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671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18-01-1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18x

申请人:冯XX

被申请人:魏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不服魏县公安局作出的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XXXX号处罚决定,向魏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未查明事实、证据不足、使用法律错误。1、被申请人未查明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在2017年10月13日20时许,陈XX、王XX、安XX因与申请人有土地纠纷,三人来到申请人的家门口吵闹,踹申请人家的大街门,问他们也不答话,申请人出来与三人理论,见三人的蛮不讲理,申请人准备关门,三人不让,当时只是吵闹的激烈,并未有肢体接触,申请人的二女儿把申请人拉回家里,未见谁流血。魏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上载明是申请人打致王XX轻微伤,不属实,事情发生时未见谁流血,至今申请人也不知王XX哪里受伤,被申请人对此事未查明,受伤是由什么物件致伤,在被申请人处理此事时,有记录仪证明安XX说光吵吵,没有见东西,被申请人妄想结论,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2、被申请人采信的证人证言,两位证人与王XX有厉害关系,依据相关法律应不予采纳。在被申请人出具的决定书中所谓的证人证言是陈XX和安XX的证言,其二人与王XX在土地纠纷中利益一致,事情的起因也是由土地纠纷引起,故他们的证言应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极大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1、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7年10月13日20许,在边马乡XX村西南角,因土地纠纷王XX被本村的冯XX打致轻微伤。我局根据以上事实依法作出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07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冯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佰元;2、该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作出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受案、询问、调查、告知等相关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局作出的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3日20许,在边马乡XXX村西南角,因土地纠纷王XX被本村的冯XX打致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受害人指控、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及法医学鉴定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魏县公安局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魏县公安局作出的魏公(边)行罚决字2017XXXX号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八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