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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3-07-26 15:08:53

魏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69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0项



行政处罚

41项


1

1

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2

2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3

3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4

4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5

5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6

6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处罚


7

7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8

8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的处罚


9

9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0

10

对民办学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11

11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12

12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 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处罚


13

13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处罚


14

14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15

15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16

16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17

17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18

18

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19

19

对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罚


20

20

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21

21

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22

22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23

23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24

24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25

25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26

26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27

27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28

28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29

29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政处罚


30

30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政处罚


31

31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政处罚


32

32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行政处罚


33

33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34

34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35

35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36

36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学员的行政处罚


37

37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


38

38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39

39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行政处罚


40

40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41

41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

0项



行政征收

0项



行政给付

1项


42

1

学生资助



行政检查

8项


43

1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44

2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45

3

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46

4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


47

5

对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48

6

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49

7

对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50

8

对民办学校工作年检



行政确认

7项


51

1

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52

2

对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53

3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54

4

对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55

5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56

6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57

7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行政奖励

3项


58

1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59

2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60

3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行政裁决

0项



其他类行政权力

9项


61

1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62

2

对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63

3

对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64

4

对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65

5

对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66

6

对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67

7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68

8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69

9

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魏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69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侮辱、殴打教师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民办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的,举办者未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它事项未报审批机关备案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民办教育机构停止招生,退还所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擅自刊播和散发招生广告和简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纠正、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教育机构有违反《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有违反《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处罚: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名称、公文、公务印章和公务用名片的用字;幼儿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字;各类广告、告示、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招牌、会标的用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印刷、电子出版物的用字;影视屏幕和网站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用字;地名、公共设施的名称用字;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用字。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河北省实施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用字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10月31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7年11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七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处罚: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 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恶意终止办学的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 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落实各项办学承诺的;(二)发布虚假招生信息的;(三)恶意终止办学的。

1.立案责任:发现终身教育培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未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发布虚假招生信息,违法规定收取培训费,恶意终止办学的;终身教育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未执行国家和本省规定的。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收取培训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终身教育机构有违反《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教育机构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擅自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经营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混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险性体育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有违反《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险性体育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体育经营活动或改变业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范围、期限和地点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
6.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体育活动经营者擅自聘请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和体育经营活动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体育活动经营者有违反《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活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擅自接纳未经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营利性体育竞赛和表演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6月8日)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体育场(馆)和演出场所有违反《河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活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游泳场所未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游泳场所有违反《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游泳场所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游泳场所未确定专人具体组织落实,救护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试,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00]第6号)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游泳场所有违反《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活动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17年12月31日修订)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行为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四)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五)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社会体育设施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颁布)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对未取得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证书从事有偿全民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性全民健身服务单位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责令改正,并根据无资格证书人员的人数,对单位按每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三)对超越资格证书确定的项目范围从事有偿体育健身指导服务的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教师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监督实施情况。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末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0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1.立案责任: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0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1.立案阶段:经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违反教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应立即制止,责令限期改正,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关机关的按程序移送。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8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责任:发现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与审计部门予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报告: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6.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罚项目。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2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幼儿园舍、设备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2.调查责任:发现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违法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予以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报告: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6.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等处罚项目。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教育行政处罚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认真审查处理有关申诉和检举;发现教育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主动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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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部门规章】《幼儿园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0年2月1日)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 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五十六、六十一条规定: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依据实行行政处罚的; 2.处罚显失公平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失的; 4.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擅自更改教育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 (1)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教师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对教师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的;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准予立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3.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或者违法违纪,致使调查结论错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行政处罚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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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立案责任:对经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的涉嫌节约能源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必须依法收集有关证据;在依法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检查或者调查终结后,形成案件调查报告。
4.审查责任:应当以案件调查报告为基础,对案件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定性、适用法律法规、程序、处罚种类和幅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各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追究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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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学员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规招收学生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7

行政处罚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规章】《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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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6.06.01)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 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和,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法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2、符合条件的不受理或故意拖延受理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4、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5、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办理认证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人利益   
7、故意隐瞒工作中出现问题。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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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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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侵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的违法行为(或者以其他途径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申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指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任整改、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事项。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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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高危型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检查

