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145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2〕13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2-03-08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通知

通知

魏政办字〔202213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

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范围,准确把握

《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所列证明事项为全县各行政机关通用证明事项,基本目录之外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开具证明(地方性法规新设定的证明事项除外)。

《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所列事项,相对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对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证明。

二、做好衔接,全面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在政府和部门网站、政务服务大厅、办事窗口公开两个目录,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向群众宣传解读目录内容要求和新的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及时修改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要做好政策衔接,保证各项工作平稳过渡,避免服务管理环节中出现盲点真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设置一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配套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过渡期后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涉及部门间协助核查的事项,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建立顺畅、高效的核查信息发送和反馈机制,积极扩展信息核查反馈渠道,提高核查反馈效率。

四、动态管理,持续推进

目录公布后,实施动态管理,结合我县互联网+政务服务”、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推进情况,以及省、市取消、新增、调整证明事项的相关部署,及时对本单位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完善,按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附件:1. 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2. 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8


附件1

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一、公安领域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主席令公布,19581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连续就读证明(学生证等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3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就业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件类不能证明的)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


4

用于办理居住证的用人单位住宿证明

用于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第九条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


5

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使用性质证明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五条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八条

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消防部门、工程救险车使用部门


6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

举办大型活动的场地提供者


7

赴澳门就学办理签注的在学证明

赴澳门就学,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逗留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四)项第6

县级公安机关

澳门高等院校


8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赴台湾学习证明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61号,2015614修改)第七条


《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

开放赴台就学省份设区市以上台办


9

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婚姻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

香港、澳门律师行


11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抚养权公证书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夫妻团聚类携行子女或者未成年人投靠父母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2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收养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收养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3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内地无子女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无依靠老人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子女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4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出生证明公证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出生医学证明丢失或户籍无法证明亲子关系情形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5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在学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

所在内地学校


16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7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赴香港、澳门探亲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123日国务院批准,1225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第九条

《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第三条

《公安部关于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的解读1.3.4.3

县级公安机关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18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无法采集的手指伤病证明

申请电子普通护照指纹采集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

二级以上医院


19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的监护关系公证书(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

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申请出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告》(20151217日)第六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2012版)第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

具有公证资格的单位


20

《边境通行证》申领人关于现实表现情况的审核意见

办理《边境通行证》审批业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公安部令第42号,2014629日修改)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单位保卫(人事)部门审核;企业单位设保卫部门的,由保卫部门审核,未设保卫部门的由企业法人审核;其他人员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1

健康证明

外国人来中国定居或者居留1年以上的入境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国务院20031213日批准,公安部、外交部2004815日发布)第九条


有权限的公安机关

中国政府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或者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外国卫生医疗机构


22

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

办理居留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中国驻外使领馆


二、交通运输领域

23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421日修正)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练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24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5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26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7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28

出租汽车驾驶员体检证明

办理《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9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


30

健康体检证明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2020327日修订)第五条



海事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31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1229日第三次修正)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行政审批部门

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


32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派出所


33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1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34

死亡证明材料(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35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文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证机构


36

经济困难证明

申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53126日劳动部颁布)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遗属供养亲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7

与工亡职工关系的证明(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派出所


38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39

孤儿、孤寡老人证明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市、县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40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41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42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43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五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原用人单位


44

死亡证明

申请工伤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四、文化旅游领域

45

主要业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十条

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社会组织


46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11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五、市场监管领域

47

合法开业证明

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1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23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10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48

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

外国(地区)企业常住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2.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提交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49

外国投资方主体资格证明

办理外商投资设立、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20201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外商投资企业提交材料33.3.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0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51

资金信用证明

办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册、变更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201371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23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20201023日修订)第五条、第十条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

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发证机构以及相关机构


52

企业法人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企业注销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32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清算组


53

企业法人迁移证明

企业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32日修正)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20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第54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企业法人登记机关


54

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

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



《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三〔18〕非公司企业法人按《公司法》改制登记提交材料规范5、企业债权银行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证明文件和人民银行总行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中小企业改制提交)。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债权银行


