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19-16644

发布机构: 住建局

名称: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文号

主题分类:机构职责

发布日期:2018-05-03

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魏政字〔2015〕78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对口各单位,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4日





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邯郸市委办公厅、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责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四级(含暂定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3、商品房预售许可。

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5、三级和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批。

6、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7、城市排水许可证的核发。

8、燃气经营许可及设施改动审批。

9、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0、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11、城市规划区外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12、在危机人防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1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

14、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临时建设)。

15、城市道路(含桥梁)挖掘、临时占用、建设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特殊车辆行驶的审批。

16、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审批。

17、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审批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8、城市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临时摆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二)新增的职责

1、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含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三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承包企业和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劳务企业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审批。

2、建设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建设工程丁级设计企业资质审批。

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等)操作资格考核。

4、从事燃气气源销售的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5、一、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

6、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7、餐厨废弃物处置从业许可、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8、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审批。

9、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1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的行政处罚。

11、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业建筑施工活动的查封、取缔。

12、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

13、案件转办督办。

1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进行施工招标确定。

15、对国家和我省部署的任务目标和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考核验收。

16、住房城乡建设各类信息系统建设。

17、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18、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

19、依申请对建筑装饰装修质量纠纷的调解。

20、对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由异议的调解。

21、信访案件的调解处理。

22、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及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

23、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三)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我县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和建筑业、市政公用业、房地产开发业、勘察、设计、监理咨询业以及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地方性政策、规章等,并组织实施和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县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对县城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进行修订,协调组织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并依法实施。

(三)负责市政公用中小型项目建设资金的计划编制使用管理,参与编制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计划。

(四)对建筑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依法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对违反规划行为的依法进行拆除和处罚。

(六)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涵、排水、路灯照明、污水处理、防汛等项目的审批、建设、维护和管理,对未经审批或竣工后不能恢复原貌的,依法进行处罚。

(七)负责对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围墙、绿地、工地的环境、容貌进行管理,参与对临街建筑项目的审批和竣工验收,对影响城市规划及市容的责令其改正。

(八)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园林绿化、城市绿地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征收绿化用地补偿费。

(九)负责城区内建筑工程渣土排放处置的源头管理,监督管理生活垃圾、有害专业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单位或个人自建管线与城市管线的衔接以及单位投资建设自备路与城市道路的衔接。

(十一)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组织征收城区排水有偿使用费、道路占用(挖掘)费及征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集资费等各项收费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管理。对从事建筑产品生产、交易及有关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图文件审查、招投标活动、建设工程的造价、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审查管理;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市场稽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十三)负责全县勘察设计业及建设咨询业、工程造价和标准的管理。培育规范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市场,管理从业资质;监督管理勘察设计的招、投标活动和工业与民用建设的抗震设防;指导城市城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十四)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建设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管理。编制城镇住房建设和城市综合开发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从业资质管理;负责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抵压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交易管理。

(十五)负责县城改造房屋的拆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县城拆迁、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标准和实施方案;负责拆迁中部门、群众施工中与征地拆迁有关的问题处理;负责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拆迁工程评估、预决算管理工作;负责整理、绘制拆迁的各种资料、档案和图纸的留存、归档等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部署,及时下达年度任务,实施补助标准和办法,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推进建筑节能示范。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实施年度省级财政预算,配合做好政策措施实施和年度考核评价;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十七)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对保障性住房资格监督管理;负责保障性住房配租配售及租金收取;负责租赁补贴发放、保障性住房后期运营管理。

(十八)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实施燃气行业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燃气、供热、供水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全县燃气、热力企业完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全县燃气、供热工程一本县域内输气工程的质量监督。

(十九)负责全县测绘业管理,对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前进行测点、划线、绘制图纸,统一建设地基标高;并对测绘标志、测绘数据进行保护管理。

(二十)负责全县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推进工作;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负责我县与建筑节能有关的统计报表和目标考核工作。

(二十一)负责城市防空工作,搞好人口疏散计划,并负责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

(二十二)负责全县城镇建设档案归档与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1、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临街或景观区域内的单位,未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定期对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外部进行清洗或粉刷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在街道两侧的建筑物上进行门面装饰、装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或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的。

3、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5、在街道及其两侧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

6、在临街建筑物顶部搭棚、设架、堆放物品或在临街建筑物阳台、窗口及外墙堆放、吊挂物品的。

7、从事车辆清洗、维修、保养等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或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绿地等公共场所的。

