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545

发布机构: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名称: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环保监管

发布日期:2018-08-15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魏办字〔2018〕64号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魏县县委办公室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强化各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健全完善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监督考核评估体系,根据《河北省2017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冀气领〔2018〕1号)、《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邯气领〔2018〕2号)、《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考核办法》(〔2018〕—27)、《中共魏县县委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魏字〔2017〕5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魏政字〔2018〕4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单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对各乡镇(街道)主要考核空气质量情况和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参考环保部、省级、市级和我县各类督查、巡查、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交办问题的数量和整改落实情况;对县直有关部门考核履行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和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参考环保部、省级、市级和县级各类督查、巡查、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交办问题的数量和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条  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大气办”)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实行百分制评分,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不含)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合格,6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对各乡镇(街道)考核等次有下列情形的进行调整:

2018年在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年度排名中位列后11-20名的下调一个等级,位列后6-10名的下调两个等级,位列后五名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再下降等级。

第五条  对各乡镇(街道)的考核,主要考核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排名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由县直有关单位组织考核,单项考核结果为“完成任务”和“未完成任务”两个等次,考核结果报县大气办。

第六条  按照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和PM2.5浓度排名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奖惩加减分,计算总得分。

(一)空气质量达标情况(30分)。2018年PM2.5年均浓度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限制(35ug/m3)的,计30分;每增加1ug/m3减0.2分。

(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70分)。重点任务考核单项为“未完成任务”等次的,每项扣减2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奖励性加分,加满为止:

1. 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年度排名中位列前11-20名的,加4分;

2. 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年度排名中位列前6-10名的,加6分;

3. 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年度排名中位列前5名的,加8分;

4.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突出,在国家、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和经验介绍的,每次加2分;在市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和经验介绍的加1份。被国家、省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被市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惩罚性减分,扣完为止:

1. 全市各乡镇(街道)大气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月排名中位连续两次位列后11-20名或一次位列后6-10名的,扣2分;

2. 因区域或企业大气污染问题突出,被中央和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减2分,被市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3. 辖区发生阻挠环境执法事件的,每次扣减1分;

4. 2018年被市约谈的,每次扣减2分,被县约谈的,每次扣减1分;乡级领导干部被问责的,每次扣减2分;

5. 不能保障小型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安全规范运行,造成数据失真的,扣减1分;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作假的,扣减2分;

6. 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发现问题突出的,扣减2分;问题比较突出的,扣减1分。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很多、突出的,扣减2分;问题比较突出的,扣减1分。

第七条  对县直有关单位进行考核,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共性考核与差异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责任分工,重点考核责任落实情况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县大气办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台账、座谈交流等形式,对县直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

(一)共性目标考核(40分)。主要考核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责任体系建立和重点任务推进情况等内容。包括本部门及系统内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制情况,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制定和部署调度、组织推进情况,日常工作台账建立与管理情况,督导检查和联动执法等情况。

(二)重点任务考核(60分)。按照《魏县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及各专项实施方案等有关任务目标,对县直有关部门承担的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重点工作推动落实情况进行考核,依据不同部门不同任务,采取差异化考核。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奖励性加分,加满为止:

1.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突出,在国家、省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和经验介绍的,每次加2分;在市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和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分;

2. 被国家、省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被国家市通报表扬的,每次加0.5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实行惩罚性减分,扣完为止:

1. 未完成重点任务的,每项减5分;

2. 环保部检查组在对我县的各类督查、巡查、执法检查中,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减3分;省级检查组在对我县的各类督查、巡查、执法检查中,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扣减2分;市级检查组在对我县的各类督查、巡查、执法检查中,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扣减1分;对中央环保督查“回头看”问题,整改不到位,问题突出的,每个问题扣3分。

第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对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县直相关部门(含经济开发区)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年终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考核为“不合格”等级的乡镇和县直部门,其领导班子人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条  考核为优秀的乡镇、街道和县直相关部门,以县委政府名誉名义授予“2018年度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先进乡镇(单位)”。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由县政府予以公开约谈,并对有关责任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大气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