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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3-03-06 15:43:30点击次数:1014次


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近日,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该工作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县在形成欠薪问题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综合治理一项重要措施,该《工作指引》结合了魏县欠薪问题实际,聚焦工程建设领域,压实了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明确属地管理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实现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及时化解,必将推动欠薪信访问题解决,促进我县根治欠薪工作。该《工作指引》共分五章十七条。现就政策依据和有关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对农民工工作高度重视,县委苏书记、县政府高县长也多次调度欠薪案件化解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做好根治欠薪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作为、攻坚克难,综合施策、持续发力,全县根治欠薪工作成效显著,有力地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大局。但总体来看,我县欠薪投诉案件仍居高不下且逐年攀升,根治欠薪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形势不容乐观,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进一步采取积极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同向发力,才能做好根治欠薪工作。

目前,我县设立以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为组长的魏县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信访工作条例》《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等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劳动保证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

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工作。

(五)《信访条例》第四条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六)《河北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至第二十一条明确了根治欠薪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加强工程项目劳资专管员管理,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九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即:负责规范本行业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新开工项目建设资金制度监管,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国有企业加强农民工用工管理,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办解决所属国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一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因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时处理,在支付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时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二条规定:民政部门依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监管,商务、邮政管理等行业管理部门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在规范新业态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中发挥作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督促新业态企业落实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保障责任,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三条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对土地整治、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财政出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本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四条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本领域基础建设、改造提升等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规审批农业投资项目,加强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督办解决农业领域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及时受理、侦办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依法处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社会治安案件;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用人单位拒不配合调查、清偿责任主体及相关责任人无法联系等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第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部门抄告的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河北)对社会公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完善信用奖惩机制,推进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

第十八条规定:金融机构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优化专用账户的开设、撤销服务流程,加强账户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安全。

第十九条规定:税务部门负责对企业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规定期公告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欠薪预警研判工作。

第二十条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指导有关单位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积极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帮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二十一条规定:统计等有关单位依据职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三、主要内容

(一)本指引说明了欠薪案件类别。适用于现场举报投诉、网上投诉、网络舆情、各类平台投诉等各类渠道反映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本指引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县政府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根治办)设在县人社局,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是本领域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受理本行业领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负责处理和督办本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原因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用好行业监督管理职权,落实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机制。

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国企项目欠薪治理。

公安机关要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及虚假讨薪、借讨薪名义讨债等违法案件的接收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办,保持对欠薪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司法部门要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持续开展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为农民工追讨欠薪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人民法院要做好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对经调解达成分期解决协议的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其他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履职尽责,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三)本指引还明确了欠薪案件分类和处置流程。县信访局负责的欠薪信访案件、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的“12345政务服务热线”欠薪线索和县根治办负责的“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线索,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交办原则,结合职责分工做好甄别,直接分类交办。

具体问题线索,按以下情形分类交办,谁交办,谁督办,谁结案。属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甄别工程项目的投资属性和既往情况分类处理。政府投资类,交办至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进行处置并反馈。社会投资类,涉及乡村振兴、新农村建设、各乡镇招商引资项目等交办至各乡镇;涉及开发区辖区内及托管的建设项目的交办至开发区管委会;其他建设项目交办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置并反馈。

属于加工制造、工贸流通、个体工商户、新就业形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领域非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涉及的乡镇、开发区管委会和发改、邮政、市场监督管理、教育体育等部门牵头,劳动监察部门配合。

县信访局欠薪信访案件、县行政审批局“12345政务服务热线”处置流程根据上级要求办理。

县根治办负责做好“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平台”、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平台、“安薪在邯”等上级根治办交办欠薪问题线索的汇总、交办、督办,负责领导提示、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和结案材料整理归档。

(四)本指引还制定了督导检查事宜。承办单位要做好日常欠薪案件举报投诉及办理情况的登记,建立工作台账。县根治办联合县政府督查室做好事中调度督查和定期通报。

纪委监委负责监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查处应受理而未受理、接待粗暴、久拖不办、反馈不及时不到位等引发群众越级访、重复访的,或处置不及时、不到位引发群体性事件、恶性事件和其他严重后果的案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6日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分类处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编辑: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