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2-21791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鸭梨早采及购销“抹药梨”行为的通告

文号:魏政规﹝2022﹞8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2-08-05

效力状态:有效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鸭梨早采及购销“抹药梨”行为的通告

当前,魏县鸭梨正值快速生长期,预计到9月中上旬将自然成熟。但调查发现,近年来,有不法商贩为抢占商机,不顾鸭梨品质和声誉,在鸭梨自然成熟期前强行收购外运早采的魏县鸭梨。早采的梨果中以抹药梨(即在梨果生长初期涂抹果实膨大剂)居多。早采的梨果与魏县鸭梨固有的口感、风味及各项生化指标相差甚远,严重损害了魏县鸭梨形象。为保持魏县鸭梨固有的口感、风味,维护魏县鸭梨的品牌声誉,确保我县鸭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和《鲜梨GB/T10650-2008》《地理标志产品魏县鸭梨DB13/T998-2008》《无公害果品·魏县鸭梨生产技术规程DB13/T1005-2008》等行业标准,现就严厉打击鸭梨早采及购销抹药梨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按照《地理标志产品魏县鸭梨DB13/T998-2008》中直接进入市场销售的采收期为花后160天至170天,库存鸭梨生育期不低于155规定,在我县鸭梨采收前(约820日),全县范围内禁止采摘、运销鸭梨鲜果,对违规使用果实膨大剂催熟的抹药梨,一律禁止购销及外运。

二、各有关乡镇(街道)、村、相关部门,要采取广播、会议、微信转发、张贴通告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鸭梨标准化生产的重要意义,宣传早采及购销抹药梨的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使广大梨农和梨果经营商深刻认识到其危害,克服短期行为,切实做到不早采、不购销、不运输。

三、820日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县境内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果品商行、乡镇(街道办)集市、公路沿线市场、临时摊点等,开展联合执法巡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规收购、外运早采的梨果、抹药梨的客商和运输车辆给予相应处理。

四、县内各果品电商企业,各物流、快递公司,不得收购早采的鸭梨鲜果,不得接纳运输早采的梨果及抹药梨

五、县内所有享受过各级政府补贴的果业企业、合作社、冷库业主等,凡购销早采梨果及抹药梨的,将报请县政府取消当年项目支持,三年内不得享受所有政府性补贴。

六、广大梨农要加强鸭梨标准化管理,遵循自然规律,坚决杜绝使用果实膨大剂,并做到适时采收,切实提高鸭梨品质,维护魏县鸭梨品牌声誉。

七、县政府设立严厉打击鸭梨早采、禁止购销抹药梨”24小时举报电话:0310-351230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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