闭,并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 |
50 | 应急能力 | 是否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 |
51 | 井下主要通道是否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安全出口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 ||
52 | 是否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是否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 ||
53 |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管理 |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 |
54 | 从事爆破作业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无《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 ||
55 | 矿山企业履行安全管理情况 | 签订的爆破作业协议(合同)中是否明确各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56 | 矿山企业是否履行对爆破作业单位和爆破作业人员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的运送、装卸、存放、井下运送、分发、爆破作业管理等环节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57 | 安全管理 | 是否存在同时同地装卸炸药、雷管行为。 | |
58 | 是否存在装卸过程中拖拉、撞击、抛扔、脚踩、翻滚、侧置等野蛮装卸行为。 | ||
59 | 是否存在井上井下违法违规存放、超量储存、混合储存炸药、雷管、导爆索等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 ||
60 | 是否存在向井下运送时人员和爆破器材同时同容器上下井行为。 | ||
61 | 是否存在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分发爆破器材行为。 | ||
62 | 是否在上下班或者人员集中时间往井下运送爆破器材, |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是否发现“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1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 地下转露天开采,未探明采空区或未对采空区实施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 |
2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
3 | 未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 ||
4 | 工作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台阶(分层)高度超过设计高度。 | ||
5 | 是否发现“安监总管一〔2017〕98号”认定的12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 |
6 | 未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 ||
7 | 高度200米及以上的边坡或排土场未进行在线监测。 | ||
8 | 边坡存在滑移现象。 | ||
9 | 上山道路坡度大于设计坡度10%以上。 | ||
10 | 封闭圈深度30米及以上的凹陷露天矿山,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防洪、排洪设施。 | ||
11 | 雷雨天气实施爆破作业。 | ||
12 | 危险级排土场。 | ||
13 |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14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15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16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17 |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18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 ||
19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20 |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
21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
22 |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的法定职责 |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23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 ||
24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 ||
25 | 签署公布经评审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
26 | 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 ||
27 | 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 ||
28 |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 ||
29 | 是否及时制订、修改、补充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 |
30 |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 ||
31 | 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监督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规章制度。 | ||
32 | 健全完善并落实牙轮钻、爆破员、挖掘机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
33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采剥作业应当编制作业规程,规定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在情况变化时及时予以修改和补充。 | |
34 | 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 | ||
35 | 有遭遇洪水危险的露天矿山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 | ||
36 | 在受地下开采影响的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 ||
37 | 地下开采转为露天开采时,应确定全部地下工程和矿柱的位置并绘制在矿山平、剖面对照图上; 开采前应处理对露天开采安全有威胁的地下工程和采空区,不能处理的,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开采过程中处理。 | ||
38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露天与地下同时开采时,应分析露天开采与地下开采的相互影响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露天和井下同时爆破影响安全时,不应同时爆破。 | |
39 | 采剥和排土作业不应给深部开采和邻近矿山造成水害或者其他危害。 | ||
40 | 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挂帮矿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经技术论证,不应开采或破坏。 | ||
41 | 露天坑入口和露天坑周围易于发生危险的区域应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 ||
42 | 露天爆破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 ||
43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露天边坡应符合设计要求,保证边坡整体的安全稳定,制定针对边坡滑塌事故的应急预案。 | |
44 | 边坡浮石清除完毕之前不应在边坡底部作业;人员和设备不应在边坡底部停留。 | ||
45 | 露天采场工作边坡应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运输或者行人的非工作边坡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边坡出现滑坡或者坍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受影响区域的生产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和设备,采取安全措施。 | ||
46 | 排土场有防止发生泥石流和其他危害的安全措施。 | ||
47 | 矿岩粗破碎的破碎站应避开有沉降、塌陷、滑坡危险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地段,设照明设施、卸料指示和报警信号装置,受料仓和缓冲仓排料口设视频监视,矿仓口周围应设围挡或防护栏杆,卸车平台受料口应设牢固的安全限位车挡,车挡高度不小于车轮轮胎直径的1/3。 | ||
48 | 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人员坠落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安全网等防护设施,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带。有六级以上强风时,不应进行高处作业和露天起重作业。 | ||
49 | 不良天气影响正常生产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威胁人身安全时,人员应转移到安全地点。 | ||
50 | 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周围及危险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在生产使用期间保持完好。 | ||
51 |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
52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边坡垮塌、放炮、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的采剥作业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结果并存档,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安全设施在用期间,不得拆除或者破坏。 | |
53 | 地面供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54 | 矿山采用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之前,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将相关文件存档。 | ||
55 | 露天矿山应保存地形地质图、采剥工程年末图、采场边坡工程平面及剖面图、采场最终境界图、排土场年末图、排土场工程平面及剖面图、供配电系统图、井下采空区与露天矿平面对照图、防排水系统图等图纸,并根据实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 ||
56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6月30日前组织开展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 | |
57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
58 | 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 ||
59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 ||
60 | 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板) | ||
61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 |
62 |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级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
63 | 建立并实施交接班、班前会、班后会、风险辨识与确认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当次生产结束后进行安全检查。 | ||
64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事故隐患。 | |
65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66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
67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
68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
69 | 其他应当开展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 ||
70 |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外包工程或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 对承包、承租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验,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71 |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
72 |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 ||
73 | 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 ||
74 | 是否依法对建设项目外包工程或采掘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 | 每半年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有关信息报告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 |
75 | 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 ||
76 |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 ||
77 | 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 ||
78 | 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 ||
79 |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治理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并及时书面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 ||
80 | 省外登记注册的承包单位在省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 ||
81 | 是否发现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以及违法违规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 | 是否发现未取得有效的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采矿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处理。 | |
82 | 探矿或基建期间,是否发现使用探矿权许可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手续擅以采代探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 ||
83 | 是否发现超出采矿许可证和采矿设计批准的范围,擅自从事采矿行为,是否及时移交自然资源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 ||
84 | 是否发现违法违规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违规爆破作业等行为,是否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
(三)尾矿库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总体情况 | 尾矿库当前的运行状态(生产、停产、在建、停建、闭库未销号)。 | |
2 | 是否为头顶库。初期坝下游1公里内有居民或何种重要设施。 | ||
3 | 尾矿库坝体、坝面、排水(洪)系统是否有损毁现象及严重程度。 | ||
4 | 尾矿库是否被擅自移作他用(种植果树、庄稼等)。 | ||
5 | 安全管理 | 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 |
6 | 是否设立专门的尾矿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配备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 ||
7 | 尾矿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 ||
8 | 设计建设 | 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过相应的相关部门审批;存在重大变更的,是否经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 | |
9 |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评价、监理、施工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监理、施工单位承担。 | ||
10 | 初期坝坝址、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1 | 是否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且评价结论为符合安全验收条件。 | ||
12 | 排水(洪) 设施 | 是否建立了排水(洪)、截洪设施,且排水(洪)、截洪设施畅通完好。 | |
13 | 排水井的平面位置、标高、数量、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4 | 排水斜槽的平面位置、标高、长度、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5 | 排水(洪)隧洞的布置、标高、长度、衬砌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6 | 排水(洪) 设施 | 排水管的平面位置、标高、长度、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7 | 溢洪道的平面位置、标高、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8 | 拦洪坝的坝址、型式、结构尺寸、填筑指标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19 | 截洪沟的平面位置、标高、衬砌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20 | 坝面排水沟、坝肩截水沟的型式、结构尺寸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21 | 运行管理 |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生产运行作业规范》对尾矿库进行管理。 | |
22 | 堆积坝坝体型式、结构尺寸、外坡坡比、坝体的填筑指标、坝基处理等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 | ||
23 | 放矿方式是否与批复的安全设施设计一致。采用上游式筑坝的,是否于坝前均匀放矿,保持坝体均匀上升;是否存在未经论证擅自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是否存在冲刷初期坝和子坝,矿浆沿子坝内坡脚线流动冲刷坝脚等现象。 | ||
24 | 坝面或坝肩是否存在集中渗流、流土、管涌、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渗水变浑等异常现象。 | ||
25 | 坝顶及沉积滩面是否均匀平整;尾矿坝下游坡面上是否有积水坑。 | ||
26 | 库内是否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是否存在尾矿库高水位运行。 | ||
27 | 库区上游及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影响尾矿库运行安全的不利因素。 | ||
28 | 监测监控 | 是否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对尾矿坝位移、渗流、干滩、库水位、降水量、外坡坡比、坝体滑坡、浸润线、排渗设施、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进行监测和检查,并建立完善监测监控设施(系统)。 | |
29 | 汛期管理 | 排洪斜槽盖板、排水井入水口是否提前打开,以及截洪沟、排水沟等是否淤堵。 | |
30 | 是否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 ||
31 | 汛期前是否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 | ||
32 | 是否严格遵照“四个一律”,“五个到位”要求进行尾矿库防汛。包库领导、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是否到位,通信方式是否准确畅通。 | ||
33 | 汛期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并开展了应急演练。头顶库是否制定了《尾矿库下游人员疏散方案》。 | ||
34 | 汛期前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
35 | 包库领导 | 是否明确了地方包库领导,包库领导与企业负责人、尾矿库负责人、值班值守人员是否建立了可靠的通讯联系并时刻保持畅通。 | |
36 | 重大事 故隐患 | 库区和尾矿坝上是否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 | |
37 | 坝体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管涌、流土变形,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 ||
38 | 坝外坡坡比是否陡于设计坡比。 | ||
39 | 坝体是否超过设计坝高,或超设计库容储存尾矿。 | ||
40 | 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是否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 | ||
41 | 是否按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坝体稳定性进行评估。 | ||
42 | 浸润线埋深是否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 | ||
43 | 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是否小于设计规定。 | ||
44 | 排洪系统构筑物是否严重堵塞或坍塌,导致排水能力急剧下降。 | ||
45 | 是否存在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 | ||
46 | 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是否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 |
(四)选矿厂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主要负责人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 的16项安全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 |
2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3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 ||
4 |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 ||
5 | 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6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对应急救援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 ||
7 |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8 | 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 | ||
9 | 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 ||
10 | 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
11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 ||
12 | 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 ||
13 | 签署公布经评审后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 ||
14 | 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检查,排查事故隐患。 | ||
15 | 组织制定、论证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 ||
16 | 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 ||
17 | 新建、改建、扩建选矿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建设施工、竣工验收等“三同时”有关规定 | 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18 | 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 ||
19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企业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 ||
20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 ||
21 |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
22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企业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 ||
23 |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企业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 ||
24 | 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 ||
25 | 是否及时制订、修改、补充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健全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 | |
26 | 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落实。 | ||
27 | 健全完善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及监督考核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等规章制度。 | ||
28 | 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机、皮带输送机、球磨机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及时修改和补充。 | ||
29 | 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国有大中型和规模以上选矿厂应设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
30 | 国有大中型和规模以上选矿厂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
31 | 拥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的选矿厂,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三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置;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独立选矿厂,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32 | 企业应当有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单位执业。 | ||
33 | 拥有金属非金属矿山或尾矿库的选矿厂,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分级分类监管职责分工,书面告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 | ||
34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选矿厂的建构筑物和大型设备的消防设备器材的设置以及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安全出口、消防系统等符合GBJ16、GB18152等有关规定。 | |
35 | 长度超过60m的厂房,应设两个主要楼梯。主要通道的楼梯倾角,应不大于45°;行人不频繁的楼梯倾角可达60°。楼梯每个踏步上方的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2m。 | ||
36 | 厂房内主要操作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5m,一般设备维护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0m,通道净空高度应小于2.0m。 | ||
37 | 通道的坡度达到6°~12°时,应加防滑条;坡度大于12°时,应设踏步。经常有水、油脂等易滑物质的地坪,应采取防滑措施。 | ||
38 | 高度超过0.6m的平台,周围应设栏杆;平台上的孔洞应设栏杆或盖板;必要时,平台边缘应设安全防护板。 | ||
39 | 天桥、通道及走梯,宜用花纹钢板制作。直梯、斜梯、栏杆及平台的制作,应分别符合GB 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要求。 | ||
40 | 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符合有关的安全生产要求。 | ||
41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选矿厂综合除尘防噪、防暑降温或防冻避寒、机械通风、放射防护等措施符合有关的安全要求; | |
42 | 多层作业或危险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并采取防护措施;进行高处作业(包括45°以上的斜坡),应系安全带。 | ||
43 | 设备裸露的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防护屏应分别符合GB 8196、GB 8197的要求。 | ||
44 | 设备的开关和操作箱,应设在设备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 | ||
45 | 设备大、中修后,应经厂(车间)主管技术负责人、主管安全负责人和设备使用者验收,不合格应返修。 | ||
46 | 检修设备应事先切断电源,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在操作箱上挂好“禁止开动”标志牌,方可开始作业。 | ||
