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274

发布机构: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名称:2018年魏县餐饮行政处罚案件3月份信息公开表

文号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

发布日期:2018-03-30

2018年魏县餐饮行政处罚案件3月份信息公开表
2018年魏县餐饮行政处罚案件3月份信息公开表
序号 处罚文书编号 名称 责任人 社会信用代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处罚结果
1 魏市监处字[2018]第518号 千****混沌王 陈** 350322196908221***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3000.00
2 魏市监处字[2018]第576号 张****包子铺 郑** 1304341958****391X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2000.00
3 魏市监处字[2018]第574号 魏县****小吃店 霍** 6123211980****0817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2000.00
4 魏市监处字[2018]第564号 魏县****酿皮 刘** 92130434MAOA341***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2000.00
5 魏市监处字[2018]第563号 魏县****快餐店 李** 92130434MAOCFOP***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2000.00
6 魏市监处字[2018]第561号 魏县****皮店 杨** 6123211973***3041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15条 2000.00
7 魏市监处字[2018]第499号 魏县****记小吃店 牛** 92130434MA0916****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10第(八)项 1000.00
8 魏市监处字[2018]第258号 魏县***粥屋 高** 130434*****1514 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__ 2500.00
9 魏市监处字[2018]第347号 兰州***肉拉面 王**拉 92130434****JKNQ1M 未取得《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26条 1100.00
10 魏市监处字[2018]第643号 魏县****夹馍店 刘** 130434****34294 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1100.00
11 魏市监处字[2018]第248号 北京***宝粥魏县店 李** 92130434*****DJ28R 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__ 3000.00
12 魏市监处字[2018]第575号 魏县****生开餐厅 徐** 92130434MA****CM9N 未保持上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__ 2000.00
13 魏市监处字[2018]第562号 魏县****津手擀面馆 郝** 134434600****84 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并未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及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八)项及第十五条第(一)项 2000.00
14 魏市监处字[2018]第628号 魏县****亮麻辣烫店 高** 92130434****9UU313 使用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1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