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5-2512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关于《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号: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7-02
关于《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
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4号令公布的《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及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目标任务
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2018年12月5日,我县印发《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该法律文件有效期5年,当前已废止。为持续发挥《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对我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的指导规范作用,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我单位结合我县实际,对《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起草了《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魏县农村集中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共分八个章节四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目的依据:为加强农村集中供水管理、规范活动、保障安全及工程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二是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农村区域适用城市规定。三是总体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计划用水、节水、防治污染,保障用水安全,建立适应市场的管理运行机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市场化、商品化,改造老旧工程提升保障水平。
第二章,管理体制机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责任落实:落实乡镇政府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村级 “三个责任人” 责任,按属地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各层级行政责任人与管理责任人;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源和设施义务,有权检举破坏行为。二是部门职责:水利局是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监督指导建设、运行管理等;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供电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基层组织各负其责。三是工程管理:鼓励多种形式建设管理工程,社会资本可参与;不同投资形式的工程有相应管理方式;公共设施交叉工程费用按 “谁后建谁负担” 原则承担,损坏设施需赔偿;村级可聘水管员,供水站负责业务指导;供水站需制定制度、定岗定员。
第三章,水源、水质保护管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保护机制:建立水源保护协调机制,划定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标志;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水源保护区划定、监测和污染查处,水行政部门会同相关方划定供水设施保护范围。二是禁止活动:禁止在水源保护范围和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取土、采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废弃物、禽畜养殖、擅自改造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等。三是水质检测:供水单位按标准建立检测制度并报告结果,不同规模供水设施有相应检测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定期监测水质,数据共享,超标时采取措施;供水单位配合检测,特定规模供水站需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需办理健康证。
第四章,工程管理与保护。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管理方向: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通过多种方式确定供水单位,组建专业化队伍统一管理;明确进村以上、村级管网及附属设施、入户设施的保护责任主体,入户设施产权归用户,相关费用用户承担。二是安全措施:工程所有权人或供水单位采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安全;其他管线埋设需符合规范;禁止在供水管道直接装泵抽水等,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管网不得与农村供水管网直连;供水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和养护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进信息化、智慧化监管;供水单位需遵守多项规定保证安全稳定供水;安装计量设施,用户须安装入户水表且检定合格,禁止擅自改动设施。三是巡查维护:供水单位巡查维护管网及设施,建立档案,定期检查保养。
第五章,供水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取水与用水:供水站需办取水许可证和用水计划,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禁止用于工业和规模化养殖,已集中供水乡镇禁打新自备井;建立维护经费机制,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推行维修养护基金制度。二是责任与服务:建立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公开责任人及服务电话;停水需提前通知,不可预测事故应及时通知并抢修;供水站定期检修,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设备物资和抢修队伍,超48小时不能恢复供水需采取应急措施;合理制定供水时间,具备条件的逐步实现 24小时供水。
第六章,用水管理。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规定,一是水价与计量:实行计量收费,推行两部制水价,价格由主管部门制定,低于成本应调整,政府可补贴亏损;一户一表,水表需符合标准,到期轮换。二是优惠与义务:对生活特殊困难用户给予水价优惠,政府补助供水单位亏损;用水户需按时缴费、不得改变用水性质、损坏计量设备、盗用或转供水。
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是对未经批准取水、损坏设施、违规用水、污染水源、水质不达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未办理取水许可证供水和违规建设供水设施等行为,相关部门依据不同法规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整改、罚款、拆除设施等,造成损失需赔偿。
第八章,附则。主要规定该办法由县水利局进行解释并组织实施,以及文件生效时间。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