47 | 运转设备的处理故障、更换部件、局部调整设备部件、调整皮带松紧、清扫设备等作业,应停车进行。 | ||
48 | 人员不得进入矿石流动空间。 | ||
49 | 人员进入停止运转的设备内部或上部,事前应用操作牌换电源牌,切断电源,锁上电源开关,挂上“有人作业,严禁合闸”的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 ||
50 | 原矿、精矿及尾矿的取样点,应设在便于取样、安全稳妥的位置。 | ||
51 | 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以防范机械伤害、坍塌事故为重点的选矿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组织制定并落实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别、脱水、运输、起重等有关工艺、环节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 |
52 | 安全设备的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
53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风险全面辨识,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风险专项辨识,并将辨识出的风险确定为重大、较大、一般和低四个等级。 | |
54 | 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还应当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
55 | 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 ||
56 |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 | ||
57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及公示牌(板)。 | |
58 | 依据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 ||
59 | 组织开展事故隐患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并将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等级划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 ||
60 | 建立并实施交接班、班前会、班后会、风险辨识与确认等班组安全管理制度,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当次生产结束后进行安全检查。 | ||
61 |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消除事故隐患。 | ||
62 |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 ||
63 | 是否按按照“冀应急非煤〔2021〕2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 |
64 | 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 ||
65 |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附件3
化工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涉及光气、液氯、液氨、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及硝酸铵、硝化纤维素、硝基化合物等爆炸性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企业,涉及硝化、加氢、氯化、过氧化、重氮化等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医药企业,以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二、排查重点
(一)排查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双控”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对企业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建立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是否按照“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的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是否形成“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2.安全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制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是否设立安全总监(首席安全官);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涉及重大危险源、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操作人员,涉及爆炸性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学历和专业是否符合岗位要求。
3.特殊作业、外委施工管理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定期复审;特殊作业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作业票证是否符合GB30871要求;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是否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是否组织专家或聘请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全程监督;企业外委施工是否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核;是否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是否将承包商具体情况、施工方案、双方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等书面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4.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情况。企业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研判制度,完善责任体系,建立覆盖企业全员、全过程的安全风险研判工作流程;企业是否以本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名义每天签署安全承诺,并上传至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
(二)排查生产现场管理情况。
5.设计与总图排查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是否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施设计诊断;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要求。
6.精细化工反应评估情况。是否对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对相关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副产物进行热稳定性测试和蒸馏、干燥、储存等单元操作的风险评估。
7.生产装置区“六室”整治情况。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车间)和仓库内,是否有控制室、交接班室、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实验室;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区内控制室、交接班室是否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完成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
8.物料管理情况。厂区危险化学品物料是否与安全评价报告一致;甲类物品仓库是否单独设置,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的,是否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是否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是否混放混存;剧毒化学品是否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
9.装置运行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经正规设计并正常投用;爆炸危险场所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涉及光气、氯气、硫化氢等剧毒气体管道是否穿越除厂区(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是否满足防火防爆要求;是否按照标准设置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报警系统,报警系统是否正常投用,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人值守的现场控制室、中心控制室。
10.重大危险源情况。是否按要求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重大危险源点是否全部接入河北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是否制定销警制度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具备紧急停车功能,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
(三)排查应急处置能力情况。
11.应急预案情况。是否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是否对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论证,并定期进行评估修订;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2.应急处置演练情况。是否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是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培训;是否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车间、班组、岗位是否常态化开展全员应急处置演练;应急演练完成后是否进行总结评估,分析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13.应急器材和设施情况。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是否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并按照要求定期检查;是否在可燃、有毒气体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并定期检定;是否设置应急备用电源。
(四)排查消防安全情况。
14.消防通道情况。厂区消防通道净宽度、高度是否满足消防救援要求;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15.消防器材情况。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附件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定期更换药剂,有更换记录和有效期标签;泡沫发生系统、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能够随时投用,是否定期试验。
16.消防水情况。消防水泵、稳压泵是否分别设置备用泵;消防栓供水压力是否正常满足消防要求;消防炮是否采取防冻措施,消防炮阀门及转向齿轮是否灵活无锈蚀。
(五)排查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情况。
17.“一企一策”制定实施情况。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河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企一策”改造提升目标要求》制定“一企一策”提升方案;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是否按照方案有序推进;是否向当地应急部门报告。
18.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情况。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是否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是否投入使用;是否建立了“二道门”;是否建立“双控”信息化平台,实现风险分级推送、分级管控;是否在从业人员素质、安全设施设计、安全管理水平和智能化、信息化等方面得到有效提升。
19.打击非法违法小化工情况。现有化工企业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非法出租或发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行为;是否存在非化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的小企业、小作坊、黑窝点;是否存在以挂靠、租赁或“厂中厂”等方式非法违法生产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
20.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情况。是否建立健全设备台账和持证作业人员台账;是否建立压力管道、压力容器设备档案,档案是否齐全;是否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定检和年检。
(六)排查烟花爆竹安全情况。
21.生产企业情况。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三库”(成品总库、药物总库和危险品中转库)的设置是否满足实际生产需要;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是否超过核定药量。
22.经营企业情况。涉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是否在仓库存放不属于烟花爆竹的爆炸物等危险物品,是否将执法收缴产品与正常经营的产品混存;库房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是否私自搭建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储存;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
三、排查清单
(一)化工医药行业排查清单。(黑体字部分为构成重大隐患的条款)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应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及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2.应明确主要负责人、各级管理人员、一线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等所有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和考核标准。 | |
2 | 企业应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实习学生等)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如实记录相关教育培训情况等。 | ||
3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考核制度,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 ||
4 | 1.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2.安全生产目标应满足: (1)形成文件,并得到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制定量化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标。 | ||
5 | 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董事长或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每天作出安全承诺并向社会公告。 | ||
6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履行其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7 | 企业应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应参加领导干部带班,其他分管负责人要轮流带班;生产车间也要建立由管理人员参加的车间值班制度并严格落实。 | ||
8 |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了解安全生产状况,研究重大问题,并督促落实情况。 | ||
9 | 1.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企业员工总数的2%(不足50人的企业至少配备1人),要具备化工或安全管理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化工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 3.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 ||
10 | 涉及危险化学品“两重点一重大”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企业,新入职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以上职称。 2021年6月底前,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相关人员要达到规定学历资质水平;2021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达到规定水平。 | ||
11 | 1.企业应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2.企业应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载明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 | ||
12 | 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员工缴纳保险费。 | ||
13 | 安全生产 责任制 | 企业应建立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机制,对“三违”行为进行检查处置。 | |
14 | 企业应对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外溢的场所及装置进行分析识别,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 | ||
15 |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每3年运用HAZOP分析法进行一次安全风险辨识分析,编制HAZOP分析报告。 | ||
16 | 企业应将安全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管控措施。 | ||
17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的形式、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 ||
18 | 企业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隐患治理通知,立即组织整改,并建立事故隐患治理台账。 | ||
19 | 省政府2号令落实情况 | 企业应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
20 |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 ||
21 | 企业应按照“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的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 ||
22 | 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 |
23 | 企业应根据培训需求调查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 ||
24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 ||
25 |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 ||
26 | 安全教育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 | 企业应对新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实习人员等)进行厂、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后上岗。 | |
27 | 企业新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 ||
28 |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 ||
29 |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特种作业操作证应定期复审。 | ||
30 | 当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等发生改变时,要及时对相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再培训。 | ||
31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
32 | 企业应对相关方入厂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培训教育。 | ||
33 | 变更管理 | 企业应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不同部门的变更管理职责及变更的类型、范围、程序,明确变更的事项、起始时间、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消除和控制安全风险的措施、修改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信息、开展变更相关的培训等。 | |
34 | 企业应对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发生的所有变更进行规范管理。 | ||
35 | 企业的所有变更应严格履行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程序。 | ||
36 | 企业应对每项变更在实施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的分析,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 ||
37 | 变更后企业应对相关规程、图纸资料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更新,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以掌握变更内容、安全生产信息更新情况、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及采取的管控措施。 | ||
38 | 企业应建立健全变更管理档案。 | ||
39 | 作业安全 管理 | 1.企业应建立并不断完善危险作业许可制度,规范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土、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吊装、抽堵盲板等特殊作业的安全条件和审批程序; 2.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 |
40 | 1.特殊作业票证内容设置应符合GB 30871要求; 2.作业票证审批程序、填写应规范(包括作业证的时限、气体分析、作业风险分析、安全措施、各级审批、验收签字、关联作业票证办理等)。 | ||
41 | 作业安全 管理 | 实施特殊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分析、确认安全条件,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安全风险和掌握风险控制措施。 | |
42 | 特殊作业现场管理应规范: 1.作业人员应持作业票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符合要求,无违章行为; 2.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持作业票证监护; 3.作业过程中,管理人员要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4.现场的设备、工器具应符合要求,设置警戒线与警示标志,配备消防设施与应急用品、器材等。 | ||
43 | 特殊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熟悉作业范围内的工艺、设备和物料状态,具备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 ||
44 | 承包商管理 | 企业应建立承包商管理制度,明确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安全培训、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要求。 | |
45 | 企业应按制度要求开展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管理。 | ||
46 | 企业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范围与责任。 | ||
47 | 1.企业应对承包商的所有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禁止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的承包商作业人员入厂; 2.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 3.保存承包商安全培训教育、现场安全交底记录。 | ||
48 | 企业应对承包商重点施工项目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 ||
49 | 企业应对承包商作业进行全程安全监督。 | ||
50 | 安全设施设计管理 | 企业应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大型建设项目,其设计单位资质应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相应工程设计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行业、专业甲级资质。 | |
51 | 建设项目应经过正规设计或开展安全设计诊断。 | ||
52 | 在规划设计工厂的选址、设备布置时,应按照GB/T 37243要求开展外部安全防护距离评估核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根据GB 36894确定的个人风险基准的要求。 | ||
53 | 涉及有毒气体或易燃气体,且其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库房应按 GB/T 37243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定量风险评价法计算时应采用可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最大量计算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 ||
54 | 新建化工装置应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并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风险分析结果、安全完整性等级评价(SIL)结果,设置安全仪表系统。 | ||
55 | 1.涉及精细化工的建设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前,应按规定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
56 | 总图布局 | 企业总图布置应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卫生、施工、检修、生产、经营管理、厂容厂貌及发展等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进行布置,符合GB 50489要求。 | |
57 | 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 ||
58 | 总图布局 | 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160规定。 | |
59 |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单罐容积大于等于50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m。 | ||
60 | 企业控制室或机柜间与装置的防火间距应满足GB 50160要求;控制室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应有门窗、孔洞,并应满足防火防爆要求。 | ||
61 | 总图布局 | 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160规定。 | |
62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GB 50058等标准规定。 | ||
63 |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GB 50016规定,与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规定。 | ||
64 | 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及含硫化氢管道不应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
65 |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 ||
66 | 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穿越生产区。 | ||
67 | 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则上不得布置在装置区内,确需布置的,应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设计规范》(GB 50779-2012),进行抗爆设计、建设和加固;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粉尘爆炸危险性、中毒危险性的厂房(含装置、车间)和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检室,要全部予以拆除。 | ||
68 | 工艺风险 评估 |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应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再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要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安全论证。 | |
69 |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6月底前要完成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全部完成评估。 | ||
70 | 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淘汰落后技术工艺目录列出的工艺。 | ||
71 | 安全操作 规程 | 企业应建立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管理制度,包括编写、审查、批准、颁发、使用、控制、修改及废止的程序和职责等内容。 | |
72 | 企业应制订操作规程,并明确工艺控制指标。 | ||
