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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民政局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11-12 09:05:20点击次数:35573次


 根据《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邯民〔2018〕59号)要求,我县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救助的范围、标准、程序及发放方式等。为了切实做好临时救助有关工作,现就《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特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通知。

 二、《通知》出台意义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多年来,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健全,绝大多数困难群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救助。同时,社会救助体系仍存在“短板”,解决一些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救助问题仍需要健全相应的制度,发挥救急功能,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三、《通知》具体内容

 一是进一步规范细化对象认定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二是规定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金计算方法:临时救助金=当地当年城镇低保月保障标准×需临时救助人口×困难持续时间。困难持续时间以月计算,最长不超过12个月。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种类设定困难持续时间,制定分档标准,考虑社会救助、社会帮扶等因素确定救助金额,临时救助金额随城镇低保标准的调整同步进行相应调整。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对于特别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三是规范临时救助申报材料。分别对火灾、交通事故、疾病、学费、意外变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何种材料件。

 四是优化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救助金额不超过当地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的,县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急难型临时救助金要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支出型救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向县民政部门备案。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县民政、财政部门每年要组织联合抽查,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

 五是进一步完善救助方式。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等多种救助方式,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

 六是加强与慈善组织衔接。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鼓励、引导慈善组织建立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

 七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落实好临时救助政策。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编辑: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