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1-20669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号:魏政字〔2021〕5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1-01-06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意见

魏政字20215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

实施意见

 

各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国家新型城镇化示范县和城镇一体化建设需要,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序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营造宜居宜业宜商环境,提升我县整体形象,促进我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参照《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邯政200939号)、《河北省住建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冀建保20186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城中村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邯政办字20181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等有关文件,经20201228日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运作方式 

棚改安置项目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类施策、尊重历史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综合运用多样化的改造方式,促进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保障产业发展空间。 

应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棚户区改造,腾出土地,进行公开出让。

二、实施程序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为达到棚改安置项目收支平衡,不增加财政负担,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定规划条件,容积率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项目容积率≤2.9。特殊情况按照相关程序提交县规委会或县政府常务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研究处理。

(二)符合改造建设规划条件,拟列入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居(社区)由村居(社区)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改造建设事项,逐户征集居民意见,同意率超全体居民总数75%且拥有面积占拆迁总面积75%以上的,由村居(社区)向所属镇(街道)申请,所属地镇(街道)集体研究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审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上级部门申请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

(三)对列入省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可实施改造项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并发布公开招引方案(含服务协议),对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建设前期投资人实行市场准入制。

1.前期投资人必须具备有担当、有信誉、有资质、有实力的社会企业。

2.具备资格的企业,拟参与棚改安置项目前期服务的,均可根据所属镇(街道)提供的村居(社区)改造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制定,限期1个月完成各自设计方案,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根据设计方案、支持政策对该项目进行初步概算。如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经镇(街道)上报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直接确认其为前期投资人;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名,通过实际论证初步规划设计方案可行性后,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进行遴选,优中选优确定一家企业,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确认其为前期投资人。

3.企业在被确认为前期投资人后,与相关镇(街道)签订《服务协议》,并向指定金融机构足额存入前期服务保证金,待征收补偿工作结束后予以退还。前期服务保证金在签订《服务协议》7日内,根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财政局、相关镇(街道)等测算的征迁费用、评估费用等一次性存入。

4.前期服务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均由前期投资人先行垫付。

5.前期投资人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镇(街道)和指定金融机构签订四方《前期服务保证金监管协议》,监管资金用于前期征迁相关支出,按征迁实际进度审批拨付。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办理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征收和报批手续,涉及镇(街道)负责开展改造范围内土地征收补偿及房屋拆迁等相关工作。

7.棚改安置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确定竞得企业。前期投资人没有竞得土地使用权的,除返还投入成本外,给予投入成本15%的投资回报,投入成本及应获得的回报由竞得企业(下称改造主体)支付,纳入安置补偿成本。投入成本由前期投资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由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组织专业会计事务所审计测算核定,给予前期投资人据实返还。

8.在土地出让前随出让规划条件,将改造用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安置小区的建筑设计方案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方案作为附件,约定由改造主体出资,按规划设计方案要求完成改造用地红线范围内地上和地下建筑物及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并明确建设标准以及安置补偿建筑面积、交付期限、责任义务等。在竞得土地后15个工作日内,改造主体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定账户缴纳安置工程建设资金10%的保证金,待安置项目施工进度50%退还保证金50%,保证金剩余50%及其同期银行利息待竣工验收后予以全额退还。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镇(街道)在半年内完成或基本完成安置建设区域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工作。改造主体需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已竞得地块的建设手续并开工建设,批准动工建设之日起30个月内完成所有安置建设任务并达到竣工交房形象进度。安置时限自获得施工许可计算,不超过24个月,因政策或不可抗拒等原因滞后的,工程延长。前期投资人需一次性将30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存入前期服务保证金专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年度发放给被征收户。安置工程建设超期后,按照与被征收户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继续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竞得土地的改造主体履行资金支付。 

(五)所属镇(街道)或拆除实施单位启动拆迁工作时,需事先向县政府提交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政策支持

(一)确保用地供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用地报批,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加大供地支持。

(二)拓宽资金渠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积极对接上级部门,将符合条件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安置项目申请列入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积极争取中央和省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等市场化融资。多措并举,县政府统筹利用有效资金,用于征收补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建设。

(三)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收入以以下两种管理方式,支持房屋征收补偿支出和棚改安置工程建设。

