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911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9-11-12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县临时救助制度,提高我县临时救助实效及工作水平,切实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中的扶持作用,更好的化解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紧迫性的生活困难,根据《邯郸市民政局 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邯民〔2018〕59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细化对象认定范围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一)急难性救助对象

    急难性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家庭对象

(1)遭遇火灾、爆炸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家庭成员遭遇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造成主要经济来源中断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因家庭成员突发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治疗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4)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家庭。

2.个人对象

(1)遭遇火灾、交通事故、人身伤害或突发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个人。

(2)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还等救助。

(3)其他应予紧急救助的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1.因家庭成员患病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2.因子女教育费用(全日制本科及以下、不含高中及以下自费择校情形)或其他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低保家庭、特困家庭、低收入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

3.其它因支出较大应予救助的家庭。

(三)对于支出型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可不予救助:

1.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2.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收入的。

4.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5.在法定劳动年龄阶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6.危害国家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7.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8.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未履行义务的。

9.其他不予救助情形的。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不持有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不足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规定执行。

二、临时救助标准

实施临时救助,着眼解决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保障基本生活权益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依据分类分档原则制定如下临时救助标准。

(一)因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有生活用品损失,致使生活出现一般困难的,按不超过6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有家电和房屋损失,致使生活出现较大生活困难的,按不超过9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有人员伤亡和房屋损失严重,致使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二)因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一般财产损失,人员轻伤,造成生活困难的,按不超过6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财产损失较大,多伤或重伤,造成较大生活困难的,按不超过9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财产损失巨大,人员伤亡,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三)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突发疾病,影响生产,造成生活困难的,按不超过6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18种慢性病(包括:1、高血压合并症。2、风心病。3、肺心病。4、心肌梗死。5、各种慢性心功能衰竭。6、脑血管病后遗症。7、病毒型肝炎。8、肝硬化。9、慢性肾炎。10、糖尿病合并症。11、再生障碍性贫血。12、类风湿关节炎。13、系统性红斑狼疮。14、癫痫。15、精神障碍。16、活动性结核病。17、帕金森病。18、器官移植术后治疗),长时间住院或长期不能生产,造成生活较大困难,按不超过9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10种重大疾病(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按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四)因学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学费在6000元以下的(含6000元),按不超过6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学费在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按不超过9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学费在10000元以上的,按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五)因意外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救助标准为:一般意外变故,造成个人或家庭生活处于困难状态,按不超过6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紧急意外变故,个人或家庭困难处于逐步升级的边缘,按不超过9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严重意外变故,危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社会影响扩大,按不超过12个月城镇低保金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随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步进行相应调整。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临时救助申报材料

(一)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火灾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提供火灾现场照片、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户账户(存折或卡)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提供事故现场照片或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户账户(存折或卡)复印件。

(三)因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诊断证明或病历首页或慢性病手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户账户(存折或卡)复印件。

(四)因学费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因学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户账户(存折或卡)复印件。

(五)因意外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下列材料:临时救助申请表、村(居)委会出具的因意外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的证明,乡镇政府会议纪要或民政局会议纪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农村信用社个人结算户账户(存折或卡)复印件。

四、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程序

(一)急难型临时救助程序。要注重提高救助时效性,积极开展“先行救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民政部门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及时核实申请人遭遇困难情况,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开救助信息。

(二)支出型临时救助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收到救助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状况调查等工作,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并提出拟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公示2天后报县民政部门,县民政部门应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并协同财政部门完成救助金发放工作。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其成员和特困人员,可省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环节,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三)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联合抽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临时救助金一般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对急难型对象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购实物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县乡要不断完善资金或实物发放手续。

对符合低保、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各乡镇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六、加强与慈善组织衔接

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畅通连接渠道,对政府救助后仍需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予以转介,使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

引导慈善组织和社会服务机构及时发布救助项目、帮扶项目,便于公民发布个人求助信息,促进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爱心组织等慈善力量与求助方对接,扩大救助能量。

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探索政府引导,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好临时救助政策。

(二)强化机制建设。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便民服务平台,设立统一的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建立部门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将有关办理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强化资金保障。统筹考虑将包括临时救助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多方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临时救助的投入原则上只增不减。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可综合考虑乡镇(街道)常驻人口及低保、特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量,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实施。临时救助备用金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四)强化监督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因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以及申请人恶意瞒报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文件链接:魏县民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