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307

发布机构: 民政局

名称:关于印发《魏县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发布日期:2019-06-06

关于印发《魏县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

现将《魏县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乡镇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魏县民政局 魏县财政局

                                                                                                          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528

 



魏县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

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

坚战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助全纳入,提高我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稳定脱贫可持续发的意见(冀办〔20193)及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19)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

九大提出的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纳入整体安排,进一步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兜底保障措施,加大社会救助力度,切实织密织牢社会助兜底保障网。

二、政策措施

(一)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方法。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特殊难群体,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对非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老弱病残、鳏寡孤独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即建档立卡贫户之外的重度残疾、重病患者、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符合条件的也可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患21种重大疾病、且医疗费支出过大,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助的农村人口,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贫困人口大病集中救治工作的通知》(冀卫医函〔2018123)21种重大疾病是指: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肝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等;困难老人是指其子女均属低收入家庭、赡养能力较弱且实际生活困难的60岁以上农村人ロ;未成年人是指农村低收入家庭中,在公办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下学校)就学刚性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16岁以下人口。对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困难老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适当提高低保补差标准。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原则上可给予不低于1年的退期,确保不影响其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二)细化支出型难群众救助政策。在核算困难家庭收入时,应扣减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后其符合农村低保标准的纳入救助范围。扣减刚性支出原则上以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参考指标。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扣除同期发生的刚性支出后,符合低保认定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低保。刚性支出是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捐助、政策减免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费用(包括重病患者医疗费用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费用等)。扣减就业成本原则上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参照指标,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20-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三)规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财产认定方法。除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必须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不得分开申请低保外(符合单人保条件的未成年人,不受此限),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无论是否共同生活、是否单独立户,均可不列入低保共同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一起申请),并按相关规定计算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不得将其个人(家庭)收入和财产全部计入低保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

(四)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结合低保提标提补工作,把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尤其要重点把因大病、因重残、因突发事件致贫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要加强低保与医保、扶贫开发、残联等部门和组织的信息互通和数据比对,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五)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工作。每年3-5月,在全县集中开展低保、特困精准核查精准认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低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要求,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对可以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核查的部门信息,减少相应证明材料。探索推进社会助审批权下放试点,授权或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救助审批工作,压实审核审批责任,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六)加大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力度。各乡镇认真开展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工作,落实民政部要求,按照全失能、半失能、全自理三档制定照料护理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提高乡镇审批额度。加大临时救助力度,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范围,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返贫人员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急救难效率,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要认真检查在申请受理、资金发放等关键环节的政策执行情况,坚决避免该救不救、乱救滥救的现象发生。

(七)提升社会救助规范管理水平。实施社会救助基础工作规范提升专项行动,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程序、档案管理、资金发放等进行全面规范。重点要坚持低保入户调查、听证评议、长期公示、备案、信息核对等制度,规范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主动通过省居民家庭经济核对系统和集中核查方式,定期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复核工作,提高精准核查能力和核对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成立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把兜底保障工作作为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周密实施方案,集中工作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兜底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应保尽保落到实处。

(二)开展全面摸排。各乡镇要对现有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将已脱贫继续享受政策的贫人口、低保边缘困等易滑入贫困人口的难人群,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特困保障范围,确保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助全纳入,最大限度避免错保”“漏保,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加大落实力度。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专项活动方案,对全面开展推进农村特殊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提出更明确的工作要求,统一组织各村(居)委会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活动,并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于201711月全省开展贫人ロ建档立卡回头看以后,因在社会救助审核审批中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同时,要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保障待遇人员的查处力度,将有关信息计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