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14348/2020-18596

发布机构: 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称: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文号:魏政字〔2020〕32号

主题分类:县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2020-06-01

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

魏政字〔202032号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

指导意见(试行)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对口有关单位,县政府有关部门:

扶贫资产资本是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而形成的扶贫资产和扶贫资本的统称,包括可物化的经营性、公益性扶贫资产以及形成的债权、股权等扶贫资本。为进一步提高扶贫资产资本的质量和效益,夯实带贫减贫机制的物质基础,防止出现返贫和新的贫困人口,现就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河北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明晰扶贫资产资本归属为基础,以规范运营为手段,以保值增值为核心,以建立稳定脱贫长效机制为目的,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经营者和贫困户的合法权益,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衔接,实现扶贫开发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定向精准。脱贫攻坚期内,扶贫资产资本作为特殊的国有资产和村集体资产,按照特别的管理方式,实现脱贫摘帽的特定目的。

坚持依法依规。通过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建设,依法依规加强统一管理和统计监测,强化全流程监管,落实报告制度。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使用者、收益者、监管者的权利和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完善授权经营机制,实现保值增值,严防扶贫资产资本流失,防止扶贫资产资本不扶贫。

坚持机制创新。按照“省级定原则、市级定标准、县级来操作”的思路,试点先行,创新体制机制,分步推进实施,确保稳妥有序。通过扶贫资产资本管理,实现扶贫资源精确配置,扶贫对象精准扶贫,防止“一股了之”;增强“造血”功能,壮大村集体经济,防范化解经营风险。

二、主要任务

(一)界定分级管理的产权归属。扶贫资产资本监管范围主要包括: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农业生产设施、乡村旅游设施、建筑物、光伏扶贫电站、扶贫车间、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明确使用主体的小型水利、村内交通、照明等农业农村基础公共设施;扶贫开发项目资产、材料物资等;通过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保底分红、阶段持股的债权和直接将扶贫资金投入到家庭农场、合作社、企业、股份合作制经济组织,注册形成的股权;依法属于扶贫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其他资产。

扶贫资产资本的产权归属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政府研究确定。

扶贫资金投入到龙头企业或扶贫资金独资建设所形成的资产,产权一般归县政府所有,形成的收益用于县域脱贫攻坚,对量化分配到村集体(村经济组织或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村的村委会,下同)的资产资本,所分配相应额度的资产资本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级合作组织、经营主体形成的资产资本,产权一般归建档立卡贫困户(含脱贫享受政策户,下同)所在的村集体所有,已签订协议的按当时协议约定执行。

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通过独资或合资方式在贫困地区设立新的市场主体开展产业扶贫项目时,以帮扶资金投资或入股的,在征求有关国有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意见基础上,形成的资产或股份归县政府或所在村集体所有;以市场化模式投资或入股的,产权按相关协议约定执行。通过与市场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设立扶贫股,直接折股量化到村集体,由村集体按照差异化原则,进行二次分配。在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户因死亡或不再享受扶贫政策的,其收益权可由村集体调整给其他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或收归村集体所有;脱贫攻坚期以后,贫困户达到脱贫条件退出的,其收益权归村集体所有。

根据扶贫资产资本的来源、用途、效果等因素,实施分类管理,分清性质类别,分清产权归属,分清法律关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整合后的行业扶贫领域资产资本原则上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

(二)明晰各方主体的权利责任。对扶贫资产资本要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管权。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享有独立经营自主权,承担经营扶贫资产资本责任和风险,依法按约支付收益。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享有扶贫资产资本收益权。村集体收益部分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研究通过,报乡镇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下执行。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监督指导和统计报告工作,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行使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扶贫资产资本的行政管理职能,也可组建并授权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来管理。

(三)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

按照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资本统计管理台账,完善扶贫资产资本管理使用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扶贫资产资本可以实行承包、托管、租赁、合作、合伙、合营、股份合作及独资等方式落实经营主体,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龙头企业或带贫益贫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需要。经营所需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流转、务工人员等,优先安排建档立卡贫困户。经营协议期限不得低于1年,一般截止为2020年底,确需延长的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续订。县统筹安排的大型产业项目,经营期限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政策研究决定,以往签订的产业项目协议,经营期限涉及脱贫攻坚期以后的,可根据脱贫攻坚结束后国家政策进行调整。除自主经营外,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村集体不承担扶贫资产资本经营风险。经营主体解散或破产清算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偿还扶贫资产资本。制定县扶贫资产资本的收益分配方案,优先满足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年度减贫任务需求。

