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47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关于印发《魏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8-12-23

关于印发《魏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魏气领〔2018〕3号

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魏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魏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魏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11月10日



魏县2018-2019年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深入实施《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我县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邯郸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严格禁止“一刀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稳中求进,攻坚克难,持续改善。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散煤整治、退城搬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监管、工业炉窑污染治理、VOCs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科学制订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通过专项督察和执法、量化问责、考核排名等保障措施,推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控制在84微克/立方米以下,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控制在18天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实施散煤整治专项行动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落实《魏县2018年农村(含城中村)清洁取暖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省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以气(电)定改,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2018年10月底前,全县完成散煤替代9133户。(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建立洁净煤保供体系,对清洁取暖不能覆盖的区域,确保洁净煤供应全覆盖。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县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管执法局)

2.强化锅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二)实施退城搬迁专项行动

3.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年度任务。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外地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我县。(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办、县环保分局)

(三)实施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专项行动

4.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0月底前,全县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2019年1月起,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发现一起,整治一起,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整治清单,实现“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

(四)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专项行动

5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部门:县工信办、县环保分局、县交通运输局)

6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园区污染排放。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科技局)

7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市行政审批局完成辖区陶瓷、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配合市行政审批局于2018年10月底前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8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城区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县城建成区总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以上。(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9.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要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加强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责任部门:县农办、县空保中心、县农工委、县农牧局、县环保分局、县公安局)

(六)实施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0.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配合省、市环保部门对在我县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开展全面抽检。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同时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11.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0月底前,各相关部门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环保分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

12.加快车辆结构升级。制定国三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交警大队)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主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责任部门:县交通运输局、县发改局、县城管执法局、县工信办)

(七)实施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监管专项行动

13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市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2018年10月底前,各地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一批、撤销一批、拆除一批、收缴一批、销毁一批、惩处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帐,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分局)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全县加油站(点)均须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销售柴油的加油站(点)均须销售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车用尿素;加强对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部门: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分局)

(八)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5.全面排查工业炉窑。对县域内工业炉窑开展拉网式排查,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于2018年10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对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停产。

2018年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办)

16.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严格执行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法监管,促使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要求的工业炉窑,依法依规关停退出。重点加大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的淘汰力度。(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

17.加快清洁燃料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大使用清洁能源进行替代。(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办)

18.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县域内现有工业炉窑,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全部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

(九)实施VOCs综合治理专项行动

19.深入推进重点行业VOCs专项整治。按照省发布的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技术指南,推进橡胶、塑料、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深度治理,并开展VOCs专项执法行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工业行业VOCs综合整治和提标改造,并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和超标报警装置。对未完成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错峰生产方案。(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20.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县住建局)

21.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VOCs排放重点行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加快推进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0月底前,建立重点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全口径清单。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要密闭。(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办)

22.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要选择适宜的VOCs治理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参照治理技术指南限期完成整改。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并建立台账。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限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2018年10月底前,对重点行业企业VOCs治污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超标报警装置安装运行情况及治污效果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低效治污设施和低劣监控设备及市场不规范行为。(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十)科学实施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措施

2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严格落实《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8号),科学制定应急减排措施,务求精准有效。按要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工作。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要密切关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空保中心

工业企业应急减排要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和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对同行业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落实细化到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要指导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应急减排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不同应急级别停产限产措施,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推广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责任部门:县工信办、县环保分局

建筑施工工程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在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扬尘管控措施严格到位的情况下,秋冬季可以正常施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和“两个全覆盖”要求的情况下,优先保障国家和省、市重点项目、扶贫易地搬迁项目和县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正常施工;其他工程项目除土石方(含破拆、改造)工程停工外,室内地面铺装、内外墙体及内部装修等工序,在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不采取停工措施;为重点项目配套的砂石料场、商品砼企业,在严格落实环保措施要求、环保设施健全并稳定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可采取轮换生产等减排措施,确保国、省、市重点项目建设需要。要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加强技防建设,实施视频监控、PM10在线监测全覆盖并与相关部门联网,对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或不正常运行、扬尘污染管控措施不到位、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或企业,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工)整顿,绝不能姑息迁就。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分局

机动车限行由县政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至少提前1天向社会公告。除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期间外,原则上不得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机动车限行期间,军队、警务、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环卫作业、市政设施维护、民生保障、执法、公交、客运、出租、燃气车辆及新能源汽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不限行。责任部门:县交警大队、县环保分局

对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稳定达标排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电子商务、互联网产业、文化创意设计业等,不予停产限产。对于民生领域具有合法手续、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采取停工停业措施。(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

