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1966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21-03-15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通知

 

 

魏政办字〔20214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的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6

 


魏县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就医负担,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提高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救助水平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3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2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医疗保障部门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坚持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的原则;

(三)坚持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及各类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连接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第三条  凡在我县区域内居住,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收入困难对象。主要是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医疗支出困难对象。主要是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脱贫享受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四条  以上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含慢、特病费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11日至1231日)内多次住院或连续诊疗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可累计计算,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不跨年计算、不跨年结转;跨年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第三章  医疗救助标准和程序

第五条  救助标准

(一)参保资助救助。

1.资助标准: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给予100%全额资助,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不低于60%的定额资助。

2.资助方法:根据年底前相关部门提供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等对象名单,对下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标准予以资助,保障其获得必要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重度残疾人(Ⅰ、Ⅱ级)等对象,个人缴费部分不再予以资助。

(二)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以医保报销系统内数据为准),按规定在年度救助限额内给予救助。

1.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费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阶段费用“一站式”报销,出院时即进行医疗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疗救助政策。

2.特困供养人员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本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按10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

3.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本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按不超过70%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

4.医疗支出困难对象因患疾病医疗费用较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给予救助,本年度政策内自付医疗费用起付线15000元,15000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封顶线20000元。

5.对因患重病发生医疗费用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重大疾病患者,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通过集体研究,根据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后,参照扶贫医疗救助政策,降低起付线、提高救助比例,进行重点救助。

以上人员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医疗救助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不予救助范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

(一)工伤、交通事故等有他方承担责任的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吸毒发生的费用;

(三)医疗美容、健美、矫形手术等非必须检查及非疾病治疗项目和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实验性诊疗项目;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救助程序。

实施医疗救助坚持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一)申请。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魏县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2.患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3.在医院直报的提供医院发票原件;在县医保局医保经办机构手工报销的提供结算单。

4.诊断证明书或病历首页复印件。

(二)受理。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经办人员受理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入户调查并进行公示后,经审核无误后,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主要领导、经办人签字盖章后于每月10日前报县医保局;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并做好政策解释和答复工作。

(三)复核和拨付。县医保局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上报的申请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及时复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及时拨付救助资金;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其申请材料并告知其理由。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医疗救助资金支付实行银行化发放。

第九条  县医保局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患病率、救助标准和医药费用增长情况,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报销水平等,科学测算医疗救助资金需求,为县财政安排医疗救助资金提供依据,县财政要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筹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截留。不得从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费用,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县医保局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业务经办、财务管理、运行分析、风险预警等内控制度,完善业务环节的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支结余等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或单位要履行好医疗救助申请受理及审核等职责,明确具体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县医保局要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复核、救助资金发放、档案管理,指导乡镇做好医疗救助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县财政局要根据医保局提供的资金需求,及时拨付资金,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县民政局要做好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人员的身份认定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残联部门要做好重度残疾人(Ⅰ、Ⅱ级)认定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有关单位、组织、个人应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如实提供所需材料,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医疗救助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救助申请、认定、审批各环节中,人为设卡、侵占、克扣救助资金或收受救助对象钱财的单位和人员,一经发现,移交纪监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之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各人民团体。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6日印发

(共印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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