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1303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

文号:魏政办字〔2022〕12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2-03-04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

魏政办字202212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邯郸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2022年农村合作经济三个专项方案的通知》(邯农通(2022)4号)精神,经2022年2月24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为指引,以服务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创新经营机制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为主线,结合我县一区一园三带多点发展格局,大力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联户经营,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开展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机构与社会化服务组织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推动全县现代农业又好又快发展。到2022年底,全县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465家以上,其中进入省名录的合作社达到20家;发展家庭农场达到600家,其中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60家;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达40家。

二、工作重点

(一)大力发展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制度,明确登记办法、认定标准,引导扶持农业大户兴办家庭农场,鼓励青年农民、大学生创办家庭农场。推进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成果,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流转,鼓励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对家庭农场经营者进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家庭农场应用新品种、新技术,调优种养结构;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田基础设施、改良土地、开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家庭农场开展专业合作,鼓励合作组织、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家庭农场提供生产和经营管理专业化服务。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经认定为县级、市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的,争取上级政策给予奖补。引导家庭农场联合经营,推进品牌创建。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户运行模式,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

(二)鼓励发展合作组织。按照积极发展、逐步规范、强化扶持、提升质量的要求,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深入开展服务成员好、经营效益好、利益分配好、民主管理好、示范带动好为主要内容的五好示范合作社创建活动,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创建省级示范社;加强农民合作社名录管理,对列入市级及以上名录的合作社优先扶持。强化合作社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能力建设,鼓励合作社产品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两品一标认证,促进合作社做大做强。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营,鼓励合作社跨区域、跨产业合作,提升合作经济组织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鼓励农地股份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相互融合发展,提升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增加社员收入。

(三)做大做强龙头企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要求,鼓励龙头企业参与生产基地建设,发展清洁生产、循环农业和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等设施以及自动化、信息化装备;鼓励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创建中国驰名商标、省市著名商标和省市名牌产品。加快农产品加工集群建设,建成以农产品加工为载体的现代化农业园区,推进龙头企业集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之间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联营合作,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收购、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推动龙头企业与农户、合作社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合作社互利共赢。

(四)构建新型服务体系。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农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建设,积极培育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鼓励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推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服务专业化。鼓励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提供良种示范、农机作业、抗旱排涝、统防统治、产品营销、信息提供等服务。着力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积极探索专业化服务公司+合作社+专业大户专业化服务队+农户农业经济技术部门+龙头企业+农户等多种服务模式。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要积极整合项目资源,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扶持力度,重点支持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推进集约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提升加工流通能力,农民合作社提升服务农民生产经营的能力;支持合作组织兴办或参股龙头企业,龙头企业领办合作组织,实现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融合发展。新增农业补贴要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把新型经营主体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在设施农业、农田水利、农机购置、高产创建、坑塘经济、结构调整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土地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优先安排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切实改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条件。各有关部门也要积极向上争取扶持资金,支持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打造供应链、建强物流链、培育创新链,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全面落实各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税费扶持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销售自有农产品、农民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家庭农场从事农业所得,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经相关部门核定,对省级及以上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苗、种植、养殖的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其他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资源费。对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从事种养业项目和初加工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对市级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电力增容和夏季高峰用电,电力部门在业务办理和有序用电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免除市级及以上龙头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费等。

(三)强化金融用地支持。推动金融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建立融资协作长效机制,逐年增加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授信额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特点,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偿还方式,创新开展仓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可转让的林权等抵(质)押服务,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小额信贷业务,并重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合理安排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扩建、新建项目用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用于服务农业生产经营的设施用地,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组织力度。要把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的大事、要事来抓。建立健全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工作机制,强化协作,配强队伍,落实经费,细化措施,将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相关指标作为农业农村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指导服务。农业农村部门和农协办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指导,工商部门要强化登记前的咨询辅导,财政、税务、市督管理、交、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电力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政策,形成强大的扶持合力;宣传部门要指导新闻媒体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宣传报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优秀品牌,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三)严格监督管理。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做好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经营业态、成本收益等方面信息的监测和调研,积极帮助其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加强农业补贴资金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完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够切实享受到政府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31

 


 文件链接:魏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扶持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施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