24.实行工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采暖期重点对砖瓦窑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适当调整错峰生产时间。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上述行业企业,本着“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严格防止“一刀切”,严禁不分青红皂白地停产限产。对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其他行业企业,采暖期可不予错峰生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必须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

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未经备案或擅自调整的,按未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处理。2018年10月底前,将错峰生产方案报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备案。

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责任部门:县工信办、县环保分局、县发改局)

25.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要针对建材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在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原则上不允许柴油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提供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用车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年4月30日。(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工信办、县交通运输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监督各级各部门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健全责任体系,组织实施考评奖惩。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各乡(镇、街道)政府是本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职责分工,积极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各级各部门落实方案,分解目标任务。按照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措施,落实“一岗双责”。要科学安排指标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责任部门:县大气办、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2018年底前,建成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在线监测、全程监控和监管指挥。进一步将省控、市控和县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统一联网。在实现全县乡(镇)空气质量监测全覆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县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2018年底前,建成魏县经济开发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实现质量的实时监控和定期考核。

2018年底前,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且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逾期未安装的予以停产整治。加大污染源在线监测推进力度,符合安装在线监测条件的涉污企业都要实现在线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要加强对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监管和异常情况的及时处置,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要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

2018年底前,完成年销售汽油2000吨以上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工作。(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商务局)

(三)强化监督检查。将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且环境质量改善不明显甚至恶化的地区作为环境保护督察重点,重点督察各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不作为、慢作为,甚至失职失责等问题;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在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方面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企业超标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未完成提标改造、工业炉窑治理不到位、VOCs专项整治不落实等问题;在综合整治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散煤治理、燃煤小锅炉淘汰落实不到位和死灰复燃等问题;在移动源污染防治方面,柴油车管控推进落实不力等问题;以及扬尘管控不到位、错峰生产未有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不力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整合执法资源,优化联动机制,统筹县、乡两级环境执法力量,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时段、重点问题等,采取交叉执法、巡回执法、突击执法、明查暗访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涉气环境执法检查,保持执法高压态势。秋冬季期间开展五轮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围绕“散乱污”企业治理提升不到位、关停取缔不彻底、虚报瞒报问题;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不到位,管控不到位问题;燃煤锅炉淘汰取缔不彻底或提标改造不到位问题;涉气排污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全、运行不正常及自动监控设施数据造假,偷排、超标排污问题;建筑施工工程及各类施工工地、料场堆场的污染防治措施落实问题;错峰生产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处理不到位问题等等。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处罚措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不得降格处罚或简单给予经济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公安局)

(五)实施量化问责。参照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考核问责办法和邯郸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考核问责办法制定我县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考核问责有关办法,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综合运用通报批评、预警提醒、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纪律处分等方式,量化问责情形,传导工作压力,压实工作责任。对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大气办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新发现问题较多的,按照一定问题数量和权重,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量化问责。(责任部门:县大气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六)严格考核排名。对各乡(镇、街道)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月排名、季考核,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每周三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每月对空气质量或PM2.5平均浓度不降反升的乡(镇、街道)预警提示;对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PM2.5平均浓度排名后5的乡(镇、街道)通报批评。对每季度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或空气质量指数(AQI)持续“爆表”的乡(镇、街道),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未能完成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的乡(镇、街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依纪严肃追责。(责任部门:县大气办、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秋冬季攻坚行动的支持力度。完善上网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延长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2个小时,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建立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水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大幅提高电价;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责任部门: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环保分局)

(八)全力做好气源电源供应保障。推进天然气管网、配套电网、热力管网和调峰能力建设。完善县供气支线网络。配合省市相关部门建设市、县和供气企业3级储气调峰设施。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向,确保突出重点,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要建立调峰用户清单,夯实“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和天然气互联互通管网建设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

(九)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建立宣传引导机制,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完善和落实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树立绿色消费理念,积极推进绿色采购,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开展工业企业“环保领跑者”“最美蓝天卫士”“公众开放日”等推选展示活动,引导绿色生产。加强中小学校“守护蓝天”宣传教育,开展“小手拉大手”专题活动,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营造“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浓郁氛围。当预测将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组织权威部门主动向公众介绍重污染天气过程、持续时间、影响范围、污染成因,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采取的应对措施,满足公众知情权。(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

(十)强化信息公开。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对乡(镇、街道)环境空气质量按月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有条件的企业单位通过电子显示屏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提高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在“一台一报一网”(即魏县电视台、魏州时报、魏县政府网站)设立大气污染治理专栏,及时公开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大气办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交办问题清单及整改落实情况,发挥群众参与、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保障。(责任部门:县环保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