73 | 企业应根据生产特点编制工艺卡片,工艺卡片应与操作规程中的工艺控制指标一致。 | ||
74 | 企业应每年确认操作规程与工艺卡片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应至少每三年对操作规程进行审核、修订。当工艺技术、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时,要及时审核修订操作规程。 | ||
75 | 企业应定期对岗位人员开展操作规程培训和考核。 | ||
76 |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 企业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应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过氧化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6月底前要完成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年底前,其他重点危险工艺的精细化工企业要全部完成自动化改造。 | |
77 | 1.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应装设紧急停车系统; 2.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应正常投入使用。 | ||
78 | 危险化工工艺的安全控制应按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安全控制要求、重点监控参数及推荐的控制方案的要求,并结合HAZOP分析结果进行设置。 | ||
79 |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 ||
80 | 1.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2.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应采取安全措施。 | ||
81 | 工艺技术及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 | 危险物料的泄压排放或放空的安全性应满足: 1.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 2.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紧急排放时,液化烃或可燃液体应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3.对可燃气体设备,应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4.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
82 | 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满足GB 50160、GB 50183等规范的要求。 | ||
83 | 火炬系统的安全性应满足以下要求: 1.火炬系统的能力应满足装置事故状态下的安全泄放; 2.火炬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长明灯,并有可靠的点火系统及燃料气源; 3.火炬系统应设置可靠的防回火设施(水封、分子封等); 4.火炬气的分液、排凝应符合要求; 5.封闭式地面火炬的设置应满足GB 50160的要求。 | ||
84 | 现场工艺 安全 | 泄爆泄压装置、设施的出口应朝向人员不易到达的位置。 | |
85 | 1.不同的工艺尾气排入同一尾气处理系统,应进行安全风险分析; 2.使用多个化学品储罐尾气联通回收系统的,需经安全论证合格后方可投用。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 ||
86 |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 ||
87 |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 ||
88 | 1.极度危害和高度危害的介质、甲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应采取密闭循环取样系统; 2.取样口不得设在有振动的设备或管道上,否则应采取减振措施。 | ||
89 |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宜设地坑或地沟;厂房内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的措施。 | ||
90 | 储运系统 安全设施 | 易燃、可燃液体及可燃气体罐区下列方面应符合GB50183、GB 50160及GB50074等相关规范要求: 1.防火间距; 2.罐组总容、罐组布置、罐组内储罐数量及布置; 3.防火堤及隔堤; 4.放空或转移; 5.液位报警、快速切断; 6.安全附件(如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 7.水封井、排水闸阀。 | |
91 | 1.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在同一罐区,应设置隔堤; 2.沸溢性液体的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同组布置; 3.常压油品储罐不应与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 ||
92 |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的专用泵应设在防火堤外,泵与储罐距离应符合GB 50160要求。 | ||
93 | 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应实现紧急切断功能,并处于投用状态。 | ||
94 | 严禁正常运行的内浮顶罐浮盘落底;内浮顶罐低液位报警或联锁设置不得低于浮盘支撑的高度。 | ||
95 | 防火堤设计应符合GB50351要求: 1.防火堤的材质、耐火性能以及伸缩缝配置应满足规范要求; 2.防火堤容积应满足规范要求,并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 3.液化烃罐区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 ||
96 |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 ||
97 | 定期监测液氧储罐中乙炔、碳氢化合物含量,每周至少分析一次,超标时应连续向储罐输送液氧以稀释乙炔浓度,并启动液氧泵和气化装置向外输送。 | ||
98 |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汽车应“三证”(驾驶证、准运证、危险品押运证)齐全。进入厂区的车辆应安装阻火器。 | ||
99 | 企业应建立易燃易爆有毒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时装卸设施接口连接可靠性确认制度;装卸设施连接口不得存在磨损、变形、局部缺口、胶圈或垫片老化等缺陷。 | ||
100 | 储运系统 安全设施 |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汽车罐车和装卸场所,应设防静电专用接地线。 | |
101 | 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车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 ||
102 | 甲B、乙A类液体装卸车鹤位与集中布置的泵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8m。 | ||
103 |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 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 |
104 |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建造。 | ||
105 | 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 ||
106 | 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 | 危险化学品仓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爆炸物宜按不同品种单独存放,当受条件限制,不同品种爆炸物需同库存放时,应确保爆炸物之间不是禁忌物且包装完整无损; 2.有机过氧化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 3.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和混合物应密闭储存在设有防水、防雨、防潮措施的危险化学品库房中的干燥区域内; 4.自燃物和混合物的储存温度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并避免阳光直射; 5.自反应物质和混合物应储存在危险化学品库房特定区域内,避免阳光直射并保持良好通风,且应满足不同品种的存储温度、湿度要求,自反应物质及其混合物只能在原装容器中存放。 | |
107 | 1.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2.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
108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
109 | 应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不得混放混存。 | ||
110 |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控制 | 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记录、安全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 | |
111 | 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应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 ||
112 | 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 ||
113 |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 ||
114 | 对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具有独立安全仪表系统。 | ||
115 | 对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 ||
116 | 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 ||
117 | 设备设施 管理 | 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内容至少应包含设备采购验收、动设备管理、静设备管理、备品配件管理、防腐蚀防泄漏管理、检维修、巡回检查、保温、设备润滑、设备台账管理、日常维护保养、设备检查和考评办法、设备报废、设备安全附件管理等的管理内容。 | |
118 | 企业应配备设备专业管理人员和设备维修维护人员。 | ||
119 | 企业应对设备定期进行巡回检查,并建立设备定期检查记录。 | ||
120 | 企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 ||
121 | 企业应编制设备检维修计划,并按计划开展检维修工作。对重点检修项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方案内容应包含作业安全分析、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及安全验收标准。 | ||
122 | 检维修过程中涉及特殊作业的,应执行GB 30871要求。 | ||
123 | 企业应加强防腐蚀管理,确定检查部位,定期检测,定期评估防腐效果。 | ||
124 | 设备设施 管理 | 应对大型、关键容器(如液化气球罐等)中的腐蚀性介质含量进行监控,定期分析(如H2S含量是否超标)。 | |
125 | 在涉及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和管线的排放口、采样口等排放部位,应通过加装盲板、丝堵、管帽、双阀等措施,减少泄漏的可能性。 | ||
126 | 定期对涉及液态烃、高温油等泄漏后果严重的部位(如管道、设备、机泵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对泄漏部位及时维修或更换。 | ||
127 |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 | ||
128 | 可燃气体压缩机、液化烃、可燃液体泵不得使用皮带传动。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传动设备若必须使用皮带传动时,应使用防静电皮带。 | ||
129 | 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 | ||
130 | 传动带、转轴、传动链、皮带轮、齿轮等转动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 ||
131 | 安全附件 管理 | 企业应建立安全附件台账、爆破片更换记录。 | |
132 | 企业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 ||
133 | 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 ||
134 | 在用安全阀进出口切断阀应全开,并采取铅封或锁定; 爆破片应正常投用。 | ||
135 | 压力容器用液位计应当: 1.储存0℃以下介质的压力容器,选用防霜液位计; 2.寒冷地区室外使用的液位计,选用夹套型或者保温型结构的液位计; 3.用于易爆、毒性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液化气体压力容器上的液位计,有防止泄漏的保护装置。 | ||
136 | 仪表安全 管理 | 企业应建立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管理、日常维护保养等制度。 | |
137 | 企业应建立健全仪表检查、维护、使用、检定等各类台账及仪表巡检记录。 | ||
138 | 仪表调试、维护及检测记录齐全,主要包括: 1.仪表定期校验、回路调试记录; 2.检测仪表和控制系统检维护记录。 | ||
139 | 新(改、扩)建装置和大修装置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投用前、长期停用的仪表自动化控制系统再次启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 | ||
140 | 控制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控制方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2.控制系统故障处理、检修及组态修改记录应齐全; 3.控制系统建立有应急预案。 | ||
141 | 企业应建立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停运、变更专业会签和技术负责人审批制度。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应满足: 1.联锁逻辑图、定期维修校验记录、临时停用记录等技术资料齐全; 2.应对工艺和设备联锁回路定期调试; 3.联锁保护系统(设定值、联锁程序、联锁方式、取消)变更应办理审批手续; 4.联锁摘除和恢复应办理工作票,有部门会签和领导签批手续; 5.摘除联锁保护系统应有防范措施及整改方案。 | ||
142 | 新建化工装置必须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根据工艺过程危险和安全风险分析结果,确定配备安全仪表系统。 | ||
143 | 化工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后备电池的供电时间不小于30min。 | ||
144 | 仪表气源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清洁、干燥的空气; 2.应设置备用气源。备用气源可采用备用压缩机组、贮气罐或第二气源(也可用干燥的氮气)。 | ||
145 | 安装DCS、PLC、SIS等设备的控制室、机柜室、过程控制计算机的机房,应考虑防静电接地。其室内的导静电地面、活动地板、工作台等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 ||
146 | 仪表安全 管理 |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 |
147 | 保护管与检测元件或现场仪表之间应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防爆场合应采取相应防爆级别的密封措施。 | ||
148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应不间断采集和监测,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 ||
149 | 紧急停车按钮应有可靠防护措施。 | ||
150 | 罐区储罐高高、低低液位报警信号的液位测量仪表应采用单独的液位连续测量仪表或液位开关,报警信号应传送至自动控制系统。 | ||
151 | 气体检测 报警管理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 50493要求。 | |
152 |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独立于基本过程控制系统。 | ||
153 | 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绘制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检测点布置图; 2.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按规定周期进行检定或校准,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 ||
154 | 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并有报警与处警记录,对报警原因进行分析。 | ||
155 | 电气安全 管理 | 企业应编制电气设备设施操作、维护、检修等管理制度并实施。 | |
156 | 临时用电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限期拆除。 | ||
157 | 电气安全 管理 | 企业的供电电源应满足不同负荷等级的供电要求: 1.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2.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设备的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应满足设备允许中断供电的要求; 3.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 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 |
158 | 电气安全 管理 |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 50058要求。 | |
159 | 电气设备的安全性能,应满足以下要求: 1.设备的金属外壳应采取防漏电保护接地; 2.接地线不得搭接或串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3.明设的应沿管道或设备外壳敷设,暗设的在接线处外部应有接地标志; 4.接地线接线间不得涂漆或加绝缘垫。 | ||
160 | 防雷、防静电设施 |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当容器顶板厚度等于或大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必须设防雷接地。 | |
161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 3.浮顶罐(含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4.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但应作接地。 | ||
162 |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设备、管道、操作工具等,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时,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 ||
163 |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固体的管道在下列部位应设静电接地设施: 1.进出装置区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泵入口永久过滤器、缓冲器等。 | ||
164 | 1.长距离管道应在始端、末端、分支处以及每隔100m接地一次; 2.平行管道净距小于100mm时,应每隔20m加跨接线。当管道交叉且净距小于100mm时,应加跨接线。 | ||
165 | 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导除静电装置。 | ||
166 | 储罐罐顶平台上取样口(量油口)两侧1.5米之外,应各设一组消除人体静电设施,设施应与罐体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取样绳索、检尺等工具应与设施连接。 | ||
167 |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设计有静电接地要求的管道,当每对法兰或其他接头间电阻值超过0.03Ω时,应设导线跨接。 | ||
168 | 应急安全 管理 | 企业应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按照GB/T 29639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和应急处置卡。 | |
169 | 企业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的职责。 | ||
170 | 企业应制定应急值班制度,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 | ||
171 | 1.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对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2.企业应按应急预案的评估结论及有关规定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 | ||
172 | 1.企业应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企业应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
173 | 企业应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应常态化组织开展岗位、班组、车间级演练,提升一线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 ||
174 |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企业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 ||
175 | 企业应制定应急器材管理与维护保养制度。 | ||
176 | 企业应建立应急器材台账、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制度要求定期检查应急器材。 | ||
177 | 企业应在有毒有害岗位配备应急器材柜(气防柜),设置与柜内器材相符的应急器材清单。应急器材完好有效。 | ||
178 |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 ||
179 |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 ||
180 |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的消防应急照明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时,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h。 | ||
181 | 液化烃 | 液化烃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
182 |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温度检测,并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 ||
183 | 液化烃汽车装卸时严禁就地排放。 | ||
184 | 液化烃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185 | 液化烃储罐底部的液化烃出入口管道应设可远程操作的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执行机构应有故障安全保障的措施。 | ||
186 | 液化天然气储罐拦蓄区禁止设置封闭式LNG排放沟。 | ||
187 | 液化天然气储罐应配备2套独立的液位计,液位计应能适应液体密度的变化。 | ||
188 | 液化烃球形储罐,其法兰应采用带颈对焊钢制突面或凹凸面管法兰;垫片应采用带内外加强环型(对应于突面法兰)或内加强环型(对应于凹凸面法兰)缠绕式垫片;紧固件采用等长或通丝型螺柱、厚六角螺母。 | ||
189 | 液化烃球形储罐本体应设就地和远传温度计,并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液相的温度而且便于观测和维护。 | ||
190 | 液化烃球形储罐应设就地和远传的液位计,但不宜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
191 | 液化石油气球罐上的阀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 ||
192 | 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采取防止液化烃泄漏的注水措施。注水压力应能满足需要。 | ||
193 | 丁二烯球形储罐应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氮封系统; 2.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下时,应设置水喷淋冷却系统;储存周期在两周以上时,应设置冷冻循环系统和阻聚剂添加系统; 3.丁二烯球形储罐安全阀出口管道应设氮气吹扫。 | ||
194 | 全压力式液化烃储罐宜采用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系统,储罐根部宜设紧急切断阀。 | ||
195 | 液化烃 | 液化烃的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196 | 液化烃充装车过程中,应设专人在车辆紧急切断装置处值守,确保可随时处置紧急情况。 | ||
197 | 液氨 |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 | |
198 | 液氨的实瓶不应露天堆放。 | ||
199 |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排放。 | ||
200 | 超过100m3的液氨储罐应设双安全阀,安全阀排气应引至回收系统或火炬排放燃烧系统。 | ||
201 | 液氨储罐进出口管线应设置双切断阀,其中一只出口切断阀为紧急切断阀。 | ||
202 | 液氨充装时,应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 ||
203 | 液氨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204 | 液氯 | 液氯气瓶充装厂房、液氯重瓶库宜采用密闭结构,多点配备可移动式非金属软管吸风罩,软管半径覆盖密闭结构厂房、库房内的设备、管道和液氯重瓶堆放范围。 | |
205 | 若采用半敞开式厂房,必须在充装场所配备二个以上移动式真空吸收软管,并与事故氯吸收装置相连。 | ||
206 | 工作场所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及与通风系统相联锁的泄漏报警装置;通风装置的控制分别设置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地点;排风口设置尽可能避免影响作业人员。 | ||
207 | 液氯气化器、贮槽(罐)等设施设备的压力表、液位计、温度计,应装有带远传报警的安全装置。 | ||
208 | 液氯贮槽(罐)、计量槽、气化器中液氯充装量不应大于容器容积的80%;液氯充装结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处于满液封闭状态。 | ||
209 | 液氯气化器、预冷器及热交换器等设备,应装有排污(NCl3)装置和污物处理设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应大于60g/L,否则需增加排污次数和排污量,并加强监测。 | ||
210 | 液氯 | 禁止液氯>1000kg的容器直接液氯气化,禁止液氯贮槽(罐)、罐车或半挂车槽罐直接作为液氯气化器使用。 | |
211 | 使用氯气作为生产原料时,宜使用盘管式或套管式气化器的液氯全气化工艺,液氯气化温度不得低于71℃,建议热水控制温度75~85℃;采用特种气化器(蒸汽加热),温度不得大于121℃,气化压力与进料调节阀联锁控制,气化温度与蒸汽调节阀联锁控制。 | ||
212 | 缓冲罐底设有排污口,应定期排污,排污口接至碱液吸收池。 | ||
213 | 液氯贮槽(罐)厂房应采用密闭结构,建构筑物设计或改造应防腐蚀;有条件时把厂房密闭结构扩大至液氯接卸作业区域;厂房密闭化同时配备事故氯处理装置。 | ||
214 | 大贮量液氯贮槽(罐),其液氯出口管道,应装设柔性连接或者弹簧支吊架,防止因基础下沉引起安装应力。 | ||
215 | 地上液氯贮槽(罐)区地面应低于周围地面0.3~0.5m或在贮存区周边设0.3~0.5m的事故围堰。 | ||
216 | 液氯贮槽(罐)液面计应采用两种不同方式,采用现场显示和远传液位显示仪表各一套,远传仪表宜采用罐外测量的外测式液位计。 | ||
217 | 液氯贮槽(罐)的就地液位指示,不得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 ||
218 | 液氯充装应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 | ||
219 | 充装量为50kg和1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直立放置,并有防倾倒措施;充装量为500kg和1000kg的气瓶,使用时应卧式放置,并牢靠定位。 | ||
220 | 在液氯泄漏时应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水,应将泄漏点朝上(气相泄漏位置),宜采用专用工具堵漏,并将液氯瓶阀液相管抽液氯或紧急使用。 | ||
221 | 液氯仓库必须设置事故氯吸收(塔)装置,具备24小时连续运行的能力,并与电解故障停车、动力电失电联锁控制;至少满足紧急情况下处理能力,吸收液循环槽具备切换、备用和配液的条件,保证热备状态或有效运行。 | ||
222 | 液氯 | 液氯储存应至少配备一台体积最大的液氯槽(罐)作为事故液氯应急备用受槽(罐)。 | |
223 | 在液氯贮槽(罐)周围地面,设置地沟和事故池,地沟与事故池贯通并加盖栅板,事故池容积应足够;液氯贮槽(罐)泄漏时禁止直接向罐体喷淋水,可以在厂房、罐区围堰外围设置雾状水喷淋装置,喷淋水中可以适当加烧碱溶液,最大限度洗消氯气对空气的污染。 | ||
224 | 液氯储存、充装和气化岗位的作业人员应取得特殊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 ||
225 | 氯气管道禁止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
226 | 液氯管道不得采用金属软管。 | ||
227 | 硝酸铵 | 禁止将油和氯离子带入硝酸铵溶液系统。 | |
228 | 硝酸铵贮存过程中,禁止混入下列物质: 1.硫、磷、硝酸钠、亚硝酸钠及其还原类物质; 2.硫酸、盐酸、硝酸等酸类物质; 3.易燃物、可燃物; 4.锌、铜、镍、铅、锑、镉等活性金属。 | ||
229 | 硝酸铵溶液的贮存罐区应设独立罐区,单个罐区存量最高不超1000m3,单个储罐最大储量不超200m3。 | ||
230 | 硝酸铵溶液储罐所有材质应选用不低于SUS304标准的不锈钢。 | ||
231 | 硝酸铵溶液罐区上方及地下严禁有其它油、燃气等无关物料管线通过。 | ||
232 | 硝酸铵储存搬运时禁止震动、撞击和摩擦。 | ||
233 | 硝酸铵应设置独立的贮存设施,包括专用仓库、临时堆场。 | ||
234 | 光气 | 光气管道严禁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 |
235 |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GB 19041要求。 | ||
236 | 光气及光气化生产装置应集中布置在厂区的下风侧并自成独立生产区,该装置与厂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 | ||
237 | 光气合成过程中一氧化碳的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氯气含水量不宜大于50mg/m3。 | ||
238 | 含光气物料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对焊焊接,严禁采用丝扣连接。 | ||
239 | 光气及光气化装置应设置隔离操作室。 | ||
240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供电应设有双电源,紧急停车系统、尾气破坏处理系统应配备柴油发电机,要求在30s内自动启动供电。 | ||
