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2245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魏政规〔2022〕6号

主题分类:规范性文件

发布日期:2022-06-13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魏政规〔2022〕6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524日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魏县人民政府

2022年 6月13日


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是指从工程筹建起到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止的整个建设期间,应由基本建设投资支付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算内,除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预备费、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以外,为保证工程顺利完成和交付使用后能够正常发挥效用而发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分为三部分:一是与土地使用权取得有关的费用;二是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三是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是指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是政府部门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应当遵循预算约束、以事定费、市场优先、公开择优、诚实守信、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所有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七条  政府各部门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九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购买主体可以结合购买服务项目的特点规定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但不得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承接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三章  购买其他服务费用的具体范围

第十条  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

2.前期工作咨询费(含投资咨询、水保、环评、交评、能评、安评等决策阶段咨询);

3.勘察设计费;

4.招标代理费;

5.工程建设监理费;

6.研究试验费;

7.工程造价咨询费;

8.其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16114号)等文件规定,上述第十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中除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外,其他服务项目的服务价格已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告知委托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价格等内容,并在相关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不得违反标准规范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内容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四章  政府购买其他服务费用的计算标准

第十二条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概算总投资,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建设项目概算中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和服务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结合魏县市场实际,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计算标准作出以下规定:

(一)对《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中国家没有实行市场化的政府购买建设工程其他服务费用项目,其服务费用支付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对《河北省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定额》中国家已经放开并实行市场化的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其服务费用依据传统收费标准或市场收费惯例,结合魏县的市场行情和购买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参考邯郸市其他县(市)区的做法,下浮30%-60%作为招标采购最高控制限价。实施招标采购后,在购买服务合同中要约定采购价格。

(三)政府投融资(含政府部分投融资)的重点建设项目,全面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包括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运行维护咨询、BIM 咨询及其他咨询等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专业咨询服务费用),其服务费用计算标准依照上述两款规定执行。

1.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方综合运用多学科知识、工程实践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经济管理方法,采用多种组合服务方式,为委托方在项目投资决策、建设实施乃至运营维护阶段持续提供局部或整体解决方案的智力性服务活动。

2.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取费方法。20193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该文件第5条第2款明确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在项目投资中列支,也可根据所包含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投资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费用予以支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在项目投资中列支的,所对应的单项咨询服务费用不再列支。投资者或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和期限等与咨询服务单位确定服务酬金。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有两种取费方式:

(1)叠加法:按各专项服务酬金叠加后再增加相应统筹管理费用计费模式。

根据项目的建设特点和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开展“1+N+X”菜单式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模式,其中“1”是项目管理咨询费(即完成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阶段项目管理的服务内容后,委托单位应支付的项目管理服务费用),为必选项,贯穿于项目实施阶段的始终;“N”为专业或专项咨询的服务费,如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技术咨询和其他工程专项咨询中的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工作内容;X是不自行实施但应协调管理的专项服务。

(2)成本加酬金法:按人工成本加酬金方式计取。

第十三条  本办法是本县范围内政府投融资(含政府部分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总概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算计列其他费用的依据。非政府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可以参考使用。建设项目的各类服务费用总和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国家、省、市对专业建设项目概算其他费用的编制与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购买其他服务费用的财政审核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其他服务费用实行“先审核预算、后招标采购、再拨付款项”的工作程序。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政府购买其他服务费用价格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其他服务费用招标采购最高限价、擅自招标采购的购买其他服务行为,县财政局对项目采购将不予拨款。

财政部门每次拨付其他服务费用款项时,承接主体有提供阶段性服务成果的义务,购买主体有确认承接主体服务成果的职责,财政部门有审核监督服务成果的职能。一般情况下,承接主体没有服务成果,财政部门不予拨付款项,且其他服务费支出进度不能超过服务成果进度。

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政府购买其他服务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积极配合县财政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开展审核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购买主体需要送审的资料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概算(估算);

2.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购买主体计算其他费用的依据;

5.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计取、服务程序、服务时限和服务职责等,依照《魏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开展服务审核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初审意见,并对出具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要及时将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附《项目审核征求意见函》(附件1)发送给购买主体。

第十九条  购买主体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核反馈意见表》(附件2)签署书面反馈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附项目(建设)单位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购买主体同意审核结果后,在《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审核定案表》(附件3)上盖章确认,确认后的审定金额作为招标采购最高限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招标采购。

 

第六章 购买活动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行为应当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十二条  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相关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实施。

购买主体在编报年度部门决算时,应当反映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的支出情况。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支出应当符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承接主体。

第二十四条  购买主体向个人购买其他服务,应当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且适宜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第二十五条  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采购目录及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和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买主体实施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应当事前开展绩效评估,事中事后对所购服务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运用第三方实施评估评价。

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部门实施的政府购买服务整体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或者对有关部门实施的金额大、社会影响广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购买主体及县财政部门应当将绩效评估评价结果作为承接服务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合同及履行

    第二十八条  政府购买其他服务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确定的承接主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及服务价格等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合同应当依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公告。

    第三十条  政府购买其他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在有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其他服务合同。

    第三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加强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中标服务合同履约管理,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及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接主体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将服务项目转包给其他承接主体。

    第三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建立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信息资料。

第三十四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其他服务项目资金。

承接主体应当配合县财政部门、购买主体等相关部门对购买其他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八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其他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购买主体、承接主体及其他政府购买其他服务参与方在政府购买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购买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政府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服务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采购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其他相关文件内容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不符的,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

 

附件1. 项目审核征求意见函

2. 项目审核反馈意见表

3. 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审核定案表

附件1

项目审核征求意见函

 

                 

你单位报审的                             项目,我们按规定程序委托                             (评审中介机构)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项目送审金额         万元,审定金额        万元,审减金额        万元,审减率       %。请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项目审核反馈意见表》项目主管部门意见栏中提出书面意见并签章后反馈(若有异议,须提出明确的理由和依据)。逾期未回复,则视为同意初审报告结论。

特此函告

 

 

评审中心送达人:             联系电话:

项目单位接收人:             联系电话: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盖章)

                                  

       

 

附件2

项目审核反馈意见表

项目名称:

项目主管部门:

初审报告审定金额: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附件3

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审核定案表

                                                                                                            单位:元  

工程名称

项目类型

送审金额

审定金额

审减(增)情况

审增金额

审增率%

审减金额

审减率%









委托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项目主管单位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审核机构意见:

           

 

                                (公章)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文件链接:魏县财政局关于《魏县政府购买工程建设其他服务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