1.棚改安置项目占用的土地,土地出让金全额收缴后,扣除必须上解及预留基金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测算的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出让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返还前期投资人或改造主体,用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支出和棚改安置工作建设。改造建设项目中的预售(含商业)范围内用地,土地出让金全额收缴后,扣除必须上解及预留基金和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测算的开展土地征收报批、出让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的80%返还改造主体,用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支出和棚改安置工程建设。

2.县政府利用土地收入、上级补助等资金,按建设成本价从改造主体回购安置房及其配套设施,用于被征收户的安置和补偿。

(四)税费减免政策

1.棚改安置建设项目除上级明文规定不得减、免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外,安置部分按实际面积免征,其他建设面积减半征收。

2.县财税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规定,落实安置房税费优惠政策。

3.有关部门或对口企业应对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事业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中,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企业,根据改造拆迁安置情况,对安置房小区外的配套部分,由上述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配套部分,所涉及收费按普通住宅小区收费标准的70%收取,县政府可对相关企业给予补贴支持。供电部分,小区外的供电设施,由县供电公司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小区内的供电设施由改造实施单位自行建设,确需委托电力公司建设的,按照普通住宅小区的整体收费标准70%收取。除此之外,安置房小区内外相关设施建设不再缴纳其他费用。

四、增强集体收入

为提高镇(街道)、村居(社区)参与棚户区改造工作积极性,增加集体收入,改造项目按照城市居住小区设计规范要求,应配建相应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设备,镇(街道)、村居(社区)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并支配所得收益。

(一)配建的文化活动室、养老服务中心、垃圾中转站、公厕、车位等配建无偿移交镇(街道)、村居(社区),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配建的物业服务用房、便民综合市场、快递服务房、车库、单体储藏间等配建按成本价移交镇(街道)、村居(社区),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所得收益归镇(街道)、村居(社区)集体所有。

(三)原改造项目内的公共道路、集体坑塘、集体闲散地等公共集体土地,依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给予镇(街道)、村居(社区)货币补偿,增加集体收入。

(四)配建的幼儿园,以国家有关教育政策及规定程序移交教体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规范化管理。

五、完善保障措施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成立以县政府县长为组长,相关县领导为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各镇(街道)等部门组成的魏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与协调棚户区改造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棚户区改造日常工作。

(二)凝聚合力,营造氛围。要强化宣传引导,切实做好群众工作,赢得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同时,加强司法保障,县政法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信访局等有关部门要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要引入律师团队,做好法律服务,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三)严格执法,杜绝违法。实施征收改造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税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或部门联动开展相关工作。涉及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严格执法,加强巡查,坚决遏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抢建、私搭乱建等不法行为,要做好群众的宣传引导工作,教育引导群众遵法守法,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六、相关问题处理

(一)棚改安置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因自然条件和现状情况较差,不便于单独开发改造,或单独开发将出现亏损的安置项目,可以与其它条件较好的项目一并实施开发改造。

(三)棚改安置项目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文件规定进行处置。

(四)此前已经摘牌或已经公示出让的棚改安置项目,在优惠政策上仍按原出让约定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可集体一事一议研究处理。

(五)城区旧城改造、建制镇驻地村居改造,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以前县政府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实施后,如与上级最新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参照最新文件精神执行。

八、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附件:1.魏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魏县城镇棚户区类型

 

 

魏县人民政府

202116


附件1

 

魏县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高     县政府县长      

常务副组长:胡延峰   县政府副县长      

         长:连希廷   县城建专班负责人、县司法局副局长

乔新光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

             员:王社海   县纪委监委副主任

王海涛   县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冯现锋   县法院党组成员、立案庭庭长

张兰贵   县检察院纪检组长

申书清   县公安局副政委

马文涛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陈海林   县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

王俊河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贾晓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

李彦琛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

路耀斌   县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

于晓峰   县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邵魁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清莉   县行政审批局党组书记、局长

姬海波   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赵法青   县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军有   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振国   县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曹志刚   县信访局负责人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

 附件2

 

魏县城镇棚户区类型

 

城中村

集中成片

非集中成片

旧住宅小区扩(翻)建工程

城市危房

国企棚户区

 

文件链接: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