241 |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应设置化工安全仪表系统(SIS)。 | ||
242 | 封闭式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厂房应设机械排气系统,重要设备如光气化反应器等,宜设局部排风罩,排气必须接入应急破坏处理系统。 | ||
243 | 敞开式厂房应在可能泄漏光气部位设置可移动式弹性软管负压排气系统,将有毒气体送至破坏处理系统。 | ||
244 | 氯乙烯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制定氯乙烯精馏和废碱液系统的液体氯乙烯排放回收至气柜的管理制度和管控措施。 | |
245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确保精馏三塔的平稳运行,不得停运精馏三塔、直接用高沸物储罐进行氯乙烯的加热回收。 | ||
246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对气柜进出口管道、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设置伴热并保温,确保氯乙烯、二氯乙烷不会在管道内因低温液化积聚;气柜进口气水分离罐应设置远传液位计,及时发现并处理液相物料积聚。 | ||
247 | 氯乙烯生产企业应严格下水管网安全管理,建立完善下水管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定期对下水管网内可燃、有毒气体进行监测,保证下水管网运行安全,严禁物料泄漏后或事故救援过程中带有化工物料的污水排出厂外,进入市政管网。 | ||
248 | 氯乙烯 | 液体氯乙烯不应直接通入气柜。 | |
249 | 氯乙烯气柜进出总管应设置压力和柜位检测,DCS指示、报警、联锁,记录保持时间不低于3个月。气柜压力和柜位联锁应设置高高或低低的三选二联锁动作。 | ||
250 | 气柜的合成氯乙烯管道和聚合回收氯乙烯入口管应分开设置,出入口管道最低处应设排水器。 | ||
251 | 氯乙烯气柜应有容积指示装置,允许容积为全容积的20%-75%,雷雨或七级以上大风天气使用容积不应超过全容积的60%。 | ||
252 | 氯乙烯气柜应定期检维修,应编制检维修方案并建立检维修记录。 | ||
253 | 气柜水槽补水管线应为常开溢流,并对溢流水进行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至下水系统,宜采用回收曝气检测合格后外排或循环使用。 | ||
254 | 氯乙烯气柜的进出口管道应设远程紧急切断阀。 | ||
255 | 氯乙烯单体储罐应设置注水设施。 | ||
256 | 氯乙烯贮存时应注意容器的密闭和氮封,并添加少量阻聚剂。 | ||
257 | 硝化工艺 | 硝化控制室应设置在远离硝化车间的安全地带,在采用远程DCS控制基础上、采用远程视频监管、在线检测、设备故障自诊断等技术措施,减少现场常驻操作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 | |
258 | 硝化工艺应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并设置安全联锁;结合各种异常工况,计算工艺控制要求最大允许流量和时段累积量,设置固定的不可超调的限流措施。 | ||
259 | 半间歇、连续化硝化工艺等要严控加料配比的可靠性;设置滴加物料管道视镜(设置远程视频监控)。 | ||
260 | 应严格控制硝化反应温度上下限,禁止温度超限特别是超下限状态,避免物料累积、反应滞后引发的过程失控;硝化釜中设置双温度计,确保温度测量的可靠性。 | ||
261 | 硝化釜内有易燃易爆介质时,应采用氮气等保护措施。 | ||
262 | 硝化工艺 | 在发生事故会有相互影响的硝化釜与硝化釜、硝化物贮槽等设施之间,应增设应急自动隔断阀(隔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 | |
263 | 硝化工艺设置的紧急排放收集系统,应有控制紧急排放物料安全收集存放的措施,以防发生次生事故;根据工艺控制难易和物料危险性等特点,合理设置硝化系统的泄爆方式,减少对周围建筑和人员的伤害。 |
(二)烟花爆竹行业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台账。 | |
2 | 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
3 | 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及安全风险明细表。 | ||
4 | 厂(库)区及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
5 |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行政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 | ||
6 | “三库”(成品总库、药物总库和危险品中转库)的设置是否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 ||
7 | 1.1级工(库)房是否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结构、防护范围等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
8 | 工(库)房的防火、防雷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
9 | 危险性作业场所门前是否设置有效的导静电装置;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是否采用导静电橡胶等材质的工作台面和地面且有效接地;是否使用不导静电的塑料、化纤材料等容器盛装药物、裸药半成品。 | ||
10 | 有易燃易爆粉尘的工房是否设置除尘、清洗设施,排水沟、沉淀池是否及时清理。 | ||
11 | 烟花爆竹 生产企业 | 是否超许可范围生产、生产超标违禁产品,是否违规使用禁用药物生产。 | |
12 | 工(库)房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明的工房用途是否与实际用途、悬挂的操作规程相符。 | ||
13 | 工(库)房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 | ||
14 | 工(库)房实际滞留、存储药量超过核定药量。 | ||
15 | 是否私自搭建工(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生产、储存药物、半成品、成品。 | ||
16 | 氧化剂和还原剂是否分开在不同工房内、使用不同的器具称量,且称好后分别放在不同容器内。 | ||
17 | 涉裸药机械设备是否经过安全论证,是否定期保养维护,是否改变设计用途进行生产。 | ||
18 | 检维修机械设备是否彻底清理维修前认真清理完设备上的药物粉尘和工房内的药物、半成品、成品。 | ||
19 | 是否挂靠生产、冒牌生产、委托农户加工、购买含药半成品生产。 | ||
20 | 超过500㎡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隔离墙是否有效(无通道、到顶),是否定期巡回检查并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 | ||
21 | 库房内危险物晶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每个堆垛的边长不超过10m,堆垛间距不小于0.7m,与墙间距不小于0.45m,堆放的药物高度不超过1m、半成品不超过1.5m、成品不超过2.5m)。 | ||
22 | 是否落实危险性化工原材料安全管理措施,化工原材料库是否将性质不相容的化工原材料同库存储,是否悬挂对应化工原材料的MSDS。 | ||
23 | 是否按照AQ4102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购买单位信息进行登记,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
24 | 产品包装标志等是否符合GB10631的要求(产品名称、生产厂家、规格型号、产品级别和类别、含药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标志标识清晰)。 | ||
25 | 是否生产或者储存非法、超标、冒牌、伪劣产品以及将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存。 | ||
26 | 烟花爆竹 批发企业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落实。重点检查药物安全管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工及外来人员进出厂登记、企业负责人值班带班、产品买卖合同及流向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及其台账。 | |
27 |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工序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
28 | 是否建设应用视频监控系统,是否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及安全风险明细表。 | ||
29 | 各危险性建筑物的内、外部安全距离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 | ||
30 | 危险品总仓库区、行政区、展览区是否分区设置,围墙是否完整,是否设置防火隔离带。 | ||
31 | 是否私自搭建库房、阳光棚、走廊等用于储存。 | ||
32 | 库房的防爆、防火、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设置且有效,1.1级库房是否设置防护屏障,防护屏障的结构、防护范围等是否符合GB50161要求,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 ||
33 | 超过500㎡的库房是否防火分区,防火隔离墙是否有效(无通道、到顶)。 | ||
34 | 库房是否设置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实际作业人员数量是否超过核定人数,储存药量是否超过核定储量。 | ||
35 | 库房是否定期巡回检查并记录库房的温度、湿度。 | ||
36 |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是否经营超标违禁产品,是否向零售点销售专业燃放类产品。 | ||
37 | 库房内危险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GB11652要求(堆码稳定、整齐且在标志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小于1.5m,每个地垛的边长不超过10m,堆垛间距不小于0.7m,与墙间距不小于0.45m,高度不超过2.5m)。 | ||
38 | 是否按照AQ4102的要求对产品信息、生产企业信息、购买单位信息进行登记,产品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登记标识码,并扫描录入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 | ||
39 | 是否购进或者储存非法、超标、冒牌、伪劣产品以及将不同危险等级产品混存。 | ||
40 | 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是否悬挂在醒目位置。 | |
41 | 主要负责人是否考核合格,销售人员是否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 ||
42 | 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AQ4128规定。 | ||
43 | 是否与居民居住场所在同一建筑场内,存在“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等问题。 | ||
44 | 零售场所是否张贴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 ||
45 | 存放产品数量是否超过许可证载明限量,产品堆放是否整齐、稳定。 | ||
46 | 销售产品的外包装箱上是否粘贴流向等级标识码。 | ||
47 | 是否销售超标违禁、假冒伪劣、非法生产、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 | ||
48 | 是否在许可证载明的区域外储存烟花爆竹产品。 | ||
49 | 是否落实值班值守制度。 |
附件4
冶金等工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企业。
二、排查重点
(一)冶金行业。紧盯煤气、高温熔融金属、重大危险源等关键环节,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是否存在应急管理部专项检查的八项重点问题隐患,是否按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等。
(二)有限空间作业。以冶金、建材、轻工行业为重点,突出炉窑管道检修、人工清库(仓)、企业附属污水处理设施等关键环节部位,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是否严格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是否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是否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等。
(三)涉爆粉尘领域。以粉尘作业场所10人及以上的金属粉尘、木粉尘、农副产品粉尘企业为重点,对相关企业进行再排查、再摸底,健全完善监管台账。重点检查是否落实《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是否存在《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所列的问题隐患,除尘系统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是否落实点燃源控制措施、粉尘清扫制度、粉尘处置环节安全措施等。
(四)使用危险化学品领域。以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涉及液氨制冷和液氨制氢(制氮)的企业为重点,严格依据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重点检查建构筑物、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教育培训以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安全问题隐患,是否有效管控燃爆火灾、中毒窒息等重大安全风险。
(五)其他行业领域。重点检查是否落实《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等各项法定要求。其中,小微企业要重点围绕燃爆火灾、中毒窒息、高处坠落、机械伤害和触电等五类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开展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三、排查清单
(一)综合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主要负责 人履职 |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 |
2 | 建构筑物 | 厂房的耐火等级、面积、防火分区及其与周边建(构)筑物、场所和设备设施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 | |
3 | 安全生产 资金投入 |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要求,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 |
4 | 安全管理 机构和人员 | 未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5 | 双控机 制建设 | 未建立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6 | 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 | ||
7 | 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 ||
8 | 劳动防护 用品 | 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9 | 相关方 安全管理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
10 |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11 | 作业场所 |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
12 |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未保持畅通的出口。 | ||
13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14 |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要求定期检测。 | ||
15 | 安全标志 |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16 | 危险 作业 | 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等作业,未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未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未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未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安全生产事项,发现事故隐患的未及时予以消除。停开工作业前未分析安全风险,制定相应管控措施。 | |
17 | 教育 培训 | 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岗作业。 | |
18 |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 ||
19 | 应急 管理 | 未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
20 | 未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适用于小微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
(二)冶金行业专项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管理 |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涉煤气作业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 |
2 | 高温熔 融金属 | 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 |
3 | 吊运铁水、钢水和液渣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 ||
4 | 操作室、会议室、交接班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 ||
5 | 钢水铸造(连铸、模铸)流程未规范设置钢水罐、溢流槽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
6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
7 | 煤气 | 高炉、转炉、钢水连铸、加热炉和煤气柜等煤气区域的有人值守的主控室、操作室和人员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以及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
8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和吹扫设施。 | ||
9 | 淘汰工 艺设备 |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 |
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 |
(三)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管理制度 | 未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相关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
2 | 基础管理 |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未建立完善有限空间管理台帐。 | |
3 | 未在辨识出的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警示标志和危险告知牌。 | ||
4 | 未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等进行安全培训。 | ||
5 | 作业管理 |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作业前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未将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告知作业人员,未落实通风检测有关要求。 | |
6 | 作业现场未配备呼吸器、通讯器材、安全绳索等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未配置监护人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出入口未保持畅通。 | ||
7 | 应急管理 | 未制定有限空间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 |
适用于所有相关企业。 |
(四)涉爆粉尘领域专项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除尘系统 | 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 |
2 | 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 | ||
3 | 除尘系统 | 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 |
4 | 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
5 | 点燃源 控制 | 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 |
6 | 粉尘清扫 和处置 | 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 | |
7 | 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 ||
重点适用于机械、轻工、纺织行业。 |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领域专项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 |
2 | 未向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采购危险化学品,或者采购的危险化学品未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 | ||
3 | 未针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和备案。 | ||
4 | 教育培训 | 未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有资质要求的岗位未依法配备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 |
5 | 安全距离 |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和罐区、仓库等设施与周边距离不满足安全要求。 | |
6 | 场所安全 | 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存在超量储存、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问题。 | |
7 | 储存、使用场所未根据物料使用和存放特性,完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腐、防毒等安全措施。 | ||
8 | 安全设 备设施 | 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的设置和运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工具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 |
9 | 企业未按规定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和装卸等岗位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装备。 | ||
10 | 应急管理 | 未制定符合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处置方案;未按规定进行修订、评审、备案并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 |
适用于非高危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 |
(六)小微企业专项排查部分。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 管理 |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未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2 | 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考核合格上岗作业。 | ||
3 | 厂房 建筑 | 厂内操作室、值班室、休息室、更衣室等未设在安全区域。 | |
4 | 生产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布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 ||
5 | 生产设 备设施 | 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 | |
6 | 电气设施、配电间环境及安全间距、门窗及孔洞等安全措施、警示标志、绝缘及绝缘操作工具、照明及应急照明等不符合要求。 | ||
7 | 生产设 备设施 |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源线未用护管软线,有接头或破损,电源未在末级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 |
8 | 通用设备未设置防护罩或者不牢固,各种限位、联锁、接地(零)保护失效。 | ||
9 | 传动部位未按要求设置防护罩、盖或栏等。 | ||
10 | 作业安全 | 登高作业、危险区域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危险作业审批许可制度,作业前未分析危险有害因素、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 | |
11 | 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未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未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 ||
12 | 未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 ||
13 | 隐患排 查治理 | 未建立隐患排查清单台账,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 |
14 |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登记建档,形成闭环管理。 | ||
适用于小微企业。 |
附件5
交通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行动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河北省交通运输(含民航、铁路、邮政、水上和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企事业单位,车船场港站等人员密集场所。
重点排查民航机场、地铁枢纽站、施工驻地等重点人员密集场所,港口危险货物码头、储罐、堆场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等重点区域,邮政物流车辆、内河客渡船、旅游船等重点车船,一线作业人员等重点人员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
二、排查重点
1.民航运输。重点检查辖区部分运输机场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培训、安全信息管理机制、安全信息人员和设备管理、安全信息收集、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作风建设等方面情况。企业落实《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情况。
2.铁路沿线环境。重点检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水井、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塔杆、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下穿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情况;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和公铁并行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情况;地方铁路道口设备、设施、警示标志、标线是否齐全,看守人员、监护人员规范作业等情况。
3.邮政物流。重点检查落实寄递渠道安全管理“三项制度”,规范协议用户管理,巩固深化实名收寄专项整治成果,杜绝虚假实名、替代实名等违法行为情况。企业对所有工作岗位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辨识排查,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和安全隐患清单,全面排查整治安全生产隐患情况。企业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邮政快递业生产操作规范建议(第六版)》《河北省邮政快递业疫情应对处置规范化工作方案》《邮政快递业疫情防控与寄递服务保障工作指南(试行)》情况。
4.港口生产。重点检查企业经营资质、人员从业资格情况,是否存在无证经营、超能力、超范围经营、超量存储等违规行为。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评估、公示和备案,明确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危险货物作业工艺设备设施是否能够满足安全防范要求,企业自动化控制系统是否有效运行,港口储罐(尤其是老旧储罐)是否定期检测并形成检测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及紧急切断装置的配置和运行是否完好有效。
5.内河水上交通。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状况。加强白洋淀等通航水域环境、通航秩序状况(在航水域)。船员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水上交通安全基本技能培训,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情况。
6.城市轨道交通。深化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加强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的施工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7.交通工程建设。重点检查公路、水路、地方铁路等交通建设工程按照规定编制、审查和执行隧道、桥梁围堰、支架、深基坑、高大支模等专项施工方案情况;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盲目赶工期、抢进度和恶劣天气强行组织施工等问题。
三、排查清单
序 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民航运 输安全 | 按照《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是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包括方法工具、隐患库、分级治理、各级管理人员和一线人员掌握相关情况等。 | |
2 | 内部审核定期实施情况,不符合项管理、整改验证情况。 | ||
3 | 是否建立了适用的安全信息管理程序。 | ||
4 | 铁路沿线环境安全 | 打击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擅自建造建(构)筑物、取土、挖沙、挖沟、水井、采空作业、堆放悬挂物品、上跨下穿管线、塔杆、施工作业等违法行为情况。 | |
5 | 下穿铁路的公路桥梁、涵洞的限高、限宽标志和限高防护架情况。 | ||
