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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8-18 15:22:59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2023版)

(共18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4项


1

1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初审

2

2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初审

3

3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初审

4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初审


二、行政处罚

0项



三、行政强制

0项



四、行政征收

0项



五、行政给付

0项



六、行政检查

0项



七、行政确认

3项


5

1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申报县级以上的转报上级部门

6

2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申报县级以上的转报上级部门

7

3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申报县级以上的转报上级部门


八、行政奖励

4项


8

1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9

2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0

3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11

4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九、行政裁决

0项



十、其他类

7项


12

1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13

2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14

3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15

4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16

5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17

6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18

7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1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初审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2. 《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地方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和变更,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向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规定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依规向上级部门逐级递交申报材料,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决定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址保护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初审转报上级部门

2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条款号: 第五条;条款内容: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颁布机关: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04-07-06。

2、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文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条款号:第三条;条款内容: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颁布机关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04-07-06。

3、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十五条;条款内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7-03-01。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依规向上级部门逐级递交申报材料,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决定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址保护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初审转报上级部门

3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条款号: 第十二条;条款内容: 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颁布机关: 国家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04-07-06。

2、法律法规名称:《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条款号:附件第303项;条款内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部门“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09-01-29;

3、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条款号:第五条;条款内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颁布机关:国家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04-07-06;

4:法律法规名称:《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条款号:第六条;条款内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行政区域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持有《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机构,可在许可证载明的宾馆饭店内从事视频点播业务。;颁布机关:国家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14-07-06;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依规向上级部门逐级递交申报材料,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决定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址保护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依据文号: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条款号:第八条;条款内容:第八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载明的业务类别、服务区等事项从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活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者、业务类别、服务区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拟终止服务,应当在终止前6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交终止服务申请及善后方案,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后方可终止。善后服务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监督执行。;颁布机关: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10-01-01;2、法律法规名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依据文号: 2009年8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60号,2015年8月28日修改;条款号:第四条;条款内容:第四条 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颁布机关:广电总局;实施日期:2010-01-01;3、法律法规名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批的初步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依规向上级部门逐级递交申报材料,由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将上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决定及时送达。

5.事后监管环节责任:分管领导对审批后的相关事宜实施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址保护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信息公布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 办法》(文化部令第39号,经2006年10月 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条国 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确定保护单 位,具体承担该项目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保护单位的推荐名单由该项目的申报地区 或者单位提出,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组织 专家审议 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认定。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保护单位。保 护单位认定后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 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该项目的 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具有较为完整的实物、 资料;(三)具有实施该项目保护规划的能 力;(四)具有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第三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 整理和建立档案; (二)推荐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三)拟定并实施该项目保护措施,定期向 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保护措施 落实情况,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和监督检查; (四)组织开展该项目的研究和传承、传播 活动或者为以上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五)本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1、挖掘阶段:由县非遗保护中心对辖区内的民间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体育和民间传统艺人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挖掘和资料整理。 

2、评审阶段: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推荐申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3、公示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命名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县级以上传承人的转报上级部门

6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 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的项目。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 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采 用接收、征集等方式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 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 得资料。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 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 门。第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 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体现当地优秀 传统文化且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 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 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 目名录的建议。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当地优秀传统 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认定后列入本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报上 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可以将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经 认定后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 项目名录。 第十四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 照下列程序认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 五人以上的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建议、 推荐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初 评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成员过半数通 过; (二)初评意见通过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九人以上的专家评审 委员会,对初评通过的项目进行审议,提 出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委 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 将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拟列入本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体公示,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二十 日;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 专家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的结果,拟订本级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拟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 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调查情况 属实的,应当终止对该项目的认定,将有 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情况不属 实的,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二十日 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

1、挖掘阶段:由县非遗保护中心对辖区内的民间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体育和民间传统艺人进行实地走访调研、挖掘和资料整理。

2、评审阶段: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推荐申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的项目进行评审。

3、公示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项目及其保护责任单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

4、命名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拟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名录及其保护责任单位,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县级以上传承人的转报上级部门

7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1 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 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 表性传承人。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 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5 号,经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 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 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 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 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 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 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 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河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 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 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媒 体,将认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 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估。非 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丧失传承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 承人。

1、挖掘阶段:由县非遗保护中心对辖区内的 民间传统技艺、民俗、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戏剧、传统舞蹈、传统体育的民间传统艺人进 行实地走访调研、挖掘和资料整理。 

2、评审阶段:由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进行“推荐申报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评审会”。对拟列入本级或者拟推荐为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评审。

3、公示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将评审后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20 日。

 4、命名阶段: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公示结果,开会决议,认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报县级以上传承人的转报上级部门

8

行政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9

行政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10

行政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未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11

行政奖励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未设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12

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八条第一款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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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组织,是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第三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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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2009 年 1 月 21 日国务院第 47 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 院令第 550 号公布,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持旅行 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向分社所在地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 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 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应当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并向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审查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保证申报内容与核准内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申请不予受理、审查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审查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5.擅自变更、延续、撤销已审查项目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行政权力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行政权力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博物馆条例》第三十一条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不予备案应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备案文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事后的监督管理;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不超范围经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备案的;

2.对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备案的;

3.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备案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备案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