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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奖励类事项

更新时间:2021-11-25 10:11:01点击次数:3273次

行政奖励类

(共1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奖励

对举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奖励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1.受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受理有关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行为的举报案件。
2.审查责任: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查证不属实或者不属于重大案件的,不予奖励,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奖励

事业单位人才奖励的评选表彰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五章、第六章
2、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的通知(人核培发〔1995〕153号文件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
4、河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377号)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奖励

交通肇事逃逸举报人奖励

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做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

行政奖励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的奖励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

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

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奖励

对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魏县应急管理局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 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订)。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奖励

对应急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魏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8月30日通过)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3.《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修订)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务院令第86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行抗洪抢险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防守得力,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二)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报告,奋力抗洪抢险,成绩显著者; (三)在危险关头,组织群众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四)为防汛调度、抗洪抢险献计献策,效益显著者;(五)气象、雨情、水情测报和预报准确及时,情报传递迅速,克服困难,抢测洪水,因而减轻重大洪水灾害者; (六)及时供应防汛物料和工具,爱护防汛器材,节约经费开支,完成防汛抢险任务成绩显著者;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十二条:“对在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魏县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河北省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办法》( 1998年 7月 16日 省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 8月 13日 省人民政府令[1998]第7号发布施行)第十六条 对下列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地震工作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条例》和本办法,为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破坏、哄抢、盗窃地震监测设施的行为检举有功的;(三)制止破坏、哄抢、盗窃监测设施的行为,防止事故发生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奖励

义务兵立功受奖奖励金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条款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全文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条款号:第九条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义务兵立功受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义务兵立功受奖、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奖励

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法律法规名称:《关于转发民政部
依据文号:(冀民〔2016〕96号)
条款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2.违反规定批准对进藏、进疆认定的。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进藏、进疆一次性奖励的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奖励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县交通运输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奖励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奖励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奖励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没有设行政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专项资金。

14

行政奖励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目前财政没有设行政奖励(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专项资金。

15

行政奖励

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条 国家对在职业教育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第4号令)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部令第8号)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小学管理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第三十六条 小学要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业务考核档案。要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敬业精神。对认真履行职责的优秀教师应予奖励。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奖励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16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17

行政奖励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第16条

强化中小学德育工作的表彰奖励和督导评估机制。评选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对德育工作实绩突出的教师要进行表彰奖励。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18

 

 

行政奖励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2、《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

 

1、调查责任:对举报内容依法开展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2、认定责任: 及时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

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2、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3、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4、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编辑: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