55

居民住宅改为商务用房不扰民证明

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56

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资金数额证明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201932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20201023日第八次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57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用于办理食品小餐饮和小作坊登记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71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8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126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59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部门、考试机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60

姓名更改证明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令第32号)第九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市场监管部门


61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6号,201626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股东登记机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62

不动产坐落变更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地名管理部门


63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四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村(居)委会、用人单位


64

监护人证明或指定监护人关系证明(户口簿等不能证明的)

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十一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等


65

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死亡证明

不动产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324日修订)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1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66

个人姓名变更登记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2019324日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201611日实施)第三十七条

县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67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起施行,20201211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12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68

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材料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8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日建设部令第131号修改)第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监理单位、银行


八、卫生健康领域

69

医疗机构设置提交的资信证明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26日修改)第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41日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0

资产评估报告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26日修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41日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1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不符合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情况证明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26日修改)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20174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行政审批部门

卫生健康、公安派出所等部门


72

护士执业注册需提供的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不能够提供聘任书或聘任合同等文件的)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20327日修订)第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卫生部令第59号,202118日修订)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拟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


73

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首次注册和延续注册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74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出具的证明需经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认定

75

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变更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的)

用于医师姓名或身份证号发生变化时修改医师资格证书中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卫生部《关于加强医师资格考试合格考生信息修改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01号)三、申请修改医师资格信息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修改医师姓名、性别和身份证号的,提交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县卫生健康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76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2019423日修改)第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1310日公布)第十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77

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78

农村户口状况证明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中高考加分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101日实施)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79

考生父母双方一方死亡的,需提供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农村独生子女高考加分资格审核(父母一方死亡的,只审核另一方情况)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9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第三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委会


80

19924月以前抱养提供合法抱养证明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12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二条

卫生健康部门

村(居)委会


81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12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1513号)

享受奖励扶助的申请材料:3、婚姻状况证明;4、单位或村委会出具的子女状况证明。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


82

婚育情况证明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12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第五项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冀人口发〔200816号)第一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村委会


83

独生子女死亡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9日修正)第三十一条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6号)第二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84

配偶死亡证明

丧偶再婚后再生育审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329日修正)第十九条


《河北省生育服务管理办法》(冀卫规〔20195号,2019122日公布)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85

亲子鉴定证明

机构外出生,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第二项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


86

医疗机构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时,需要患者或患者家属提供无支付能力证明(不能提供《低保证》《五保证》的)

申报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

各地区应结合实际明确、细化疾病应急救助对象身份确认办法和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具体支付范围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疾病应急救助工作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5号)第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工作单位


九、民政领域

87

社会福利机构作为送养人应提交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


88

监护人为送养人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公安部门、法院、医疗机构等


89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90

生父母作为送养人需提供与当地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机构


91

亲属关系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2019年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

公安机关、村(居)委会、公证机构



92

收养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5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3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

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



93

子女情况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94

收养人身体健康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5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32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95

孤儿生父母死亡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5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3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法院、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96

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务院1999512日批准通过,1999年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201932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97

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港澳台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101日起施行)第五条



婚姻登记部门

港澳台公证机构;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98

外国人本人无配偶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自2003101日起施行)第五条



授权的婚姻登记部门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



99

生父母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证明材料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民规〔20194号)(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县级民政部门

监狱、戒毒所等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机关



100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军人申请婚姻登记时,需提交的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开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部门

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

军地联合办理


101

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社会团体登记业务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2

拟任负责人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

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03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12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4

丧偶死亡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部门

公安机关、法院、医疗机构、村(居)委会



105

验资证明或验资报告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06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司法行政领域


107

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9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县法律援助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8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登记时提交的健康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330日司法部令第60号,20171225日修订)第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司法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09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110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111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12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112

申请人经历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9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所在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务员的证明)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证明)



113

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岗位证明

报请司法部任命公证员(考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91日修正)第十九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申请人原所在单位



114

公证员法定免职事由证明

报请司法部公证员免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91日修正)第二十四条




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县司法局审核)

