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827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2019-10-28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调、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县政府决定成立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忠良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郭海印  县政府信息中心主任        

姬海波  县民政局局长

  员:韩晓光  县民政局副局长

        王学海  县委政法委副书记

        崔运海  县委编办副主任

万龙飞  县法院副院长

杜静波  县检察院第四检查部主任

苗云燕  县发展和改革局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

段国法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科级干部

闫广霞  县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冯海利  县妇联副科级干部

栗艳梅  团县委少先队总辅导员

曹志刚  县公安局副政委

申现峰  县司法局主任科员

    县财政局副局长

段  勇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建兴  县医疗保障局主任科员

李艳亮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宇峰  县卫生健康局红会秘书长

徐玉婧  县扶贫开发办规划统计科科长

蒋忠诚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朱永刚  县残联副理事长

马志强  县消防支队副大队长

王军景  县市场监管局正科级干部

生关明  魏州街道办事处正科组织员

薛晓飞  魏城镇副书记

李玉玲  德政镇主任科员

张彦军  东代固镇党委副书记

卢力明  棘针寨镇组织统战委员

李军朝  双井镇主任科员

杨会林  院堡镇主任科员

王海林  车往镇正科组织委员

马清河  回隆镇武装部长

吕孟安  张二庄镇人大主席

董  凯  北皋镇人大副主席

刘建国  牙里镇武装部长

闫国顺  野胡拐乡副乡长

常志锋  大辛庄乡人大副主席

李延刚  前大磨乡正科组织委员

李振强  北台头乡人大主席

段双春  边马乡常务副乡长

吴志刚  泊口乡正科组织员

张耀峰  大马村乡武装部长

张洋洋  仕望集乡副乡长

段  伟  沙口集乡党委副书记

苗华清  南双庙镇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导落实,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韩晓光同志兼任。

 

附件: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5日


附件

魏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牵头做好救助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建立健全统计报告制度,加强救助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救助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为符合条件的受助人员落实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相关政策。

县委政法委:负责把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全县各乡镇、相关部门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全县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情况作为平安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

团县委:负责依托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推动各乡镇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将其纳入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考核内容;动员、组织青少年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县委编办:负责做好救助机构设立(变更)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

县法院:负责依法追究未成年流浪乞讨人员失职父母或侵害人的法律责任,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保护的案件,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惩处各类侵害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的犯罪。办理涉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民事、行政检查案件。加强对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流浪乞讨人员保护职责的法律监督。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配合县民政等有关部门合理规划和安排救助管理机构设施建设,不断改进和完善救助管理设施条件。

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工作;及时安排适龄流浪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中等教育;对公办中小学(含职业学校)所接收的魏县籍流浪未成年人纳入现有资助政策体系。

县公安局:负责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流浪妇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建立打击整治组织未成年人乞讨和强迫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拐卖、拐骗流浪妇女、未成年人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处置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切实履行街面巡查职责,加强社会面巡逻查控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或报警求助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应及时引导、护送至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或定点医院进行救治;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对入站7个工作日内的流浪乞讨人员采集DNA,输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按规定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信息登记工作,查明长期流浪被注销户籍受助人员相关情况,及时恢复其户籍;依法对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治安工作进行监管,及时处置影响救助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类案(事)件;积极配合县民政部门做好特殊受助人员的护送返乡工作,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快速查询机制、寻亲服务机制和滞留人员身份查询长效机制,加大对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度,并按时向申请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县司法局:负责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民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因民间纠纷引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流浪乞讨现象。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对未成年犯和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教育矫治,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组织开展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排查,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帮扶救助措施,防止流落街头违法犯罪。

县财政局:负责救助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支持救助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导社会专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完善救助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切实保障受助人员生活、教育、医疗、安置等工作的顺利开展;落实《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积极开展流浪乞讨人员就业帮扶工作,为已落实户籍的长期滞留人员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落实救助管理机构的教师、医务人员、护工、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待遇。

县住建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当地城镇户籍流浪乞讨人员中属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

城管局:负责切实履行街面巡查职责,依法做好防范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管理工作,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要做好告知、引导、护送工作,协助民政、卫生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救助管理机构提供购买长途汽车票和接送流浪乞讨人员进出站等便利服务。充分发挥出租车司机、公交出租司机等人员的积极性,促其主动提供救助线索。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配合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巡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医疗救治工作;指导救助站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完善定点医院制度,依据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施救,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及时得到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服务。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已经核准户籍属于本县范围内的流浪乞讨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落实相关医疗保障政策。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对我县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做好救助和托养机构的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探索针对反复外出流浪乞讨人员扶贫新举措,将符合防贫救助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时纳入防贫救助对象予以精准帮扶。

县消防支队:指导、督促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机构落实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巡查和消防知识培训、开展消防应急演练等安全主体责任。

县妇联:负责配合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流浪妇女救助保护工作,将流浪妇女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总体计划,发挥“妇女之家”的阵地作用。

县残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浪乞讨残疾人相关工作,对本地户籍流浪乞讨残疾人落实有关帮扶照顾政策,做好流浪未成年残疾人的康复、教育等工作;对流浪乞讨成年残疾人做好技能培训、就业服务、临时救助等工作,依法保护流浪乞讨残疾人权益。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承担发现、告知、引导、护送等责任,属于本辖区人口的流浪乞讨人员,要与其家庭成员取得联系,引导或护送其回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流浪人员的接收安置工作,做好源头预防和治理工作,防止人员再次流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