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7654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称: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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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9-09-04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林地、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规范性文件,监督检查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乡(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并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落实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各乡(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县域城镇体系规划、魏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重大项目的前期论证。

(十七)负责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依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范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依法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辖区内城乡规划技术服务的管理工作。

(十八)负责指导和组织全县的规划编制及报批工作。

(十九)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设规划的核实和批后管理。

(二十)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十一)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组织拟订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县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县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二十四)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自然遗产项目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二十七)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八)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监督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九)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森林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县级以上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三十一)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三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