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59729x/2018-00230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6-01-08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职责的通知


通知
魏政办字〔2016〕4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职责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开展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督察的有关要求,有效减缓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对群众身体健康和生产生活的严重影响,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责任追究,进一步明确各乡镇、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乡镇政府(街道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监管工作,监督辖区内企业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修复等;负责辖区内各类焚烧行为包括秸秆、枯草、落叶、垃圾、烧荒等露天焚烧的查处工作;负责辖区内道路扬尘整治和沿线物料覆盖工作;张二庄镇、牙里镇、双井镇、边马乡等乡镇要做好废品回收摊点的清理整治和入园工作,暂不能清理的废旧物资要做到全部围挡覆盖;大马村乡等乡镇要做好化工厂的取缔工作。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县环保局。负责履行环境保护部门监管职责;协调各乡镇、街道及村级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负责污染减排、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餐饮业油烟治理,严格园区、企业、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和燃煤锅炉淘汰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落实煤炭总量控制工作;负责散煤治理和洁净煤推广工作,组织交通、交警、质检等部门在进入主城区主要路口设置煤质检测点,严控劣质散煤进入城区;会同工信局做好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三)县住建局。负责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工作,严格落实“6个100%”标准;负责县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将县城东南排污口的污水引入县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得直排兴源河和魏大馆排水渠。
(四)县城管局。负责做好商业噪声污染、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工作;负责城区内依法查处露天烧烤、垃圾焚烧、非法养殖禽畜等行为;负责城区道路扬尘控制和运输车辆撒漏监管工作;加强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五)县工信局。负责燃煤工业锅炉改造工作,会同发改局做好过剩产能化解和落后产能淘汰工作。
(六)县公安局。负责做好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局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环境污染事故、违法行为等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负责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管理。
(七)县交警大队。负责机动车限行、禁行工作;配合环保局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及路面抽查工作,对发现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依法扣留,强制报废。
(八)县监察局。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会同县环保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九)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落实省道两侧设计审批范围内的声障屏或其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防治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省道及所管辖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秸秆、树叶和垃圾的禁烧工作;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
(十)县水利局。负责加强对水资源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涵养水源;按照要求定期开展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对河道排污口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违规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禁对违法企业擅自供水。
(十一)县农牧局。负责依法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推广使用绿色环保长效缓施化肥和提高化肥使用效率,选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有效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负责农村散煤治理和推广使用清洁高效燃烧炉具工作。
(十二)县工商局。负责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注销登记手续;负责县建成区内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禁售工作。
(十三)县安监局。负责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向相关部门移交移送,建立并完善部门联动机制,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十四)县商务局。负责油品整治和加油站点油气治理回收工作,抓好国五车用汽、柴油的升级替换,提高黄标车拆解率。
(十五)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粘土砖瓦窑的取缔工作,严防反弹。
(十六)县农办。负责严查烧秸秆、烧垃圾、烧荒草、烧树叶等行为。
(十七)县农工委。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十八)县质监局。负责煤质检测和监督检查,对劣质煤严格依法查处和从严处罚。
(十九)县供电公司。负责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
(二十)县气象局。负责与县环保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提高预警预报能力;负责天气实况应急监测和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修正。
(二十一)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指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各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负责在接到县领导批示或县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通知后,在2小时内启动应急响应,并通过电视滚动播发、县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预警信息。
(二十二)县广播电视台。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宣传报道,应急工作信息及时、准确发布;负责对破坏环境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二十三)县财政局。负责落实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化建立、聘请社会监督员、环保信息员的经费,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强化相关部门的环境监管责任,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县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环境目标考核,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行为,将严格按照《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规定,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