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4-23937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抽碗盘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24-01-29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抽碗盘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公示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餐具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按照有关要求,现将市抽在我抽检发现的21批次不合格餐具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牧牛小牛当家餐饮服务店, 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06)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牧牛小牛当家餐饮服务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1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48 。

二、“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洺关驴肉店, 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689)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洺关驴肉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1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50

三、“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彦虎羊杂面馆, 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691)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彦虎羊杂面馆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17

四、“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大胖烩面馆, 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694)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大胖烩面馆购进10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9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49

五、 “餐饮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饮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啊辣惠丰味涮吧小火锅店, 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698)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啊辣惠丰味涮吧小火锅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53

六、 “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生产队铁锅正餐服务店,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04)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生产队铁锅正餐服务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54

 

七、  “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石锅日记餐饮店,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05)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石锅日记餐饮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0:CG2023120552。

八、“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盘子。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牛小鲜烧烤餐饮管理店,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07)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牛小鲜烧烤餐饮管理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51

 

九、  “餐盆、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盆、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清山饭店,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41)号  №: 邯检(S)字(2023)第(T2740)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清山饭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46№:CG2023120547。

十、“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侯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15)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侯式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0120514

 

十一、“饺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饺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家饺婆婆餐饮店,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21)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家饺婆婆餐饮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0120544。

十二、“餐盆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盆、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谷养元粥铺, 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13)号 №: 邯检(S)字(2023)第(T2714)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谷养元粥铺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12№:CG2023120513

 

十三、  “餐”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仲一鸡公虾哺快餐店,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25)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仲一鸡公虾哺快餐店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45。

十四、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牛小鲜韩式烤肉店, 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24)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牛小鲜韩式烤肉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16

 

十五、  “海潮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海潮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湘水人家湘菜馆,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30)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湘水人家湘菜馆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19。

十六、餐盘”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盘。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西环砂锅店, 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17)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西环砂锅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18。

 

十七、  “餐碗”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振英川菜馆,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36)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振英川菜馆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21。

十八、“餐碟”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碟。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六小六豆花鱼火锅店, 抽样时间:2023-11-07。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735)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六小六豆花鱼火锅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7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20。

 

十九、  “餐具”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名称:魏县蜀湘菜餐饮店,抽样时间:2023-11-06。委托抽样单位: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 邯检(S)字(2023)第(T2690)号。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魏县蜀湘菜餐饮店购进50套盘碗,每日使用前使用消毒柜消毒,截止现场检查时已使用完。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12月6日前改正,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已整改到位。经对该单位使用的餐具再次送检,检验结论合格,检验报告编号№:CG2023120515。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