6 | 上跨铁路的公路桥梁和公铁并行地段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情况。 | ||
7 | 地方铁路道口设备、设施、警示标志、标线是否齐全,看守人员、监护人员规范作业等情况。 | ||
8 | 邮政物 流安全 | 是否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督促企业明确收寄验视岗位责任,指导用户规范填写寄递详情单,依照规定作出验视标识,依法查处未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未按规定作出验视标识等行为。 | |
9 | 是否严格执行过机安检制度。督促企业根据业务量增配安检机,加快推进安检机联网,推动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智能安检设备应用,规范落实过机安检要求,依法查处未按行业标准使用安检机、未按规定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等行为。 | ||
10 | 是否按法律法规和标准配备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督促企业开展内部自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按照法律法规和《邮政业安全生产设备配置规范》配备安全生产设备设施。 | ||
11 | 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警示报告制度。督促企业开展内部自查,在醒目位置和重点区域分别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制作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作场所和岗位,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强化危险源监测和预警。 | ||
12 | 是否建立各环节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实行隐患清单管理并及时整改。督促企业开展内部自查,建立健全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及时向邮政管理等部门报告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
13 | 是否存在疫情防控措施执行不到位。督促企业开展内部自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深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 ||
14 | 港口生 产安全 |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性及与经营实际的符合性。核查《港口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地域、准予从事的业务范围、附证事项、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 |
15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的有效性及与危险货物作业实际的符合性。核查《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应当载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作业场所、作业方式、作业危险货物品名(集装箱和包装货物载明到“项别”)、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和证书编号;现场核查是否存在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 | ||
16 | 开展重大危险源评估情况。对作业情况或周边发生重大变更、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事故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安全评价;对于发生了重大变更、进行了新改扩建、出现相应事故、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等规定情形,核查是否进行了重新评估。 | ||
17 | 港口生 产安全 | 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是否以防暑降温、防风防台、防汛、防雷电、防滑等为教育重点,加强岗位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等方面的教育和演练,组织进行全员换季安全教育和技能训练,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 |
18 | 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查看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现场考核危险货物作业相关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的掌握熟悉情况,以及是否了解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 ||
19 | 工艺及工艺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情况。主要工艺及设备设施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有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检验日期到期或定期检验不合格、不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施设备,是否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新淘汰;是否存在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应急设备的配备不能满足要求,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 ||
20 | 按作业标准、规范开展作业的情况。是否有在港区内违规存放《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中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是否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限时限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堆码层数、隔离、消防通道畅通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堆场堆存量是否超过设计标准;作业是否处于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 ||
21 |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 | 航运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 | |
22 | 船舶、浮动设施安全技术、安全管理情况。船员配备及适任(履责)及培训情况。 | ||
23 | 本辖区“三无”船舶基本情况和整治情况、成效。 | ||
24 | 本辖区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情况。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宣贯情况。 | ||
26 | 轨道交 通安全 | 深化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环境专项整治,是否加强对保护区安全巡查,对保护区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钻探等作业安全的施工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规施工作业、私搭乱建、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等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 |
27 | 严格落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展供电系统、车辆系统、线路及轨道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以及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运行环境等各环节风险辨识管控情况。 | ||
28 | 工程建 设安全 | 施工组织设计是否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危险性较大工程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落实。 | |
29 | 是否制定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按制度开展交底工作。技术交底内容不全面或有错误,记录不具体,存在代记录、代签名现象,技术交底未交底到施工作业一线人员。 | ||
30 | 对“两区三厂”(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和厂、预制厂)科学选址情况。 | ||
31 | 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自评流于形式,记录不具体,改进不及时,未向监理单位报送。是否组织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是否存在措施不全面,执行不到位。是否组织隐患排查,排查出的隐患未按要求处置。 | ||
32 | 施工现场河道施工、防坍塌、防雷电、防坠落、防触电等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深基坑、高边坡等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以及大型模板、承重支架、起重机械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存在“三违”现象。 |
附件6
道路运输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以“两客一危”企业、客运场站为重点,全面排查道路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以路面执法管理为重点,全面排查严重违法突出路段隐患;以“两客一危一货”车辆为重点,全面排查重点车辆和重点驾驶人安全隐患;以事故多发点段为重点,全面排查近3年发生过5起以上伤亡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平交路口;近3年发生过3起以上正面相撞亡人交通事故的路段;近3年发生过翻坠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路段;以国省干线公路、化学工业园区、化工企业为重点,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隐患。
二、排查重点
(一)督促落实运输企业主体责任。4月30日前,联合对辖区“两客一危一货”运输企业开展一次拉网式检查,重点排查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定期检查、驾驶人定期教育、驾驶人身体和心理健康检查辅导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对所属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多发,车辆逾期未审验、未报废和驾驶人逾期未审验、未换证等情形,以及所属车辆年内有两次以上超员、同一辆车有三次以上超限超载的,责令限期完成整改。对于期限内隐患仍未整改完毕的企业,坚决落实约谈、通报、处罚、禁止车辆上路、纳入征信管理、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应资格资质等措施。
(二)开展重点车辆动态监管专项检查。交通运输部门要开展营运车辆动态监管专项检查治理,每月抽查比例不低于10%,确保动态监控安装率、入网率和上线率达到90%,对运输企业不履行动态监管职责行为依法严格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调取车辆动态运行信息,按照程序固定证据,依法依规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闯禁行、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要依托交警执法站、超限检测站等路面执勤站点,开展路面联合执法行动,严查不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车辆,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群。
(三)大力规范货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结合国省道交通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继续深化“货车右行”专项治理,推动“货车右行”从高速公路、国省道向全省双向四车道及以上道路延伸,在全省联网成片,形成规模;在穿村过镇、急弯陡坡等不适合货车右行的危险路段实行降速、控距管理,保障行车安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电子抓拍和路面巡逻发现相结合的方式,严查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强行超车会车、违反禁令标志的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科学设置交通标志、施划标线。
(四)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要深刻汲取历年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坚持源头路面综合施策,坚决防范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要按照“四必进、七必查”要求,对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隐患开展一次集中联合排查,督促企业落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要认真研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规律,梳理通行集中路段,有针对性的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增设警示提示引导标志,强化路面巡查,提高安全通行系数。要严格按照规定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清理不合理限行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规划本地危险化学品运输通道,有针对性的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完善应急救援力量、增设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全、顺畅通行。
(五)全面排查整改道路突出安全隐患。要坚持问题导向,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对照整治重点开展全面排查,逐点、逐段建档立册,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并于4月30日前报前报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5月30日前,必须全部整改到位。坚决做到沿线近3年发生过5起以上伤亡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超过3人的平交路口,交通信号灯、减速带等设施应设尽设;近3年发生过3起以上正面相撞亡人交通事故的双向四车道路段,中央隔离带应设尽设;近3年发生过翻坠交通事故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等重要路段,路侧护栏、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应设尽设。要联合向当地政府提交报告,争取经费、政策支持,必要情况下提请政府挂牌督办,纳入政府督办事项。
(六)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紧密结合春耕春种、五一假期道路交通特点,紧盯“两客一危一货”重点车辆,紧盯“三超一疲劳”、酒驾醉驾、非法营运、非法改装、旅游包车违规运营、长途客车违反接驳运输规定等易肇事肇祸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间断联合开展集中治理行动。每月5日、15日、25日作为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全省集中统一行动日,各地要以市为单位组建多支联合执法分队,深入重点部位、重点路段开展联合执法,持续营造严管高压态势。对查处的营运车辆违法违规行为,在依法处罚的同时,要抄告车辆所属企业以及企业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督促企业依据内部管理规定再次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执法效果。特别是对违法超载的“百吨王”货车,要坚决落实“一超四罚”措施。要鼓励群众举报,对各类举报线索,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排查清单
(一)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 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机构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 | |
2 | 建立、落实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未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制度;未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考核制度;未建立、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未建立、落实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建立、落实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制度。 | ||
3 | 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尽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职责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数量配备交通安全员,工作职责不明确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 ||
4 | 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档案台账:未按规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未按规定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例会记录台账;未按规定建立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记录档案;未按规定建立车辆动态监控信息记录档案。 | |
5 | 驾驶人交通安全管理 | 未按规定聘用和辞退驾驶人的;所属驾驶人不具备从业资格、资质的;所属驾驶人有未按期参加审验的;未按规定向公安交管部门备案驾驶人信息的。 | |
6 | 车辆交通安全管理 | 所属车辆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所属车辆未按期进行报废的;所属车辆安全设施不齐全的;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未按规定安装紧急切断装置,或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的;所属车辆单车有3次以上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所属车辆未按期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 |
7 | 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管理 | 未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平台;所属车辆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或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未按规定配备动态监控人员,明确工作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所属车辆发生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5时违规运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违规运行的交通违法行为,未及时提示告知的。 | |
8 | 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 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培训形式走过场;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存在冒名顶替、代签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未落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安全教育培训任务; | |
9 | 交通安全事故隐患整改 | 未每月分析所属车辆、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事故情况,并制定整改措施的;未每月对所属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剖析,采取整改措施的;季度有交通违法的车辆数达到车辆总数30%以上的;季度百车交通违法数达到20-39起,或所属车辆月度单车违法达5次以上的。 | |
10 | 重大事 故隐患 | 未设置交通安全管理机构、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员的,经告知不整改的; | |
11 | 所属车辆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 ||
12 | 所属车辆发生亡人交通事故或季度发生3起及以上伤人事故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
13 | 因所属车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人员半年内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 ||
14 | 重大事 故隐患 | 半年内2次不如实将所属车辆及驾驶人情况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的,经告知不整改的; | |
15 | 所属车辆季度内3车次以上未按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报废的; | ||
16 | 所属车辆驾驶人季度内3人次以上未按规定参加驾驶证审验的; | ||
17 | 所属车辆驾驶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驾驶人黑名单,经告知后仍驾驶本单位机动车的; | ||
18 | 使用报废、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标准规定车辆的; | ||
19 | 本单位所属车辆发生酒驾醉驾毒驾、严重超速超载超员、假牌假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 ||
20 | 季度有交通违法的车辆数达到车辆总数60%以上,或者百车交通违法数达到40起以上的; | ||
21 | 所属车辆季度有一次记6分以上严重交通违法的车辆数达到车辆总数30%以上,或者所属车辆月度单车违法达10次以上的; | ||
22 | 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品泄露、燃烧、爆炸事故,负有交通安全管理责任的; | ||
23 | 连续3次出现同一一般事故隐患或在整改期限内有3项及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 ||
24 | 拒绝、阻碍公安交管部门交通安全监管的。 |
(二)道路运输行业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车辆和驾驶人源头隐患清理 | 重点车辆隐患“清零”制度,保证重点驾驶人按期审验率、有效期满换证率、满分学习率达标。 | |
2 | 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 全面梳理排查平交路口隐患,建立部门联合排查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工作机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十百千”行动 | |
3 |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排查 | 深化“千灯万带”示范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信号灯、减速带建设。全面排查、推动整治劳务市场、“马路市场”“占道摆摊”安全隐患。 | |
4 | 深化“货车右行”专项治理 | 结合国省道交通文明示范路创建活动,继续深化“货车右行”专项治理,推动“货车右行”从高速公路、国省道向全省双向四车道及以上道路延伸,在全省联网成片,形成规模;在穿村过镇、急弯陡坡等危险路段实行降速、控距管理。 | |
5 | 加强重点交通违法整治 | 坚持常态管控和专项整治结合、现场执法和监控取证并重,严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消除肇事肇祸隐患。 | |
6 | 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 | 危化品运输集中路段道路隐患排查。强化危化品运输集中路段执法管控,梳理危化品运输禁限行措施,构建危化品限行区域、常规通行路线“一张图”。 |
附件7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二、排查重点
(一)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相关标准规范落实及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和实施情况等;
2.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日常检查、巡查及相关问题、隐患整改情况等;
3.深基坑、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等安全管理,起重设备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检验检测、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等执行情况等。
(二)高处作业。
1.施工前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辨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2.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是否体检合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3.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4.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等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5.吊篮悬挂机构是否符合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是否存在安全绳与吊篮连接和吊篮超员超载。
(三)现场消防管理。
1.消防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建立情况;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是否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是否按图集及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2.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落实情况;
4.是否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临时用房用电管理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5.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车道、临时给水、应急照明,配备灭火器材、设施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等。
三、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深基坑 工程 | 基坑支护及拆除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情况,开挖深度5m及以上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情况; | |
2 | 开挖作业执行方案,坑槽开挖设置的安全边坡符合安全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情况 | ||
3 | 深基坑 工程 | 是否设置有效的降水、排水措施; | |
4 | 是否按规定进行基坑工程监测,是否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 ||
5 | 是否按规定设置基坑施工临边防护措施、人员上下专用通道、施工料具距槽边的安全距离等 | ||
6 | 模板支撑体系及脚手架工程 | 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材料及基础验收、安全技术交底、模架搭设、搭设后检查验收,使用与检查、混凝土浇筑、现场安全监测、模架拆除、验收以及监督管理等制度执行情况; | |
7 | 脚手架搭设、拆除单位资质情况;搭设、拆除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监督情况;脚手架材料进场使用前验收及脚手架搭设情况; | ||
8 |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严格遵守审核审批程序并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等 | ||
9 |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相关责任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制度落实情况; | |
10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登记、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应急救援预案等制度执行情况; | ||
11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定期检查检测、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技术档案管理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相关要求执行情况; | ||
12 | 安装(拆卸)单位是否具备起重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是否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 ||
13 | 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结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和施工现场周边作业环境,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的专项施工方案,方案是否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需专家论证的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
14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包括加节、附墙)、拆卸作业前,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是否认真审查安装(拆)单位的相应资质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相关材料,并参与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交底; | ||
15 | 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 建筑起重机械主要受力部位、基础、连接部位、安全保护装置、附墙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按说明书和有关要求及时维护保养; | |
