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8-10670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文号

主题分类:其他文件

发布日期:2018-01-22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魏行复决字〔2018〕x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魏县魏州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请求1、责令被申请人公开县政府确定xxxx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文件;该项目被政府统一收储的法律文件;县政府土地收储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名称及具体条文;三座坟茔已列入迁移之列的法律文件,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上述公开信息的纸质复印件(加盖被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926日向申请人下发了《迁坟通知》,通知称XXX项目占地已被政府统一收储。申请人承包的土地位于该项目占地之上,从未见到县政府土地收储《公告》,不知晓《公告》内容。申请人于201710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县政府确定xxxx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文件;该项目被政府统一收储的法律文件;县政府土地收储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名称及具体条文;三座坟茔已列入迁移之列的法律文件;向申请人提供上述公开信息的纸质复印件(加盖被申请人公章)。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7101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县政府确定xxxx为重点建设项目的文件;该项目被政府统一收储的法律文件;县政府土地收储公告;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名称及具体条文;三座坟茔已列入迁移之列的法律文件; 20171121日,申请人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公告上述内容,本机关依法受理,20171130日,被申请人取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被申请人在法定答复期内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进行答复。

本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申请人于本复议决定生效后十五日内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