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19800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魏政办字〔2021〕13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5-21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魏政办字〔2021〕13号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

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文件精神, 全面加快我县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经县政府同意,制定了《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淘汰补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发挥资金补贴引导作用,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商务厅、公安厅五部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的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冀交运〔2020〕190号)、《河北省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冀交运〔2020〕364号)、《邯郸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邯交公〔2020〕79号)和《邯郸市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施方案》(邯交运〔2020〕98号)要求,制定本奖补方案。

一、补贴范围

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在我县注册登记,并在2020年4月28日(含)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商务部、公安部《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20〕47号)文件印发后,经报废汽车回收公司拆解报废并开具回收证明的,符合条件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给予适当补贴。

二、补贴申领条件

(一)申请淘汰补贴,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县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不包含“五类车”即:查封、扣押、盗抢、抵押、质押);

2.具备提前淘汰条件,且非灭失或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3.车辆不缺失机动车五大总成;

4.经发改(商务)部门认可取得合法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并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5.取得登记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

6.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交回《道路运输证》原件,《道路运输证》丢失的,由核发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贴

1.在2021年6月30日以前(含)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国家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环保部令〔2013〕第12号);

2.机动车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和经费来源为“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等;

3.已享受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三、补贴资金标准

补贴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资金组成,中央资金为预拨资金,根据《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0年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20〕221号)精神按比例下达;省、市、县资金按照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79号确定的分担比例下达。我县需要补贴车辆最后清算,以实际符合补贴条件的车辆数量为准。

四、补贴办理时间和地点

办理时间为即日起至5月31日17时,我县“一站式”淘汰工作联合服务窗口设在县经济开发区和兆益祥报废回收厂二楼。


附件:1.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标准

          2.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资金申请表

          3.车辆有关信息确认表

          4.个人授权委托书

          5.单位授权委托书

          6.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流程

                附件1-6.doc


     文件链接:魏县交通运输局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实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