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467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23-11-29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一、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共7项)
1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邯郸市生态环境局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通过)第十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2辐射污染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修改)第三条《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2月1日实施,2020年7月30日修正)第六条


法人、其他组织



3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4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邯郸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期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


法人、其他组织



5对在用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期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6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各中队及业务科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5日通过 1995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 2000年4月29日第一次修订 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订 2018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1日通过,2021年4月1日期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法人、其他组织



7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监管审核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各中队及业务科室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法人、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