对公共体育设施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1.检查阶段:按照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阶段: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有关单位予以改正。做好检查记录,并经被检查人签字确认。
3.移送阶段:对违法范围超出本部门职权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4.事后管理阶段:依法依规开展后续监管;将有关监管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受理、办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的;
5.出现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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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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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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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各级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1.检查责任:对学校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开展师风师德建设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检查

对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检查

对学生资助工作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1.《河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
2.《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教育厅
3.《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4.《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财政厅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学校及其资助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年检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学校进行实地勘验、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不合格、合格、优秀等年检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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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学生资助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

1.负责学生资助政策宣传;2.对学校上报情况审批;3.资金发放。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告诫2.通报批评3.有违纪行为的,除追缴违纪资金外,还需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1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第六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报送责任:将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册报市局复核。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同意审核意见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意见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确认

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的确认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评估认定,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认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 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国家对以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以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进行健身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三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是否通过确认或逐级上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认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认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认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混乱的。
5.办理认定、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确认

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十六条 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第二十九条 国家制定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标准,健全分级分类评估体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评估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勘验,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园向市局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幼儿园管理混乱的。
5.办理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县教育体育局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16年修正本) 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2.【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确认条件及审核标准对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登记发证责任:对符合三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予以确认颁发三级运动员证书。 4.事后监督责任: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运动员日常管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任改正;情形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三)未按规定期限或程序完成审批或审批工作的;(四)在审批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56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证得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要求,对提交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 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评审,在收到申请材料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对被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颁发证书、证章;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7

行政确认

城市一类幼儿园、农村示范性幼儿园评估认定

县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第十六条 示范性幼儿园由省、地级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省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示范性幼儿园的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评审活动要简便和节俭,不要干扰地方政府和幼儿园的正常工作。《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第二条 幼儿园建在安全区域内,周围无不安全设施,幼儿园绿化、美化、儿童化。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初审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现场勘验、评估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勘验,提出是否同意上报市局的审核意见。
3.备案责任:将初审通过的幼儿园向市局备案。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核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核意见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幼儿园管理混乱的。
5.办理初审、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奖励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16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60

行政奖励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第16条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61

其他行政权力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县教育体育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二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五)有必要的场所;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允许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行政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登记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登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法运营的。
5.办理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行政权力

义务教育(含特教)入学注册、转学办理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第 二十四条: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准予转学:(一)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因监护人务工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省辖市中心城区之间迁移)的,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学校;(三)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现役军人(含武警)、长期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等原因,而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可以转入被投靠亲属所在地学校。(四)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在市域范围内,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或者不予入学、转学决定,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理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办理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因学籍管理混乱,造成负面影响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2001年6月1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 审批机关应当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定期进行督导评估和年度检查。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定期向审批机关汇报办学情况,上报年度统计报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须将年度检查情况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年度统计报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教育办学机构进行勘验、查看。
3.决定责任:作出年检不合格、合格、优秀等年检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的年检报告书、年检自查报告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年检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年检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年检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民办办学机构年检出现问题的。
5.办理年检、实施实地勘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行政权力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县教育体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审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审查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审查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意见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教育类社会团体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5.办理审查、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幼儿园分类评估

县教育体育局

《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冀教基[2009]6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勘验责任:组织专家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实地勘验、评估等工作。
2.决定责任:作出评估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对评估合格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申报的分类评定申报表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评估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分类评估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不予评估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评估的。
4.办理评估、实施实地勘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行政权力

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毕业证书审核验印

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职成【2011】1号;条款号:全文;2:法律法规名称: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号:全文;3:法律法规名称: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教职成[2010]22号;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如因漏报、信息错误造成学生不能领取毕业证书,影响学生就业等,学校应承担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学籍和资助、免费资金的,将予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涉及违法的,将追究当事人和学校的法律责任。


6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学生或学生监护人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学生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或申诉人监护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  3、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教学中发生师德败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1、受理阶段责任:及时接受教师监护人的申诉,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申诉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调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到回避,保守有关秘密。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处理意见。  4、送达阶段责任:及时把教师申诉结果告知申诉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诉的不予受理的;  2、将不符合申诉的予以受理的;  3、违反教学管理要求,造成经济损失或构成犯罪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在教学中发生师德败坏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行政权力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事后备案

县教育体育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无;条款号:第三十一条;《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1.公示环节责任: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等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将前款内容向社会公开,便于申请人查询和办理。2.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备案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4.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5.监管环节责任: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顿,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经整顿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2.批准不符合规定条件申请的。3.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5.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6.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