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8012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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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9-12-17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构职责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邯办文〔2019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加挂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魏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县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以及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全县人民防空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本县住房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及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全县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城乡建设方面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推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的行业标准及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拟订工程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量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三)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工程建设、建筑业、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和建设机械材料装备等行业管理,拟订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规范建筑市场各个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期间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

(五)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工作。拟订房地产开发建设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研究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征收和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六)指导城乡建设工作。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研究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城乡建设行业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谋划、编制县本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编制县本级年度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管理;负责城乡建设投融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城镇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七)指导村镇建设。贯彻落实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及危房改造;指导重点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和推动建筑节能减排、绿色建筑发展和建设行业信息化;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培训教育。

(九)负责全县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十)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一)负责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清欠工作的协调督导,指导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整体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工作,编制保障性住房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省、市、县有关保障住房资金安排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县住宅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革。

(十三)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上级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县房产交易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负责加强对房产市场信息监测和运行分析。

(十四)负责拟订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负责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房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房产测绘和测绘成果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科技、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负责县中心城区房产交易登记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的受理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八)负责房地产业协会、物业管理协会的监督指导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物业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全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

(二十)拟订全县人民防空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督导落实;与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参与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指导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人口疏散地域(基地)、人民防空信息化等规划并督导落实。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人民防空内容。

(二十一)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城市等级划分标准,落实防护建设要求;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质量、造价管理,监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落实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负责组织战时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各地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指导各地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灾应急避难场所。指导重要经济目标单位落实防护建设要求。

(二十二)制定县人民防空指挥部服务保障计划并负责日常工作,负责县级指挥场所和设施设备建设、使用和管理,拟订县级防空计划方案。指导各地人民防空指挥体系建设和防空计划方案制定。组织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二十三)组织开展全县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指导各地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警报体系建设和警报试鸣工作。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

(二十四)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制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计划,组织训练演练和考核。

(二十五)负责编制本级人民防空预、决算。组织开展本级人民防空建设项目内部审计。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

(二十六)编制人民防空科研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重大科研课题攻关,推介应用人民防空科研成果。

(二十七)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推进机关“准军事化”建设。

(二十八)战时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空情信息保障、防空袭警报发放、群众疏散掩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消除空袭后果行动。配合要地防空、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城市生产、生活秩序。

(二十九)研究拟订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行业的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制定的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十一)作为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督导主城区范围内“五包责任制”的落实。

(三十二)负责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中小型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和管理。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部门拟定县内区域的环卫经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依照有关规定标准负责对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用事业等城市管理相关方面费用的征收工作;依法征收城市配套费。

(三十三)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考核结果的运用;组织、协调、督促相关单位处理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十四)负责全县范围内燃气、污水处理,以及县中心城区供热、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及相关经营活动特许经营的管理;承担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监管。

(三十五)负责县中心城区市政设施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城市道路、桥涵、道路照明设施及亮化的设计、建设、维护、维修及管理;参与公共停车场的规划,牵头负责停车场建设工作,对停车场收费进行专项清理,负责道路红线以外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共交通场站设施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三十六)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雨、污水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参与城市防汛工作。

(三十七)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公益园林及道路绿化、美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社会绿化管理,对门前、园林小区、单位附属绿地等绿化设施进行统一规划,指导、监督绿化设计、施工工作。

(三十八)负责指导协调县中心城区的市容市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县中心城区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和户外广告、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设置等市容市貌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考评;牵头负责主城区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三十九)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省政府批复和市、县政府关于在城市管理领域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意见,负责县域范围内的规划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城乡规划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承担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方面行政处罚权。具体行使县中心城区范围内:园林绿化、市政设施、供热以及全县范围内燃气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排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夜景亮化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负责上述范围内全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的行政复议工作。

(四十)负责指导协调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清运和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负责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无公害处理和消纳方面的监督管理;负责环卫机械设备配置的计划编制和产权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十一)负责全县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及管理;负责燃气加气站的规划和监督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维修的监督管理。

(四十二)负责县中心城区的城市供热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城市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供热经营权的申报工作。

(四十三)参与县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设计工作;负责协调市政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十四)负责县中心城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的行业指导和督导考核。

(四十五)负责建设系统党的组织建设、思想作风建设;协助县委抓好建设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管理。

(四十六)承办县人大代表建议和县政协提案工作。

(四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