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魏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纳入《魏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县直部门23个,乡镇21个。
魏县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 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 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后,在法定期限内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 第一款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十二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完成清算工作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 | 行政许可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18年12月29日第三次修正)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六十条 终止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4 | 行政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7号)第13项 除中直驻冀单位、省直单位、外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河北省投资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以为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审批下放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 第十八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经过备案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单及其变更、延续等情况。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 | 行政许可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19号)第六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劳务派遣单位的延续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的,应当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延续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续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一)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应当提交已经依法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及其社会保险权益等材料,许可机关应当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注销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 | 行政许可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9月28日发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2011]17号第三次修正,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7 | 行政许可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 | 行政许可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0 | 行政许可 |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9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 | 行政许可 |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 拆除、迁移批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等在办公室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12 | 行政许可 |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 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 程审批人防工程改造、拆除 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2、《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9〕23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等在办公室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正确、可靠的信息。” | 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检查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已建和在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等级降低或者存在质量隐患的。(二)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三)对应建人民防空工程,擅自批准免建或者少建的。(四)侵占、截留和挪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的。(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
13 | 行政许可 | 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新建的安居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民用建筑,必须缴纳人防建设费,具体数额和比例,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对规划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或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表进行文审,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企业的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消、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四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人民防空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或者开发利用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三)擅自减免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五)贪污、挪用人民防空建设费和人民防空工程有偿使用费的。 |
14 | 行政许可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申请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规划方案、项目立项批准文件进行审查,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它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5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环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6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机构垂直改革划定职能和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环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7 | 行政许可 | 排污许可证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同一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所属、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当以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核发环保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应当在核发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自收到材料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告知建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排污,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8 | 行政许可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9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0 | 行政许可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1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2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3 | 行政许可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4 | 行政许可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5 | 行政许可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6 | 行政许可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7 | 行政许可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8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生产、储存危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29 | 行政许可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第38项;条款内容:除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危化品项目外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审查”下放至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部门。;颁布机关: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日期:2016-02-04;2: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条款号:第十条;条款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颁布机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日期:2012-04-01;3:法律法规名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591号;条款号:第十二条;条款内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颁布机关:国务院;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0 | 行政许可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行政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九条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部门规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五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1 | 行政许可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正)第十二、十三条。 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2 | 行政许可 |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7、18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号令2006.4.5)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3 | 行政许可 |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3、17、18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5号令2006.4.5)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4 | 行政许可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据文号: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依据文号:1997 年 2 月 2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 年 8 月 27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5 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依据文号: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条款号:第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7 年 1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2 月 19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 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将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5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2017 年 12 月 27 日修订,条款号: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498号,2014 年 2 月 19 日修订,条款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36 | 行政许可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 年 8 月 30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4 年 11 月 1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40 号发 布,根据 2004 年 7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31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37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依据文号:1997 年 11 月 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 年 4 月 23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 年 6 月 25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令第 18 号公布,条款号:第二条。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号:冀政办发〔2016〕23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20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38 | 行政许可 | 工程建设涉 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城市绿化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20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1 年 12 月 3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1〕第 23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31 日河北省人民政 府令〔2017〕第 6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 号,条款号:附件二、整合事项第 5 项、第 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39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城市绿化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0 | 行政许可 |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依据文号:2008 年 11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17 年 9 月 28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1 | 行政许可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依据文号: 1995 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 次会议通过,2020 年 4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四十四条。2.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20 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2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01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3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依据文号:2013 年 9 月 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0 号公布,条款号:第二条。2.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1 号发布,自 201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4 | 行政许可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3 年 9 月 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40 号公布,条款号:第四十三条。 2.《城市供水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7 月 19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8 号,根据 2020 年 3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72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5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 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 张贴宣传品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20 国务院第 104 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6 | 行政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0 年 11 月 19 日中华 人民共国国务院令第 58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 民共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八条。