16 | 是否存在擅自使用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附着装置等承力构件的情况 | ||
17 |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司索信号工等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 ||
18 | 检验检测单位是否严格按检验检测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对设备进行检测,并及时、如实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 | ||
19 | 高处作业 | 施工前是否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辨识施工各阶段高处坠落危险源,明确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措施 | |
20 | 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作业人员是否体检合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 ||
21 | 高处作业前,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临边、洞口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和验收,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做到定型化、工具化 | ||
22 | 移动式操作平台、卸料平台、脚手架等是否按相关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并按方案施工,是否经验收合格签字后使用; | ||
23 | 吊篮悬挂机构是否符合强度和刚度要求,作业人员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是否存在安全绳与吊篮连接和吊篮超员超载。 | ||
24 | 现场消防 管理 | 消防安全制度、技术措施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授预案建立情况;施工现场总平面图是否符合消防有关规定,是否按图集及规范设置消防设施; | |
25 | 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器材、消防设施(灭火器、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水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 ||
26 | 施工现场动火管理(动火审批、消防安全措施、监护人)落实情况 | ||
27 | 是否违规搭建、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彩钢板房;临时用房用电管理和消防设施配备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消防规定; | ||
28 | 是否按照消防要求设置消防车道、临时给水、应急照明,配备灭火器材、设施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等 |
附件8
消防安全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大型商业综合体、超市、仓库、沿街商铺,易地扶贫搬迁高层建筑安置点。
二、排查重点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
1.建筑使用功能。大型商业综合体建筑实际使用功能是否与设计功能一致。经过特殊消防设计的,是否按原设计文件要求落实相关针对性技术措施。内部装修改造是否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导致建筑耐火等级、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置等不符合要求。
2.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按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置消防设施。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3.防火分隔设施。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经批准的特殊设计文件要求。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是否完整有效。建筑外墙设置外装饰面或幕墙时,其空腔部位是否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消防安全管理。大型商业综合体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各经营主体、使用单位是否分别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设立消防安全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并逐级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从事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资质,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是否违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否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是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整改火灾隐患。是否违规住人、违规设置库房或者超量存放易燃可燃商品货物。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5.灭火救援条件。建筑外墙是否违规设置影响逃生、自然排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是否根据需要设置灭火救援窗,有无明显标识。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否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微型消防站建设是否符合标准,是否落实管理、训练、值守、联动等工作制度,是否具备及时处置初起火灾能力。
(二)超市。
1.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防火分隔。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施是否符合要求。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障碍物。防火卷帘是否能下落至地板面。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是否封堵密实。厨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是否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
3.消防设施。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室内消火栓启泵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是否埋压、圈占、遮挡。防烟排烟系统送风机、排烟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
4.装饰装修。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房间、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是否使用符合规范规定的装修材料。。
5.其他方面。消防主、备电供电和自动切换是否正常。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的设置和使用,以及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的材质和敷设是否符合要求。室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是否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紧急事故切断阀。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
(三)仓库。
1.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保养。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储存物品管理。存储型物流建筑内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否与设计相符,其仓库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是否擅自改变,仓库储存物资是否按照设计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进入库房的机动车辆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物品入库前、装卸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消防设施。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4.其他方面。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增设夹层、隔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被占用。是否私拉乱接电线,是否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四)沿街商铺。
1.单位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2.防火分隔。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居住部分与非居住部分是否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防火分隔。
3.安全疏散。是否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逃生软梯、钢爬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窗口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4.用火用电安全。除厨房外其他部位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是否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
5.消防设施。灭火器是否放在位置明显、取用方便的地点,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是否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6.其他方面。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五)易地扶贫搬迁高层建筑安置点。
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对易地扶贫搬迁高层建筑安置点消防安全检查。
1.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推动镇街、社区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用火用电管理。严禁违规动火,不在楼内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将电线、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安全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等取暖设备和天然气、液化气等炉具、灶具,人离开时要关闭电源和燃气。电动车应在室外集中充电、停放。
3.可燃物管理。严禁在室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严禁在管道井、疏散通道、楼梯间、配电箱及周边堆放可燃物。
4.防火分隔。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严密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配套建设的扶贫车间、底商网点等场所与住宅部分要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5.安全疏散。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锁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应逐一划线、标名、立牌,严格管理确保畅通。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7.消防水源。有市政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应保持完好有效。附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应保持水量充足。
8.消防设施。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实行标识化管理,每月开展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应保持在自动状态。
9.消防控制室值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会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10.检查巡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传统节日、重要节点应加大检查频次,加强夜间巡查。
11.宣传培训。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会防火检查、宣传提示和初起火灾处置。采取进门入户、广播喇叭等形式向居民群众提示火灾风险,普及消防常识,教会正确报警方式和逃生方法。建立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台账,明确人员定期上门帮扶提醒。
12.应急准备。按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每月组织演练。临近专职消防队应纳入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联勤联训。辖区消防救援站应根据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配备举高类消防车,熟悉掌握道路、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现场测试和实战演练。
三、排查清单
(一)大型商业综合体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消防安 全管理 |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其消防安全职责是否明确,综合体多产权、多使用单位或者承包、租赁、委托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否明确。 | |
2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消防工作档案是否齐全,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以及承诺公示制度是否建立。 | ||
3 | 是否落实特殊消防设计要求,后续运营管理时是否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存在违规在下沉式广场、中庭、避难走道、汽车库、步行街等区域增设商业摊位、游乐设施、展览场所、主力店等问题。 | ||
4 | 消防安 全管理 | 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是否建立,员工在职期间是否至少每半年接受一次培训。 | |
5 | 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否建立,是否明确各店铺、各业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要求以及奖惩管理办法。 | ||
6 | 综合体商管部、物业部、工程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联动管理机制;综合体商管部招商招租是否充分考虑综合体消防安全特殊要求,是否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准入机制。 | ||
7 | 综合体与宾馆、酒店、住宅楼、办公楼、城市轨道交通连通区域的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火灾相互蔓延、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风险。 | ||
8 | 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电工、电焊、气焊等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相应的操作资格证。 | ||
9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实施;防雷防静电设施是否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由具备从业条件的机构和执业人员实施。 | ||
10 | 防火巡查检查记录是否如实登记隐患问题,消防救援机构监督抽查以及综合体自查发现火灾隐患的整改记录是否“闭环”,有关责任人是否签字确认。 | ||
11 | 火灾 危险源 | 用火用油用气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制定并组织宣贯。维保记录、检测报告是否上墙公示,是否合格;燃气用具、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管路、线路的设计、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
12 | 用餐区、开放式加工区是否违规使用明火加工食品;是否存在违规使用明火、吸烟、烧香、燃放冷烟花等行为;停止营业后厨房是否落实关火、关电、关气等措施;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小型液化气炉、油气炉及其他甲、乙类液体燃料等问题;燃料油储罐是否独立设置并采取防火分隔、防止油品流散等措施。 | ||
13 | 弱电井、强电井内是否存在强电与弱电线路交织问题,是否存在强弱电线路共用一个配电箱问题。 | ||
14 | 配电箱接地措施是否完好,箱内线路敷设是否正确,线路孔洞是否进行防火封堵,周围是否堆放可燃物。 | ||
15 | 火灾 危险源 | 电气线路选型、断路器等保护装置是否与所带用电负荷相匹配;应急电源是否运行异常或无法实现切换,蓄电池是否超期使用、容量不足等。 | |
16 | 电动自行车是否违规在综合体内停放、充电,办公区、休息区、营业区是否存在电动自行车等蓄电池充电问题。 | ||
17 | 综合体外墙广告牌、商铺门头使用灯箱安装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老化开裂、漏雨渗水问题,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室内场所霓虹灯、装饰灯及其电气线路、控制器、变压器是否直接敷设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
18 | 装修装 饰材料 | 顶棚、墙面、地面等是否违规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海绵、毛毯、木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 |
19 | 是否违规设置易燃可燃的仿真植物、氢气球、造型挂件,可燃材料制作的模型上是否直接悬挂、布置电气线路、高温电器设备等。 | ||
20 | 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是否达标,是否违规搭建易燃可燃彩钢板建筑。 | ||
21 | 施工装 修作业 |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动火审批管理等制度是否制定;现场动火作业是否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 |
22 | 施工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材;施工部位是否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 ||
23 | 施工装修是否破坏防火分隔、堵塞疏散通道,是否关停或遮挡消防设施;作业场所临时用电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 ||
24 | 施工现场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是否对周边可燃物进行清理,是否封堵作业周边孔洞、缝隙,是否明确现场监护人员、落实现场监护措施。 | ||
25 | 消防设施 | 消防控制室是否落实两人值班及持证上岗制度,消防控制室是否与商户实现双向互联互通,消防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及主、备用电源是否正常运行。 | |
26 | 是否开展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情况;是否按照要求对安全疏散设施进行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落实整改措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有无被占用、堵塞、封闭等现象;防火门监控系统、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等消防设施、器材有无被损坏、屏蔽等现象。 | ||
27 | 消防设施 | 是否存在防火分区、防火隔墙等与建筑竣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况。防火分区的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是否完整,信号反馈是否正常;管道井、电缆井、玻璃幕墙和防烟、排烟、供暖、通风、空调管道是否做好横向、竖向防火封堵,变形缝、伸缩缝内部封堵是否到位。 | |
28 | 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液位计水位是否符合要求。手动、远程启动和机械启动消火栓泵、喷淋泵、水炮泵,查看能否正常工作、反馈信号;湿式报警阀组压力开关是否动作,相应喷淋泵组是否启动,水力警铃是否动作,管网压力是否满足要求;室内消火栓是否醒目无遮挡,器材完好有效;室外消火栓是否存在被埋压、圈占、锈蚀现象,开启扳手等配件是否齐全; 水泵接合器是否有明显标识,连接室内水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上所有控制阀是否处于完全开启状态。 | ||
29 | 发电机、消防配电柜等消防供电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 ||
30 | 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功能是否正常,是否定期进行联动测试;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组的联动启泵功能是否正常;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触发启动信号后,联动设备是否正常启动。 | ||
31 | 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以及送风机、排烟机是否能手动、联动启动;排烟设施的手动、自动开启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 ||
32 |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是否处于“自动”状态,监视系统是否正常;气体灭火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 ||
33 | 应急处 置能力 | 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人员、器材装备配备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微型消防站或专职消防队是否纳入消防救援统一调度指挥体系。 | |
34 | 技术处置队组织架构、人员编配、应急处置程序是否明确,队员是否按照技术分工进行分组。 | ||
35 | 灭火和应急疏散总预案是否制定,是否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是否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
(二)超市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消防安 全管理 |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2 |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 | ||
3 | 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
4 | 是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保养。 | ||
5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
6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
7 | 防火分隔 | 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 |
8 | 防火卷帘下方是否有障碍物,是否能下落至地板面。 | ||
9 | 管道井、电缆井,以及管道、电缆穿越楼板和墙体处的孔洞是否封堵密实。 | ||
10 | 厨房、配电室、发电机房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与周围其他场所是否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 | ||
11 | 消防设施 | 封闭楼梯、防烟楼梯及其前室的防火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是否具有自闭功能并处于常闭状态。 | |
12 |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梯间是否保持畅通。 | ||
13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 ||
14 | 室内消火栓启泵是否正常,室外消火栓是否埋压、圈占、遮挡。 | ||
15 | 防烟排烟系统送风机、排烟风机是否能正常启动。 | ||
16 | 消防主、备电供电和自动切换是否正常。 | ||
17 | 装饰装修 |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是否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 |
18 | 房间、走道的顶棚、墙面、地面是否使用符合规范规定的装修材料。 | ||
19 | 其他方面 | 电器设备、燃气用具、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的设置和使用,以及电气线路、燃气管道等的材质和敷设是否符合要求。 | |
20 | 室内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管道是否采用金属管道,并设有紧急事故切断阀。 | ||
21 | 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 | ||
22 | 消防车道是否符合要求并保持畅通。 |
(三)仓库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消防安 全管理 | 消防安全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
2 | 日常消防安全管理是否落实。 | ||
3 | 是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 ||
4 | 是否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查、检测、维护保养。 | ||
5 | 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 ||
6 |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取得中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 ||
7 | 储存物 品管理 | 存储型物流建筑内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是否与设计相符。 | |
8 | 仓库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是否擅自改变。 | ||
9 | 储存物 品管理 | 仓库储存物资是否按照设计划定的堆装区域线和核定的存放量储存。 | |
10 | 进入库房的机动车辆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物品入库前、装卸作业结束后是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
11 | 消防设施 | 建筑消防设施的设置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 |
12 | 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 ||
13 | 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报警、控制、模拟灭火测试等功能是否符合要求。 | ||
14 | 其他方面 | 是否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是否违规增设夹层、隔间,是否违规采用易燃彩钢板搭建仓储场所和临时用房。 | |
15 | 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电气开关箱,工作人员离开库房是否拉闸断电。 | ||
16 | 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否被占用。 | ||
17 | 是否私拉乱接电线,是否违规使用电器设备。 |
(四)沿街商铺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消防安 全管理 | 单位场所是否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 |
2 | 防火分隔 | 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居住部分未与非居住部分是否使用防火隔墙、防火隔板、防火门等进行防火分隔。 | |
3 | 安全疏散 | 是否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或逃生软梯、钢爬梯等辅助疏散设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保持畅通,疏散门是否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窗口不得设置金属栅栏。 | |
4 | 用火用 电管理 | 除厨房外其他部位是否使用、存放液化石油气罐和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存放液化石油气罐的厨房是否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并设置自然排风窗。 | |
5 | 电气线路敷设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设置漏电保护装置,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等是否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 | ||
6 | 消防设施 | 灭火器是否放在位置明显、取用方便的地点,灭火器、消防应急照明灯是否保持完好有效。 | |
7 | 其他方面 | 是否存在采用易燃可燃彩钢板搭建临时建筑,是否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
(五)易地扶贫搬迁高层建筑安置点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管 理责任 | 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强化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推动镇街、社区确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 |
2 | 用火用 电管理 | 严禁违规动火,不在楼内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 |
3 |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严禁将电线、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安全使用电暖器、电热毯等取暖设备和天然气、液化气等炉具、灶具,人离开时要关闭电源和燃气。 | ||
4 | 电动车应在室外集中充电、停放。 | ||
5 | 可燃物 管理 | 严禁在室内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及时清理楼道、阳台、厨房。 | |