8、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非法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或到期后未拆除的。

9、未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

10、户外广告、门店招牌未按照统一规划的要求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规划要求或未及时清洗、粉饰、更换;广告牌、宣传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画廊等户外广告的画面出现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业主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未进行修复;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或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

11、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市容貌的。

12、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店外摆放物品等经营活动的。

13、街道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未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或未定时清扫、全天保洁的。

14、进入城镇的机动车辆造成路面污染或者带泥行驶的。

15、运输液体、散装货物、垃圾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16、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17、在公共场所乱倒污水、乱堆污物、垃圾,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18、在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杂物、冥品、冥物的。

19、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家禽家畜屠宰和肉类、水产品加工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的。

20、在城区内未经批准饲养家禽家畜的;圈养大型犬、烈性犬的;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未即时清除的。

2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对责任区内的垃圾、粪便未及时清运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的。

22、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出售、倒运或擅自处理餐厨垃圾、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污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未使用密闭专用车辆的。

23、擅自关闭、闲置、拆除、迁移、改建环境卫生设施的;擅自变更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的;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

24、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车辆密闭不严的,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

25、临街施工现场周围不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的。

26、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27、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28、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未及时处置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的。

29、所有进出建设施工工地的车辆给城市道路造成污染的。

30、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

31、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32、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置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33、租借、转让、涂改、伪造或者超期使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十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

2、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在绿地内堆放物体或者倾倒污水、废弃物;在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擅自修剪树木;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3、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的。

4、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化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二十五)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

6、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7、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8、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9、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10、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11、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12、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二十六)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对临时建设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

2、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十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

2、对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4、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和机动车摩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的作业。

5、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的。

(二十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车辆未按有关规定停放的。

(二十九)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的。

(三十)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如下行政处罚权;

1、不按指定的位置摆摊设点的。

2、无证经营。

(三十一)履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管局)

(三十二)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为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7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负责管理和协调机关办公事务,起草局机关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负责文件处理、信息反馈、会议组织、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信访接待、服务招待、综合治理等工作;制定有限考核目标、考评细则;负责局机关车辆安排和管理工作;做好考勤、卫生、安全保卫工作;协调各股室工作。行政编制1名,工勤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二)人财股

负责全局人事制度的落实及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接收安置统配人员,对公务员及干部职工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考核、奖惩、培训、调配、干部职工工资、劳动保险的管理;负责人事统计和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做好离退休干部职工的服务工作;负责全局的评优表彰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规划资质,外埠人员进县准入工作,注册规划师、工程师、造价师等职称的审批工作;负责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工程建设资金的筹措,具体办理局机关经费工作和各项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工作;做好经费统计、会计报表等工作;负责工资发放、各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清产核资工作。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三)村镇建设管理股

负责编制村镇、集镇的发展并组织实施;对村镇各类建设公用设施以及镇容镇貌的管理等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农村,集镇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四)乡(村)镇规划管理股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负责各乡(镇)总体规划的编制,指导全县乡(镇)和村庄的规划管理;负责乡(镇)体系规划审批;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备案;负责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道保护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依法收取城市配套费工作。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五)城乡规划股

负责拟定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县城镇体系规划;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测量、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并监督实施;承担国家,省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监督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参与编制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征收城市配套费和旧城改造费及测量服务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六)城市管理股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擅自占用城区绿化用地、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擅自砍伐或者移植树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破坏城区内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临时建设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的;对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对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从事经营性露天喷漆、喷涂、喷砂制作玻璃和机动车摩擦片以及其他散发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对在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期间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或者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而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证明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街道上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占道停放的行政处罚权;行使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区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对维修经营者非法占用道路、公共场所等进行维修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内无照经营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履行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及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拆迁方案的批准。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七)监督检查股

监督检查城管干部职工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及单位内部制度落实情况;认真开展党风和廉政勤政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对局党员干部职工实施监督,对行政监察对象进行行政监察;受理对全局干部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按规定拿出处理建议;对局选拔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审查及任期监督;对街道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建设工程的审批后管理及行政处罚工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商品房预售,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参与建设用地的定位测量;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以及建设工程的放线、验线、复验,验收等工作;负责“一书两证”查处各类规划违法建设;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工作,落实局党组交办的其他工作。行政编制2名,股级职数1名。

注:其他职能由局下属事业股(室)承担。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魏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关编制共23名。其中:行政编制21名,工勤编制2名。

科级领导职数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设纪检组长1名。

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2名。

股级职数8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