村集体的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实行二次分配,要采取购买公益岗位、发展小型公益事业、开展小微奖补等举措,按照无劳动能力、弱劳动能力和有劳动能力划分等次,采取相应的扶持方式和扶持标准,优先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也可用于非建档立卡农村低收入户和非高标准脱贫户等贫困边缘的重点人群。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可依法合理流动。扶贫资产的折旧、变卖、报废等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报乡镇审核,并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资本,不得以扶贫资产资本为村集体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四)打造经营高效的组织体系。

鼓励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引进资产管理公司或成立扶贫开发投资公司等,组建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要以发展壮大扶贫资产资本为目标,努力实现从单一实业资本增值转向多种资本增值,从单一发展集体经济转向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从租赁承包转向多种形式资本经营,实现扶贫资产资本保值增值,提高贫困人口参与度和直接受益水平。

建立扶贫项目经营机制,县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经营的重大事项,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的发包、出租、股份合作经营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理(董)事会或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村的村委会提出方案,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村的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吸收贫困户参加,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未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村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方案通过后,报乡镇审核、县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签订正式合同。公益性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统一管护,所需经费从村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资本收益、县级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的扶贫资产资本运营收益、县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支持贫困户生产发展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到户类扶贫资产原则上归属于贫困户,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要加强监督指导。

强化风险管控。通过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积极参投农产品价格损失险、产品质量责任险和自然灾害险,切实防范产业扶贫项目失败的风险。建立扶贫小额信贷预警机制,严禁“户贷企用”,防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建立扶贫资产资本运营定期审计评估机制,努力消除各种因素导致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不利影响。

(五)完善防范到位的监督机制。

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县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平台要全面摸清底数,根据资金来源,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统一的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自2016年至2020年按投入时间分年度登记造册,做到家底清晰。详细登记资产的名称、类别、建设时间、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经营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处置等相关内容,确保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已经作出审查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的各类扶贫资产资本损失部分,不再纳入扶贫资产资本统计台账。对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要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对扶贫资产资本变动、收益分配情况及时进行补充登记,做到钱物平衡。县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清产核资,指导村集体和经营主体做好扶贫资产资本会计处理。依托建档立卡信息统计系统,建立年度报表制度。

扶贫资产资本通过转让经营方式而发生权属转移,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由县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依法评估,作为处置依据。扶贫资产资本所有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扶贫资产资本经营者发生改变时,须对相关的扶贫资产资本进行审计监督。扶贫资产资本经营情况纳入年度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符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规定的,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扶贫资产资本相关情况每年要按产权在县政府网站、村公示栏分别进行公告公示。扶贫资产资本受益调整、归属变更、数额增减等发生重大变化前,应及时在涉及贫困人口的村公示,确保群众的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两委”、村监委等监督扶贫资产资本的积极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扶贫资产资本的监督管理,定期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抓好具体操作实施。村集体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列入乡镇的“三重一大”研究议题。探索剥离村“两委”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职能,开展实行“政经分开”试点,完善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的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运行机制。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依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与国有资产监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有效衔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理顺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工作关系,完善职责,配强队伍,确保有组织、有人员、有能力、有担当,做到项目清、资金清、资产资本清、贫困户收益清,不断做大做强做优扶贫资产资本。

(二)加强协调配合。县财政、扶贫、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审计、金融监管、供销社等有关行业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县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台账。

(三)严格依法管理。除政策调整外,对非法改变扶贫资产资本所有权、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资本登记或资产评估、低价处理扶贫资产资本、因不作为或不担当造成扶贫资产资本损失的,由扶贫资产资本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纪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四)严格责任追究。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扶贫资产资本的行为。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以及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行为,加大惩戒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精准问责,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魏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6日


文件链接:魏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起草《关于建立扶贫资产资本监督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