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 号, 条款号:附件 2(一)第 21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7 | 行政许可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07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8 | 行政许可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出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 年 1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343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家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 10 号发布,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49 | 行政许可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依据文号:2016 年 11 月 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条款号: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0 | 行政许可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51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1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4 年 7 月 19 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4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2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303 项。2.《广播电视视频 点播业务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 年 7 月 6 日国家广播 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5 号发布,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国家新 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 3 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3 | 行政许可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11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4 | 行政许可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5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 年 11 月 19 日笫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 2014 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17 号, 条款号:附件 2(二)第 33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6 | 行政许可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口证明核发初审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3 年10 月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 号发布,根据2018 年 9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3 号《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2.《〈卫 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依据文号: 1994 年 2 月 3 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 11 号公布,条款号:第 十条。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 依据文号:2009 年 8 月 60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60 号, 根据 2015 年 8 月 28 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决定》修订,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7 | 行政许可 |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 年 9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363 号,2019 年 3 月 24 日予以修订,条款号: 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核准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58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 年 11 月 19 日笫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 2014 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17 号, 条款号:附件 2(二)第 33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59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核发(权限内)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 年 5 月 1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77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2.《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4〕13 号,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九条。3.《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文物保发〔2014〕13 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十一条。4.《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 文物保发〔2014〕13 号,条款号:第五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0 | 行政许可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 年 7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4〕7 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依据文号: 国务院令第 638 号,条款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1 | 行政许可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465 项。2.《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1986 年 6 月 19 日文物字 〔1986〕第 730 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药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2 | 行政许可 |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 过,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3 年 5 月 18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7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3.《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3 年 3 月 1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文化部令第 26 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3 | 行政许可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2 年 11 月 19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4 | 行政许可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1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2.《广播电 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依据文号:2004 年 7 月 6 日国家广 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 32 号发布,条款号:第三条、第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危化品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5 | 行政许可 | 小功率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6 | 行政许可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印刷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1 年 8 月 2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15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条。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5 年 2 月 10 日国家新闻出 版广电总局令第 2 号发布,条款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 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许可企业生产假药、劣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7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 年 7 月 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39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发布的国 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68 | 行政许可 |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11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2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环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69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29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58 号发布,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条款号:第九条。 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 年 1 月 25 日原文化 部令第 55 号公布,2017 年 12 月 15 日文化部令第 57 号修订,条款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0 | 行政许可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 年 7 月 3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 年 1 月 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23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2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1 | 行政许可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依据文号:1997 年 7 月 3 日 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 年 4 月 24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 号:附件 2 第 37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2 | 行政许可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 第二条、第二十二条。2.《蚕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 年 6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68 号公布,条款号: 第十八条。3.《养蜂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2011 年 12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 1692 号公布,条款号:第七条。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34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3 | 行政许可 | 农药广告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依据文号:1994 年 10 月 27 日主 席令第三十四号,2018 年 10 月 26 日予以修正,条款号: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27 号,条款号:附件《我省 2013 年第二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 项目录》(二)第 33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4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农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7 年 3 月 16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7 号公布,条款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条。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 年 6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5 号发布,条款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5 | 行政许可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三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6 年 7 月 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 年第 5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1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7 年第 8 号《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6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8 年 10 月 9 日 国务院令第 536 号,条款号: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7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8 年 10 月 9 日 国务院令第 536 号,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8 | 行政许可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第 35 号主席令,2015 年 11 月 4 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一条、第九十三条。 2.《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 年 3 月 27 日原农 业部令第 62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9 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79 | 行政许可 |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兽药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4 年 4 月 9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404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3 月 270《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 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36 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0 | 行政许可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水产苗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5 年 1 月 5 日原农业部 令第 46 号,条款号: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 年 1 月 20 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条款号:第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25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1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 年 1 月 20 日主 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 12 月 28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十一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 号:附件 2 第 2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提交材料进行文审,文审符合要求的,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对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或者依法需要听证的,在作出决定前履行法定告知责任。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申请人的获证后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许可证书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2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文号:2003 年 10 月 28 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 年 4 月 22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4 年 8 月 15 日 原农业部令第 41 号,条款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27 号,条款号:附件《我省 2013 年第二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目录》(二)第 30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3 | 行政许可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依据文号:1986 年 1 月 20 日主 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 年 12 月 28 日予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依据文号:1987 年 10 月 20 日原农牧渔业部发布,2020 年 3 月 27 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27 号,条款号:附件《我省 2013 年第二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目录》(二)第 2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4 | 行政许可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依据文号:2005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2.