6 | 严禁在管道井、疏散通道、楼梯间、配电箱及周边堆放可燃物。 | ||
7 | 防火分隔 | 常闭式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电缆井、管道井防火封堵严密并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 |
8 | 配套建设的扶贫车间、底商网点等场所与住宅部分要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 ||
9 | 安全疏散 | 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占用、锁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保持完好有效。 | |
10 | 消防车 通道 | 消防车通道应逐一划线、标名、立牌,严格管理,确保畅通。 | |
11 |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 ||
12 | 消防水源 | 有市政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应保持完好有效。附近有天然水源的,应设置消防车取水口。 | |
13 | 高位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池应保持水量充足。 | ||
14 | 消防设施 | 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消防设施应实行标识化管理,每月开展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 |
15 | 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柜应保持在自动状态。 | ||
16 | 消防控制室值班 |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严格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会熟练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 |
17 | 检查巡查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传统节日、重要节点应加大检查频次,加强夜间巡查。 | |
18 | 宣传培训 | 每年组织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使其掌握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要求,会防火检查、宣传提示和初起火灾处置。 | |
19 | 采取进门入户、广播喇叭等形式向居民群众提示火灾风险;普及消防常识,教会正确报警方式和逃生方法。 | ||
20 | 建立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台账,明确人员定期上门帮扶提醒。 | ||
21 | 应急准备 | 按要求设置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每月组织演练。 | |
22 | 临近专职消防队应纳入指挥调度体系,加强业务指导和联勤联训。 | ||
23 | 辖区消防救援站应根据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配备举高类消防车,熟悉掌握道路、水源、建筑消防设施等情况,定期开展现场测试和实战演练。 |
附件9
特种设备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电梯、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气瓶充装等使用单位。
二、排查重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措施)完好情况等。
(二)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重点排查电梯定期检验、日常维护保养、应急救援演练等制度落实情况,人流高峰期电梯安全引导员设立情况等。
(三)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重点排查在用大型游乐设施是否存在无证制造、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投入使用、未配置持证作业人员、持证作业人员配备不满足安全运营要求、设备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脱岗,以及使用伪造证件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重点排查起重机械“双限位”装置安装情况,是否存在越级使用、无证使用、超期未检、作业人员无证操作等情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存在超期未检、私自非法改装、在规定行驶范围外上路使用、无证使用等情况。
(五)气瓶充装单位。重点排查充装单位信息化管理和气瓶档案建立情况,是否存在无证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情况,充装前后对气瓶逐只进行安全检查、记录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翻新改造气瓶的情况,气瓶警示标签粘贴、气瓶流向登记台账等落实情况。
其他特种设备的专项整治,由各市局根据辖区安全状况研究决定。
三、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特种设备 安全基础 | 1、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设立情况; 2、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 3、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演练记录情况; 4、设备(安全附件)台账和持证作业人员台账建立情况; 5、特种设备“双控”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 |
2 | 危化企业特种设备 |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2、作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情况; 4、压力表、安全阀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措施)完好情况等。 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年度检查是否规范并出具报告; 6、涉及移动式压力容器装卸作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
3 | 人员密集场所电梯使用单位 | 1、电梯警示标志、使用登记标志张贴情况; 2、电梯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3、电梯应急响应情况; 4、人流高峰期电梯安全引导员设立情况等。 | |
4 |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 | 1、在用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制造、使用登记情况; 2、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情况; 3、持证作业人员配备及设备运营期间安全管理人员在位情况等。 | |
5 | 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单位 | 1、起重机械“双限位”装置安装情况; 2、越级使用、无证使用、超期未检情况; 3、作业人员持证操作、配备情况;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否存在超期未检、私自非法改装、在规定行驶范围外上路使用、无证使用等情况。 | |
6 | 气瓶充装 单位 | 1、充装单位信息化管理和气瓶档案建立情况; 2、无证充装、超许可范围充装情况; 3、充装前后对气瓶逐只进行安全检查记录、气瓶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 4、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报废气瓶和翻新改造气瓶情况。 |
附件10
民爆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对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单位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彻底整改隐患。
二、排查重点
(一)各级民爆监管部门整治重点。
1.政治站位不高的问题。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领会不深不透,对民爆行业安全生产重要性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和畏难情绪;对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研究不深入,安全监管部署不细致,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等。
2.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属地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市、县级安全监管体系、管理制度体系不完善,监管程序不规范,监管责任人缺失;一级查一级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不健全,难以逐级督促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3.监管执法宽松软的问题。在“放管服”改革中,不能正确处理“放”和“管”的关系,放松对企业的安全监管;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和水平不高、作风不实,难以发现问题;监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开展执法检查不严不实不细,流于形式;对违法违规企业不敢动真碰硬,该整改不整改、该停不停。
(二)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整治重点。
1.红线意识不强的问题。对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认识不足,企业负责人安全意识淡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措施不力,在安全生产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甚至弄虚作假、违法违规。
2.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的问题。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不深入、不全面、不彻底,对风险隐患视而不见,甚至故意隐瞒;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被动应付,只求有不求用,只备案不落实,“双控”机制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运行与安全管理“两张皮”;安全隐患整改走形式、走过场、不及时,整改问题没有盯住不放、形成闭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没有形成有效机制,导致同一问题反复出现。
3.本质安全水平不高的问题。对民用爆炸物品工业化生产动态风险认识不足,自动控制及安全措施不完善;视频监控存在盲区,安全联锁参数设置不合理,监控人员业务不熟悉;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不准确,登记、建档、标识不规范,监测监控体系不健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安全评价报告、工艺技术及设备鉴定证书、设计图纸与企业现状不一致;未严格落实抗爆间室门机安全联锁措施,工业雷管生产线钢板防护间防殉爆能力不足;未及时对老旧抗爆间室、抗爆门、传递窗改造,安全防护能力不足;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4.安全管理规范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盲目抢产量、赶进度,“四超”(超员、超量、超产、超时)现象时有发生;生产现场管理混乱,现场员工执行安全行为规范不严格,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不合格品及生产废料,不按规范对生产线作销爆处理;出入库管理不规范,落实销售备案制度不到位,存在账证不符、账物不符现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严,存在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现象;库区装卸车及中转运输过程不遵守安全规程;企业、生产线停产或复产手续不完备、不履行相关手续;值班值守不严格,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落实不到位。
(三)民爆物品运输、使用环节排查整治。
1.深入排查涉爆从业单位。以“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落实”为重点,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组织对辖区涉爆从业单位开展全面彻底的安全大检查。各地要通过排查全面掌握涉爆单位基本情况、人员状况及爆炸物品来源、流向和库存情况,切实做到详实准确、不遗不漏。工作中,要重点检查涉爆从业单位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购销手续是否齐全、进出物品账目是否清楚、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健全、信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制度建设、隐患排查、风险防控、日常检查、员工培训等环节不认真不负责。对存在的各种隐患问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分门别类,落实单位、落实人员、落实责任,逐一详细记录,明确整改责任,根据检查结果综合评估单位风险等级,对隐患问题突出特别是可能产生现实危害后果的,综合采取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手段,在规定的时限迅速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封存爆炸物品。
2.全面核查涉爆从业人员。坚持全面核查、逐人见面的工作原则,对涉爆从业人员开展核查,重点对从业人员资质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岗位技术等培训考核情况进行核查,并充分利用公安综合信息库等专业系统,通过对涉爆从业人员的信息化比对碰撞、定期分析研判等手段,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动态管控、核查比对机制,发现有法律禁止从业情形,坚决调离岗位,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凡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性规定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注销、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发现有感情纠葛、重大利益纠纷、思想情绪不稳定、行为偏激等情形或者私藏民用爆炸物品、网购定时器、电点火头等敏感物品可疑行为的,要暂停其接触民用爆炸物品,立即进行核查,严防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制造事端。同时,要对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涉爆违法犯罪人员,涉嫌非法制贩爆炸物品特别是掌握爆炸物品制造技术的人员,扬言采取爆炸等过激行为报复社会等有现实危害性的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纳入监控视线。随时掌握涉爆重点人员动向,针对不同情况,逐一落实监控措施。
3.严格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地要采取视频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督促爆破作业单位严格执行爆破安全规程,对正在施工的爆破作业项目,逐一检查民爆物品领取、发放、清退制度落实情况,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在岗在位、持证上岗情况,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情况等,特别是要重点检查爆破作业现场视频采集、人像数据采集等工作落实情况,爆破员、安全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作业人员职责执行情况。要从严审批爆破作业项目,从即日起,无特殊情况,各地暂停爆炸物品销毁工作,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爆破作业现场人员不超过9人,各爆破小组要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确保绝对安全。
4.全面检查民爆物品储存情况。开展对辖区民爆储存库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安全检查,确保治安防范系统运转正常,严防流失丢失、被盗被抢。要检查民爆物品储存库安评报告是否有效,评价结论是否为安全级以上,对照安评报告核对储存库安全设施、周边环境等是否发生变化。要检查监控报警系统是否运转正常,是否设有备用电源并符合要求,值守人员是否熟练掌握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应用;人防、物防、技防、犬防是否符合要求;值班室内部物品摆放是否符合要求。要逐一检查值守人员值班、巡查、交接班、人员进出库登记记录,民爆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混存和存放民爆物品以外的其它物品的问题。要检查库存民爆物品是否存在未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产品,库存物品品种、数量等是否与民爆信息系统、企业手工登记台账的记录一致。
5.规范民爆物品运输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在受理民爆物品运输许可申请时,要在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的基础上,重点检查民爆物品运输路线、运输车辆、押运人员、驾驶员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核发民爆物品运输证件。要重点检查是否落实民爆物品道路运输通报机制。起运地和沿途主要经停地公安治安管理部门要根据“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许可信息通报”情况,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检查力度和频度,重点检查运输车辆是否符合规定,驾驶员、押运员是否持证上岗,车辆是否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等。
6.深入排查涉爆重点地区和部位。各地要围绕城乡结合部、矿区、农村地区,组织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清查收缴,按照“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管”标准,严格执行“进屋、见人、看物、查疑”工作要求,逐个村庄、逐个社区、逐个场点、逐街逐楼逐户进行排查,坚决做到一个不漏、不留死角,对可能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的出租房屋、废弃窑洞、本地关闭矿点、闲置厂房(院落)等场所,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全面排查其是否存在私制、私藏、贩运爆炸物品违法犯罪行为。
(四)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
各地要结合正在开展的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多部门密切协作,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涉爆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要采取多种措施、渠道,深入摸排涉爆案件线索,加强研判分析,及时落地核查。要创新技战法,建立专门工作小组开展侦查打击。对跨区域、涉案人员多的制贩爆炸物品犯罪案件,要加强整体协作联动,深挖彻查、追根溯源,查清贩卖网络,及时落地查人、铲除窝点、追缴爆炸物品。强力推行重奖举报制度,落实专项奖励经费,规范举报认定、奖金兑现程序,及时兑现奖励,努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浓厚氛围。
三、排查清单
(一)爆破作业单位排查整治清单(公安厅)。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管理制 度落实 |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 |
2 |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 ||
3 | 有爆破作业活动的矿山企业,是否将矿山爆破作业纳入矿山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制定管理制度,严格爆破作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
4 | 紧急抢险设备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完整的演练记录。 | ||
5 | 储存管理 | 储存库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值守人员符合年龄、身体状况等要求,政审合格,无刑事犯罪、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记录;熟记相关报警联系电话,熟练操作各项装备和器材;统一着装。 | |
6 | 值守人员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有完整的巡视登记台账、电子巡视记录和交接班台帐;有完整的人员、车辆出入库登记台帐。 | ||
7 | 有对治安防范措施开展经常性检查和发现、整改治安隐患的记录或台帐,并有治安保卫负责人的每周抽查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的签字确认。 | ||
8 | 储存库房的内、外两层门锁钥匙由双人分别保管,开启门时两人同时在场,利用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监督落实双人双锁制度。 | ||
9 | 储存管理 | 报警值班室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有防侵犯设施和自卫器具,严禁设置床铺。 | |
10 | 值班室报警电话24小时畅通,室内张贴有报警联系电话,且在报警值班室内任何部位均能方便看见。 | ||
11 | 储存库窗设置铁栅栏、金属网,金属网密实牢固,能有效防范小动物破坏和进入。 | ||
12 | 储存库区四周有密实围墙,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围墙距最近储存库墙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墙顶有防攀越的措施。储存库区周围有陡峭山体、水沟等自然屏障,可不设密实围墙,但应设铁丝网围墙,山体必须坚实牢固。 | ||
13 | 防护土堤高度不小于屋檐高度,土堤顶部无松散滑落现象。 | ||
14 | 库房安装入侵报警、视频监控装置;库区及重要通道安装周界报警、视频监控装置。 | ||
15 | 报警系统能独立运行,并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其中入侵报警装置、周界报警装置每次撤防应有详细记录,紧急报警装置全天处于设防状态。 | ||
16 | 报警系统具有防破坏功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时能显示和记录报警部位、地址及有关警情数据。 | ||
17 | 报警值班室所设监控终端能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回显示各监控图像;能与报警系统联动,当报警发生时,能对报警现场进行图像复核,将现场图像自动切换到指定的监视器上显示。 | ||
18 | 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能覆盖目标80%以上(对出入口和直接被监控目标摄像设防的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录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观看所摄录的图像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 ||
19 | 库区安装探照灯,照度达到监控摄像要求,通过监控视频资料能对人员、车辆及物品标识进行个体辨识。 | ||
20 | 报警、视频监控备用电源运转正常。 | ||
21 | 值班人员熟练掌握报警、视频监控系统操作应用。 | ||
22 | 储存管理 | 视频服务器接入互联网,满足监管人员通过互联网访问视频服务器,调阅采集的视频图像、下载数据、制作截屏图片等。 | |
23 | 库区配备2条(含)以上看护犬,看护犬应为大型犬,夜间应处于巡游状态。 | ||
24 | 有完善的防盗窃、防抢劫、防破坏的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有完整的每半年组织一次的演练记录。 | ||
25 | 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有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的检测维护详情记录。 | ||
26 | 有设区市公安局出具的治安防范验收报告。 | ||
27 | 在库房内、库区内、库区外不得进行有碍仓库安全的活动,如:在库房内住宿、在库区内吸烟和用火、在库区外爆破狩猎等。 | ||
28 | 无关人员不能进入库区;进入库区的人员按规定关闭手机,不能携带枪支、火具、火种及其他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在库区内不得加工爆炸物品。 | ||
29 | 库房周围无杂草和灌木丛;设有高位水池或配备消防水泵的消防水池;每个储存库配备至少两个年检合格的5千克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 ||
30 | 不得有电气线路跨越储存库。 | ||
31 | 雷管储存库和发放间、黑火药储存库的地面和台面铺设接地的导静电橡胶板,配备泄放静电装置。 | ||
32 | 安全评价报告在有效期内,评价结论为安全级以上。 | ||
33 | 每座储存库有符合要求的警示标识牌,准确标明核准存放的产品名称、危险等级、危险特性和定员、定量等内容。 | ||
34 | 储存库的最大储存量不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且不超过核定储存量。 | ||
35 | 同一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违规混存。 | ||
36 | 储存库内应放置温度和湿度计,并每天记录。相对湿度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 | ||
37 | 储存管理 | 爆炸物品堆放整齐、牢稳,便于通风和搬运。 | |
38 | 储存库内有标记品种、规格和数量的标识牌。同库储存多品种民用爆炸物品时,分别堆放,并有明显标识。 | ||
39 | 堆垛之间留有检查、清点民用爆炸物品的通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0.6m,堆垛边缘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0.2m。 | ||
40 | 工业雷管发放间内暂存雷管不得超过1000发,零散雷管存放在防爆箱内并上锁;工业炸药及制品、工业导爆索的发放间暂存产品计算药量不得超过50公斤。 | ||
41 | 库存民爆物品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符合国家规定的尺寸、颜色、清晰度等方面的要求。 | ||
42 | 流向管理 | 利用纸质登记台帐和信息系统采集民爆物品登记标识,实现对物品流转轨迹的跟踪。 | |
43 | 准确按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台账和爆破器材流向清单,并与实际库存核对后相符。 | ||
44 | 领取、发放、清退台帐及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确认单、爆破员日志填写完整无误,与实际情况相符。 | ||
45 | 运输管理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为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爆炸物品专用运输车辆。 | |
46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识。 | ||
47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且运转正常。 | ||
48 | 驾驶员、押运员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持证上岗。 | ||
49 | 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监管系统运转正常,能够实现启运到达确认、司押人员比对、行驶轨迹记录、途中开门预警、视频信息采集等功能。 | ||
50 | 爆破作业 现场管理 | 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在场,持证上岗且着装与一般工作人员有明显区别,利用生物信息识别技术监督落实上述人员在场在位。 | |
51 | 爆破员、安全员佩戴视频记录仪且正常使用。 | ||
52 | 爆破作业现场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应符合临时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条件,设专人管理、看护。 | ||
53 | 爆破员在安全员的监督下取出雷管。 | ||
54 | 爆破员领取雷管、炸药不超过当班使用量。 | ||
55 | 制作起爆药包、连接网络和起爆工作由爆破员独立进行。 | ||
56 | 爆破作业现场配备视频记录设备,所有爆破作业视频记录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采集爆破作业视频完全涵盖出库、爆破现场、爆后总结等各环节内容。 | ||
57 | 爆破作业结束以后24小时内将采集的爆破现场视频导入公司的企业监管系统。使用专用计算机储存爆破作业现场视频内容。 | ||
58 | 管理制 度落实 | 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日清点、周核对、月检查”制度。保管员每日清点一次库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责人每周核对一次流向登记记录和库存民用爆炸物品,主要负责人每月检查一次流向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 |
59 | 建立健全爆破作业人员任前必训、年度必训、违规必训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安全技能、岗位风险教育培训。 | ||
60 | 紧急抢险设备设施齐全、符合要求,定期组织演练并保留完整的演练记录。 |
(二)民爆行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清单(工信厅)。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 查看是否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考核办法,形成文件下发至各部门和生产车间,并报上级公司。 | |
查看企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图或询问机构设置情况。 | |||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覆盖所有部门及各类人员,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 |||
查看安全管理制度,看是否健全,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并对照制度查看企业执行情况记录,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制度。 | |||
查看操作规程,看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并现场查看实际执行情况。 | |||
查看相关负责人是否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形成会议纪要。 | |||
查看是否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情况。 | |||
查看是否制定标准化建设规划,明确管理部门,并将标准化工作列入考核内容。 |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 查看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文件,是否与实际人员履职情况相符。 | |
