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政策解读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党务公开 > 政策解读 > 正文

关于禁止私自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19-02-18 16:16:29点击次数:17381次

一、出台背景


土地资源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县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发展,但土地违法行为屡禁不知,少数群众和建设单位受利益驱动,私买私卖或恶意倒卖土地,严重破坏了我县城镇化建设发展秩序,在相关职能部门执法过程中,经常有群众以对相关土地法律法规不了解、不明白为由进行搪塞。为加大全县内私自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及违法建房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城乡建设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厉打击全县内私自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行为。

二、重要意义

该公告是为了解决我县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私自非法买卖土地和违法占地及违法建房等问题,一是公布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群众对国家土地政策的认识,及违反相关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避免推诿、提升行政效能,规范管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监管,杜绝非法征地和转让土地,从源头上制止土地私下买卖土地现象,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巩固国家园林县城、省级文明县城创建成果提供重要支持。

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1.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主要内容
本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在全县内禁止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私自非法买卖土地及非法占用土地,明确了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行为如何处罚和面临的法律责任。
二是明确了党员、公务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行为,不得违法违规办理手续,对违反规定的如何处理;
三是明确了对非法买卖、转让集体土地、违法用地建设行为不自行纠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执法主体为自然资源、住建、公安等执法部门。


文件链接:魏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私自非法买卖土地的通告

(编辑:广播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