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3-23404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23-11-27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效减少执法风险和执法信访、投诉,维护住建执法人员及被执法单位及个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照片、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所配的音像记录设备为执法业务工作的重要过程专用,确保重要取证记录的真实、完整。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音像记录设备必须报由实施执法的科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配备使用,平时由办公室保管。 

第五条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当做好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其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  在需要进行执法过程录音录像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以下执法行为时应当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现场记录: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可能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其他重大、敏感情况有备份保存必要的; 

(四)其他现场执法办案活动。 

第九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进行现场执法记录: 

(一)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的; 

(二)因天气等自然原因无法使用的; 

(三)相对管理人及其他人员阻碍正常执法无法继续使用的; 

(四)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使用的。 

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应在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制作工作记录,写明无法使用的原因和依据,报主管领导。 

第十条  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非技术原因不得任意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执法工作中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最少保存1年,作为证据使用的记录信息随行政执法案卷保存时限保存。 

第十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从存储设备中复制调取,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复制为光盘后附卷。 

第十  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  在办理涉法涉诉案件、执法监督、案情研判等工作中,需要调取、查看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信息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 

第十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音视频记录,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  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有下列行为之一,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执法信息进行删减、修改、弄虚作假的; 

(二)滥用、私用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将音像记录设备交由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声像信息的; 

(四)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反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行为的。 

十九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