查看是否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查看相关人员资质,是否符合任职要求。 |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档案,档案应包括工作经历、资格证书、培训证书和主要业绩等。 | |||
3 |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工伤保险和安责险缴纳 | 查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看是否足额提取和正确使用。 | |
查看工伤保险缴费单据,看是否全员缴纳。 | |||
查看是否缴纳安全责任险。 | |||
4 | 教育培训及持证上岗 | 查看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 |
查看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看是否在有效期内。 | |||
查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试卷、成绩单、签到表,看培训学时是否符合要求。 | |||
5 | 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 查看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记录,看是否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 |
查看是否建立隐患治理统计表或台账。 | |||
检查发现问题是否进行了整改。 | |||
6 | 作业现场设备及安全设施 | 查看设备台账,看是否有明令禁止、淘汰设备。 | |
查看危险物品运输车,是否有资质证照不全、资质证照过期的,是否按要求配备灭火器,驾驶员、押运员资质证照是否齐全、资质证照是否过期。 | |||
查看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及安全附件校验报告,看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 |||
查看是否按民爆行业相关要求设置的门禁式定员管理系统并正常运行。 | |||
检查试验场与销毁场是否符合GB50089、GB28263等标准的规定。 | |||
查看是否建立专用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包括强制性定期检修、定期更换、定期报废、关键设备定期拆检等。 | |||
查看0、Ⅰ、Ⅱ、Ⅲ类专用生产设备是否专人负责定期拆检和检修,检修记录是否齐全。 | |||
查看是否各生产设备每周是否组织一次检查维修。生产线是否每半年组织一次全系统检查维修,是否有相关检查维修记录。 | |||
消防雨淋设施是否每半年进行一次有效性验证,消防设施是否进行定期检测、检修、保养,应有记录。 | |||
查看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应符合WJ9065和民爆行业相关规定的要求,视频监视是否有盲区,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 |||
查看安评、防雷、消防检测报告,看是否在有效期内。其中,安评报告提出问题是否整改完成。 | |||
现场查看相关设备、设施,看是否完好、有效。 | |||
查看是否按照危险源标识标志管理制度和生产经营实际,在危险源附件设置危险源标识牌。 | |||
6 | 作业现场设备及安全设施 | 查看是否对易发生高处坠落、高温、触电、静电危害、机械伤害、车辆伤害、有毒有害等场所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 | |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查看是否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是否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 |||
查看是否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并予以告知,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 |||
7 | 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 查看是否建立包括辨识部位、存在风险、风险分级、事故类型、主要管控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的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 | |
查看是否按规定每年对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一次辨识。 | |||
查看是否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 | |||
查看是否按照风险等级,逐一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明确管控重点、管控部门和管控人员。其中,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是否制定专门管控方案。 | |||
查看是否对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汇总、建档、备案。 | |||
查看是否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 | |||
查看是否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 | |||
查看是否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是否设立风险辨识公示牌(板)。 | |||
8 | 查处“四超”和“三违”现象及现场安全检查 | 检查企业是否有“四超”和“三违”现象。包括民爆企业出入库过程中的有无违法违规装卸行为,调取监控录像;有无超出许可品种、能力生产的行为;有无停产整顿、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有无生产现场超员、超量生产行为;有无将民爆物品、硝酸铵销售给非法用户的行为;有无民爆企业超核定量储存民爆物品的行为;有无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地方有关部门收缴的民爆物品或其他物品的行为。 | |
是否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出入库安全管理制度,出入库手续是否齐全。 | |||
8 | 查处“四超”和“三违”现象及现场安全检查 | 检查是否销售过期的或未标注警示标识、登记标识的民用爆炸物品; | |
检查方法采取现场检查或调阅录像,是否在生产线上在线处理返工品。 | |||
查看民爆物品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民爆行业的相关规定。 | |||
成品库内是否同库存放不合格产品、废品、回收品、收缴的非法产品、安定性不明的试验品、过期产品等,库房内是否有闲杂物品。 | |||
查看配送过程是否混载其他货物和人员,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行,超速、违规行驶或驶入禁行区域。 | |||
检查仓储设施监控报警系统是否正常运转,人防、物防、犬防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量储存、混存民用爆炸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库存物品品种、数量等与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系统、企业手工登记台账的记录是否一致等。 | |||
查看现场是否有“跑、冒、滴、漏”现象、是否有浮药、残药、积水、积料和无关物品。 | |||
检查生产线安全运行状况,特别是乳化器、螺杆泵等关键设备的使用和运行保养、维修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
是否建立民爆物品销毁管理制度和完整的民爆物品销毁记录,每次销毁前后应清点民爆物品的数量,账物应一致,并由参与销毁的操作人员共同签字。 | |||
9 |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查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看是否符合编制要求,是否有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或回执。 | |
按相关规定,是否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部门,是否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应急指挥长,是否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组织结构图。 | |||
查看预案演练情况,是否按照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高层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是否参加演练工作。 | |||
查看按应急预案的要求,是否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是否建立应急物资清单。 |
附件11
燃气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城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设施等。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燃气企业“双控”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对企业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台账(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巡检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宣传制度等,以及相应的落实情况。是否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检查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二)入户安全检查。城镇燃气用户,检查户内阀门、连接管、燃气表、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设施,检查户内装修是否违规包覆燃气设施。农村燃气用户,检查燃气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存在双火源、管线跨屋以及使用超期服役燃器具、橡胶软管等安全隐患。单位燃气用户,排查医院、学校、养老院、酒店、机关事业单位、餐饮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不合格燃具、软管老化、未加装安全装置等问题。
(三)户外隐患排查。城镇燃气重点检查:第三方施工破坏、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等问题,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设施、焦炉煤气铸铁管网设施等运行状况,门站、储罐、气化站、调压站(箱)、燃气管线等设施运行情况;农村燃气重点检查:燃气场站、燃气管线等工程手续是否完善,管线防撞装置、限高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管线、调压箱、气化站等周边是否存在可燃物、种植深根植物,与电线间距不足等隐患。
(四)液化石油气行业隐患排查。是否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相关要求,排查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等问题,重点检查在地下密闭空间使用液化气行为,充装超期未检、报废钢瓶以及掺混二甲醚等问题。
(五)非法加气问题排查。开展“拉网式”大排查,彻底摸清辖区内存在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占地及未批先建等问题的加气站。对证照不全或过期、未批先建的加气站,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责令其限期补办完善手续;对涉及违法占地、违法乱建、无法补办有关手续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且无法整改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取缔。
三、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燃气企业管理制度 | 燃气企业“双控”机制建设情况,是否对企业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台账(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 | |
2 | 是否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巡检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安全宣传制度等,及落实情况。 | ||
3 | 燃气企业管理制度 | 是否落实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制度,检查应急演练相关记录。 | |
4 | 户内设 施隐患 | 城镇燃气用户检查:户内阀门、连接管、燃气表、燃气燃烧器具等设备设施,检查户内装修是否违规包覆燃气设施。 | |
5 | 农村燃气用户检查:燃气自闭阀、不锈钢波纹管或铠装管、熄火保护装置是否有效,检查是否存在双火源、管线跨屋以及使用超期服役燃器具、橡胶软管等安全隐患。 | ||
6 | 单位燃气用户排查:医院、学校、养老院、酒店、机关事业单位、餐饮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使用不合格燃具、软管老化、未加装安全装置等问题。 | ||
7 | 户外设 施隐患 | 城镇燃气重点检查:第三方施工破坏、违章建筑占压燃气管线等问题,运行15年以上老旧管网设施、焦炉煤气铸铁管网设施等运行状况,门站、储罐、气化站、调压站(箱)、燃气管线等设施运行情况。 | |
8 | 农村燃气重点检查:燃气场站、燃气管线等工程手续是否完善,管线防撞装置、限高标识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管线、调压箱、气化站等周边是否存在可燃物、种植深根植物,与电线间距不足等隐患。 | ||
9 | 液化石油气行业 隐患 | 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非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等问题。 | |
10 | 重点检查在地下密闭空间使用液化气行为,充装超期未检、报废钢瓶以及掺混二甲醚等问题。 | ||
11 | 非法加 气问题 | 无证经营、违法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占地及未批先建等问题的加气站。 |
附件12
渔业船舶领域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做到渔业安全生产督查 “三个全覆盖”,即省级渔业渔政部门对涉渔市监督检查全覆盖、市级渔业渔政部门对涉渔县(区)监督检查全覆盖、县级渔业渔政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渔船渔港及渔民监督检查全覆盖,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将工作措施落实到港、到船、到人。
二、排查重点
1.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重大整治行动落实情况。包括《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2.重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包括船籍港和靠泊港共管机制建立、进出渔港报告制度落实、渔业船员教育培训、渔业无线电专项治理、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
3.渔船渔港安全监管执法情况。包括渔业职务船员配备及普通船员持证上岗,渔业船舶适航及有关安全通导、消防设施设备配备,船东船长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秦皇岛市重点排查养殖渔船“超载、超风级”违规作业行为,唐山市、沧州市重点排查渔船跨海区作业、船证不符、网具使用(特别是使用帆张网)等违规作业行为。
4.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情况。严格落实《河北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处置渔船险情,包括事故接警报告、海上救助组织协调、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置等情况。
三、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管理 | 渔船检验、国籍证书 | |
2 | 渔业捕捞许可证 | ||
3 | 船员证书 | ||
4 | 职务船员配员情况 | ||
5 | 船舶稳性 | 网具堆放、渔获装载 | |
6 | 排水舷口 | ||
7 | 消防设备及措施 | 储气瓶、危化品的存放和管理 | |
8 | 消防设备(含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灭火器) | ||
9 | 救生设备 | 救生艇筏 | |
10 | 救生圈 | ||
11 | 救生衣 | ||
12 | 火焰信号及其他设备 | ||
13 | 无线电 通信设备 | 是否按要求配备 | |
14 | 九位码与船舶是否对应 | ||
15 | 渔船其 它设备 | 电气设备 | |
16 | 油路管路 | ||
17 | 号灯号型 | ||
18 | 船名标识 | 船名号刷写、号牌悬挂 |
附件13
农机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针对全省农机作业领域165个重点县(市、区),全面排查全省5771个农机合作组织、2898个农机合作社、283.4万农机户以及50.9万拖拉机驾驶员、7.87万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突出“网格化”,织密农机安全监管网,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机,不漏一人。
二、排查重点
(一)“双控”机制建设责任落实情况。农机合作社是否对企业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清单,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的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建立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合作社是否按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是否形成“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二)安全领导责任落实情况。是否建立与落实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情况;是否制定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负责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驾驶操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是否有专人专职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三)作业安全管理情况。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检验及驾驶证的申领、换发等新规章规范落实情况;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年度检验情况;拖拉机无牌行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违法载人、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督导检查与行政执法落实情况。
(四)农机合作社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限期标签;泡沫发生系统、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能够随时投用,是否定期试验。
(五)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情况。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及时修订和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装备建设,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情况。
三、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 1、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 2、是否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年度培训计划,是否如实记录相关培训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3、是否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是否组织安全生产考核; 4、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 5、是否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是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是否制定领导干部带班制度并严格落实,是否落实值班制度。 | |
2 | “双控”机制建设落实情况 | 1、农机合作组织是否对风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形成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对较大及以上等级的风险制定专门管控方案,制定的管控措施是否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并编制隐患治理信息台账; 3、是否按照规定开展全员全岗位隐患排查,建立“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 | |
3 | 作业安全管理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存在无牌无证、安全设施不全等安全隐患;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参加年度检验; 3、驾驶操作人员是否持有驾驶证作业,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违章行为; 4、驾驶操作人员是否存在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技术水平低,不遵守操作规程情况;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是否违反规定载人; 6、联合收割机是否存在不配备防火装备进行小麦收割作业情况; 7、拖拉机是否存在超速超载情况; 8、是否使用已达到报废条件或者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农业机械; 9、是否存在不勘察作业场地,不了解作业区域环境(树木、水井等)进行作业的情况。 | |
4 | 消防安全情况 | 1、农机合作社可燃液体罐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危险化学品仓库区是否按照要求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消防柜内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是否完好无损;是否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药剂定期更换,有更换记录和有限期标签; 3、泡沫发生系统、消防水幕、喷淋、蒸汽等消防设施是否完好,能够随时投用,是否定期试验。 | |
5 | 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情况 | 1、是否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体系和及时修订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是否组织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活动情况。 |
附件14
旅游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星级饭店等旅游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游客安全事故预防、气象和地质灾害防范、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等5个方面。
二、排查重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定期开展风险辨识,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落实。
(二)高风险旅游项目安全。景区是否存在无资质违法经营行为;是否落实日常安全检查;游客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安全警示提示标识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建立健全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三)游客安全事故预防。旅行社是否租用合法运营资质旅游大巴、签订租赁合同、购买责任保险;旅游线路产品是否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对游客行程进行安全管理,落实导游安全责任;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景区是否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落实管控措施;是否制定游客疏散路线和分流通道,是否加强危险路段节点管控和专人值守,是否建立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并实行分级监控。
(四)气象和地质灾害防范。是否建立完善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机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是否组织开展暑期汛期疏散应急救援演练;是否对易发生岩体坍塌、落石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是否完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设置以及游客应急疏散通道线路、避险安置区域的设置。
(五)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报警系统和防火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行,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是否定期开展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检查;是否建立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景区是否加强野外用火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三、排查清单
(一)A级旅游景区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3 | 保障安全投入情况 | ||
4 | 风险辨识开展情况,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建立信息台账(清单)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情况 | ||
6 | 建立年度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及落实情况 | ||
7 | 高风险 旅游项目 | 项目经营资质 | |
8 | 日常检查、维护、保养落实情况 | ||
9 | 安全防护建设情况 | ||
10 | 安全警示、提示设置情况 | ||
11 | 制定高风险项目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 ||
12 | 游客安全事故预防 | 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制定游客流量控制方案,落实管控措施情况 | |
13 | 游客疏散路线制定和分流通道设置情况 | ||
14 | 高峰期和危险路段节点管控、专人值守落实情况,客流预报预警制度建立及落实措施情况 | ||
15 | 气象和 地质灾 害防范 | 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响应机制建立情况 | |
16 | 气象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 ||
17 | 组织开展暑期、汛期疏散应急救援演练情况 | ||
18 | 易发生岩体坍塌、落石区域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
19 | 危险区域警示标识设置以及游客应急疏散通道线路、避险安置区域的设置情况 | ||
20 | 森林防 火和消 防安全 | 森林防火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21 | 消防报警系统和森林防火监控系统运行情况 | ||
22 | 消防设施器材完备有效情况 | ||
23 | 定期开展用电用火用气安全检查情况 | ||
24 | 森林防火和消防应急预案建立情况 | ||
25 | 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 ||
26 | 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及落实情况 |
(二)旅行社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
2 |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3 | 年度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情况 | ||
4 | 游客安全事故预防 | 包车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检查租赁合同档案,核实旅游包车资质,检查旅游包车是否按规定配发《游客安全乘车须知》,是否播放《游客安全乘车温馨提示》宣传片,导游是否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是否按规定配置“导游专座”等情况 | |
5 | 旅行社线路产品开展安全评估和风险管控情况,对游客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提示情况,购买旅行社责任保险情况 | ||
6 | 应急组织体系建设,安全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制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培训情况 | ||
7 | 消防安全 | 用电设备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 |
8 | 定期开展消防培训和应急演练情况 | ||
9 | 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情况 |
(三)星级饭店排查清单
序号 | 排查事项 | 排查内容 | 备注 |
1 | 安全生产责任制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 |
2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总经理和各部门及员工层层签订责任书情况 | ||
3 | 持有《消防合格证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情况 | ||
4 | 制定和完善消防、食品卫生、公共卫生、治安事件、设施设备突发故障等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 ||
5 | 安保措施 | 特种职业人员是否定期体检并持有合格有效的上岗证情况 | |
6 | 安全监控系统设置和运行情况 | ||
7 | 定期检查工程设备情况,包括:建筑物外墙、电梯、备用发电机、水处理(锅炉、冷冻器、冷却塔、游泳池)、空调设备、清水泵及各项维修保养检查项目 | ||
8 | 安保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情况 | ||
9 | 厨房和餐厅工作人员按照食品卫生管理标准操作情况 | ||
10 | 消防安全 | 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情况 | |
11 | 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备情况,包括:火警报警系统、烟感装置、热感装备、火焰(煤气)探测器、手动消防设备、喇叭和报警铃、自动喷淋装置、消防泵、消防管带和水龙带系统、固定干粉灭火系统、便携式灭火器、石棉毯、防火门和防火闸门、安全出口及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4月22日印
(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