公安部门(丧失国籍)或医院诊断证明(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职)或公证处(调离公证机构但个人不提交辞职申请)



十一、教育领域


115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116

体格检查证明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19951212日施行)第十五条


县教育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



117

因不可抗拒原因休学证明

适龄儿童、少年因不可抗拒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91日实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



118

医疗诊断证明(初中阶段)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九条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1791日实施)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病历


119

学校资产证明

申请筹设、正式设立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十二、其他领域


120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77日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121

从事生鲜乳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准运证明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22

生鲜乳收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生鲜乳收购许可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5号)第十八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23

成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之外)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成员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1227日修订)第十六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2014年2月19日修订)第十一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村委会



124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民政部门(地名办)



125

捐赠证明

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表彰或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620日修订)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55日经国务院批准,199667国家档案局公布,201731日修正)第六条



档案管理部门

接受捐赠的单位



126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证明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第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发展改革部门

行政审批部门



127

因公牺牲、病故证明

死亡抚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九条、第十条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军队团以上政治机关



128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

在办理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认定时,用以证明该退役士兵符合易地安置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总参谋部军务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冀民〔2013125号)2.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129

活动场地同意使用的证明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117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活动场地管理者



130

涉外宾馆证明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三条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2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第四条

县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



131

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9号,20171130日修正)第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32

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1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2008年农业部令第18号公布,20131231日修正)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33

身体条件证明

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32日修改)第二十三条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115日公布)第十二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



134

资信证明

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5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201626日修订)第九条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6〕第1号,2016614日修正)第六条、第七条

市、县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35

资金证明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614日修订)第二十条



县级宗教事务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36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3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利部门

税务机关



137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证明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200112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2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138

个人健康证明

特种作业操作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80号令 2015226日修改)第四条、第十六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

社区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附件2

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用途

设定依据

索证部门

出具部门

备注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决定

规章等程序性规定

1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出生证明等不能证明的)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19日主席令公布,195819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公安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621号)第二条

户口登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

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2

理论教练员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交通部令第2号公布,2016421日修正)第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公安交警部门

理论教员应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操作教练员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3

申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无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县公安部门


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证明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429日修改)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第十一条

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县公安交管部门


5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2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6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投资人、负责人资信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11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60号令)第六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出租汽车管理部门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


7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驾驶人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或客运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条、第九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8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从事客运经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驾驶员应符合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201932日修订)第八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918号令)第九条、第十一条

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县级公安交管部门


9

供养直系亲属与死者关系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制办理,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派出所


10

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核定;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12日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11

死亡证明(通过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养老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12

能够确定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继承权的公证书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公证机构


13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告知承诺制办理)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14

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无固定收入证明)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部社保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第六十六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15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16

死亡证明(无法通过数据比对核查的通过告知承诺制)

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含生活困难,预支50%确认)、丧葬补助金申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1229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公安部门


17

无犯罪记录证明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开办者审批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11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18

体检报告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TSG Z6001-2019)第十五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19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含视力、色盲内容的健康证明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焊工)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考核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126号)第二十六条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医疗机构


20

建设行政相对人的诚信经营情况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要件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720日起施行,20201211日修改)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20181222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21

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十条


《河北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乡镇(街道)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22

寄养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证明

了解主要照料人的身体素质以及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1017日修订)第四条、第九十三条


《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4号,自201412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23

三年以上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负责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7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六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24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75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12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经历单位


25

新增加合伙人的三年以上职业经历证明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合伙人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日起施行)第75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1225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七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基层法律服务所


26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申请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五条



县级教育部门

申请人工作单位或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


27

当地兽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没有违规经销假劣兽药行为的证明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五十六条


《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201077日公布)第十一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县级兽药管理部门


28

变更注册地址的证明(地名发生变化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127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审批部门

民政部门(地名办)


29

无违法犯罪证明

网安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部门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30

水资源税完税证明

取水许可延续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201731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第十四条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8〕第3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利部门

税务机关


 

 


文件链接:魏县司法局关于《魏县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 《魏县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