《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15 年 10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 3 号发布,条款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5 | 行政许可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6 | 行政许可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依据文号:2001 年 8 月 31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号:附 件 2 第 43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7 | 行政许可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中 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1 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条款号: 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依据文号:1997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88 号,2016 年 7 月 2 日修改,条款号:第二十七条、三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依据文号:2007 年4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6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 第十四条、第三十条。5.《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29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88 | 行政许可 | 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1 月 8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 过,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2.《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93 年 12 月 22 日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 年 5 月 31 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一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44 项。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公司登记机关将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89 | 行政许可 | 河道采砂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3 月 190《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3.《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8 年 2 月 14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 3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3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 6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三批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冀政办〔2013〕4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17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0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 年 6 月 1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3 月 19B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91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 年 9 月 20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 年 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2018 年 3 月 19 日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 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8〕1 号, 条款号:附件 2 第 40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2 | 行政许可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植物检疫条例》,依据文号:1992 年 5 月 13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8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依据文号:1994 年 7 月 26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 4 号发布,根据 2011 年 1 月 25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26 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节能审查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节能审查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93 | 行政许可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依据文号: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9 年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 年 1 月 29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 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 5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4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 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核准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95 | 行政许可 |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 年 7 月 8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 年 11 月 4 日修订,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十 一条、第九十三条; 2.《草种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12 日农业部令 第 5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9 日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 项目和我省 2014 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宙批项目衔接落实工 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 号,条款号:附件 2 (二)第 9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的有关材料,提出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予以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6 | 行政许可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依据文号:2000 年 7 月 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 年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三条。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6 年 4 月 19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40 号发布, 条款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7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依据文号:1991 年 6 月 29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0 年 12 月 25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依据文号:1995 年 5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5 号发布,根据 2017 年 12 月 2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9 号《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8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72 项。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 冀政办发〔2016〕7 号,条款号:附件第 21 项。3.《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 〔2019〕-6,条款号:附件第 11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99 | 行政许可 | 新(补)办取水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 月 21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条。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60 号公布,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6 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3.《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18 年 7 月 2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 3 号公布,条款号:第十条、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0 | 行政许可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00 年 1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78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3 月 190《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2.《河北省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附件第 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1 | 行政许可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161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2 | 行政许可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1 年 3 月 22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7 号发布,根据 2018 年 3 月 190《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2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3 | 行政许可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 2005 年 9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根 据 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24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卫规〔2017〕1 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4 | 行政许可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依据文号: 2005 年 9 月 1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49 号公布,根 据 2019 年 3 月 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条款号: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24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国家卫生计 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河北省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冀卫规〔2017〕1 号,条款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5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除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发〔1987〕24 号, 条款号:第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2011 年 3 月 10 日原卫生部令第 80 号,2017 年 12 月 5 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3.《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2〕52 号,条款号:附件《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 49 项。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6〕12 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6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2 月 26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49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发布 的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据文号: 1994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35 号,根据 2017 年 2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 号《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 条款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3.《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依据文号:1999 年 5 月 11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 令第 3 号发布,根据 2014 年 1 月 16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2 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等 32 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六条、第十二条。4.《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依据文号:国卫医发〔2018〕25 号,条款号: 第九条、第十条。5.《卫生部关于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实行执业登记管理的通知》,依据文号:卫医政发〔2010〕32 号, 条款号:第一条。6.《河北省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依据文号:冀卫规〔2018〕6 号,条款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7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注册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护士条例》,依据文号:2008 年 1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 517 号公布,根据 2020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 2008 年 5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9 号,条款号: 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第 1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8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据文号:1993 年 10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5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2.《教师资格条例》,依据文号:1995 年 12 月 12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88 号发布,条款号:第十三条。3.《河 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实施方案》,依据文号: 冀教师〔2013〕9 号,条款号:全文。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09 | 行政许可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据文号:2016 年 8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71 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 336 项。2.《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2006 年 11 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 9 号发布,条款号: 第条。3.《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0〕21 号,条款号:附件 2 第 62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0 | 行政许可 |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88 年 12 月 27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3 号发布,条款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式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1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依据文号:1995 年 3 月 18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5 年 12 月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依据文号:2002 年 12 月 28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3.《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依据文号: 2001 年 6 月 1 日河北省笫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 年 7 月 24 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2 | 行政许可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依据文号:1994 年 10 月 27 日主席令第 33 号,2017 年 11 月 4 日修订,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01 年 6 月 20 日国务院令第 308 号,2017 年 11 月 17 日修订,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02 年 12 月 13 日 卫生部令第 33 号公布,2019 年 2 月 28 日修订,条款号: 第十三条。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卫妇发〔1995〕第 7 号,2019 年 2 月 28 日修正,条 款号:第七条、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3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据文号:1986 年 4 月 12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
