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928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9-11-19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


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2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通知》(邯政办字〔2016〕169号)精神及中央、省、市关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确保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制定机关应严格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

    (一)审查对象。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合同和其他措施时,应当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得提请审议,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再提请审议;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决策。政策制定机关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二)审查职责。2019年121日起,县政府及所属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政府或办公室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文件起草牵头部门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提交县政府审议。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将审查报告与文件一并送至其他部门会签。以单独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由政策制定机关开展自我审查。

    二、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担任召集人,县市场监管局、司法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县教育体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建立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工作,研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负责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各相关单位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门股室负责本部门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审查中应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各相关单位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要及时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发现存在问题的,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要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各相关部门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三、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

    把自我审查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切实保障自我审查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完善政府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严格执行重大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制度,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加强社会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部门,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作出严肃处理。

    四、稳妥有序清理现行政策

    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原则,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起草牵头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以各部门名义出台的现行政策,由政策发布机关负责清理。清理结果要填写清理情况表(附件2),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送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经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审查后,于2020年1月底前报县政府审定。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

            2.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表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和例外规定

一、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 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 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 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 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 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 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 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 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 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 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 不得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 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 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二、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2

公平竞争审查文件清理情况表

报送单位(盖章):                  联系人:                    填表时间:                

文件名称

类别

发布机关

文号

发布时间

内容摘要

(清理理由)

处理意见

建议

完成

时间

备注

 

 

 

 

 

 

 

 

 

 

 

 

 

 

 

 

 

 

 

 

 

 

 

 

 

 

 

 

 

 

 

 

 

 

 

 

 

 

 

 

 

 

 

 

 

 

 

 

 

 

 

 

 

 

 

 

 

 

 

 

注:1.清理的范围为现行的相关文件;2.类别指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措施。3.内容摘要(清理理由)是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有关内容。4.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及其所属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处理意见建议一栏填写修改或废止,并填写完成时间。



文件链接: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