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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审批局《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0-11-23 08:46:13点击次数:19636次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1、编制目的。对应国务院取消的29项行政许可事项(省衔接取消17项、市衔接取消6项),我县衔接取消3项,确保上级政策落地落实。

2、编制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政办规〔2020〕12号)。

二、主要内容

魏县衔接国务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审批部门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备注

1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公安机关与商务、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及时获取“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做好信息备案,依法实施监管。

2. 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


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县行政

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第17号)

取消许可后,改为备案。农业农村(兽医)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建立健全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向社会公开备案情况,方便查询、就医,并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3.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4.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院外)

市行政审批局、

县卫健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细则》

《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取消许可后,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査处违法违规行为。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认真落实《河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结合机构校验强化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编辑: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