114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据文号:1986 年 4 月 12 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施工许可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施工许可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5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再注册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386 号,条款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6 | 行政许可 | 校车使用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 年 3 月 2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 年 4 月 5 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 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条款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7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据文号: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第八十六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6、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8 | 行政许可 | 医师执业注册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依据文号:1998 年 6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公布,根据 2009 年 8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8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 年 2 月 3 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3 号公布,条款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卫医发〔2017〕16 号,条款号:第一条。4.《河北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省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2019〕-6,条款号:第 16 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4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19 | 行政许可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依据文号: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 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 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九条。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6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53 号发 布,根据 2016 年 4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31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式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防建设需要,拟定人民防空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由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20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据文号:2003 年 7 月 18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6 年 3 月 29 日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21 | 行政许可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依据文号: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通过,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依据文号:2006 年 1 月 24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6 号公布,根据 2016 年 1 月 19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8 号《国家卫生计生 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 8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3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2、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7、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22 | 行政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道路旅客运输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3 | 行政许可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公路超限许可的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4 | 行政许可 | 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5 | 行政许可 | 在公路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6 | 行政许可 | 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7 | 行政许可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8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29 | 行政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普货)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0 | 行政许可 |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自行取消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8】1号第15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1 | 行政许可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2 | 行政许可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关于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涉及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附件3第23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3 | 行政许可 | 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4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5 | 行政许可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公路竣工验收办法》第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6 | 行政许可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
137 | 行政许可 | 节能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 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4.《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四条本省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审查未获通过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依法负责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节能审查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节能审查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
138 | 行政许可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款;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 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第一条 6.《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 7.《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全文。 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全文。 9.《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全文。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全文。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 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核准相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或备案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4、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5、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6、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39 | 行政许可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1999年10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05年1月22日财政部令第27号,2016年2月1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第14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0 | 行政确认 | 股权出质登记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股权出质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据文号: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款号: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四百零九条、四百四十三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确定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准予行政确认的制发送达《准予通知书》并将公司登记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1 | 其他行政权力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1.检查阶段: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阶段:按规定通报检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受检单位进行处罚。 3.移送阶段:提出整改措施,制作整改通知书,送达受检单位,并依法信息公开。 4.事后管理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抓好问题的整改落实。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开展检查工作,不开展检查的; 2.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检查工作,无正当事由不按时开展检查,或拖延开展检查,导致发生违法行为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工作时不认真履职,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开展检查时收取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导致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追究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2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备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94 年 6 月 2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根据 2016 年 2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66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机关(一次性告知)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登记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确定决定。 3、决定责任: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登记机关将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司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9、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3 | 其他行政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39号,条款号:第七条 条款内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4 | 其他行政权力 |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439号,条款号:第九条 条款内容: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5 | 其他行政权力 | 造林实施方案审批,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第九条 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林业建设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规模,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的要求。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或者勘察设计单位编制。《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文号:《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号:第十三条,条款内容:第十三条 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必须在施工作业上一年度、人工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应在整地前3个月内,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或专业技术队伍编制完成,报地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委托设计单位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没有作业设计或作业设计未经批准的,不得组织实施。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学科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手里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6 | 其他行政权力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八条、第五条第二款,《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公众参与。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送达至监管部门,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不予受理;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可决定;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环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7 | 其他行政权力 |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三;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三部分; 3.《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4.《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附件2; 5.《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化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7.《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8.《河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9.《邯郸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148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魏县行政审批局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第三条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二部分第(一)款: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