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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行政裁决类事项

更新时间:2021-11-24 09:12:39点击次数:3201次

行政裁决类事项

(共1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裁决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0条、第55条、第58条、第72条、第85条;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第15条;3、《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第5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裁决

单位不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第3条、第5条、第7条、第8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裁决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第91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裁决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1条、第85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裁决

解除或中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裁决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85条;第87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第391条;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7条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1、受理责任:对于符合立案的仲裁申请书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组成仲裁庭;对于不符合立案的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审理责任:全面了解与争议相关的事实,收集整理足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材料;逐一核查双方证据原件与复印件是否完全相符,避免缺页、遗漏或顺序错乱。
3、裁决责任: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当制作裁决书。
4、执行责任:裁决结果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受理的案件予以受理;
2、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3、在案件中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

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

县财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依据文号: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条款号:第六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12月26日财政部令第9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理责任:处理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对供应商投诉处理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在法定期限进行裁决。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3.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裁决

植保事故纠纷田间鉴定

魏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第三十一条及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植保事故纠纷现场鉴定办法》已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1、受理责任:因植物保护投入品质量,或采取植物保护措施不当,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或人为传播限定性有害生物造成危害等原因,导致植物田间出苗、植株生长、植物产量、产品品质等收到影响导致的纠纷由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保植检机构组织实施。

2、审查责任:植保植检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鉴定。

3、决定责任:专家鉴定组应当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植保法规、标准,依据相关的专业知识,本着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4、送达责任:植保植检机构应当在5日内将现场鉴定书交付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依法履行职责
,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3、对在认定过程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裁决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魏县交通运输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提交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对请求进行材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对方当事人提交答辩书及有关材料,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及法律法规依据作出裁决;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4、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5、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裁决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魏县卫生健康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条至第五十条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 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行政确认的决定,法定告知,并信息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息公开。

5. 事后监管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裁决

水事纠纷裁决

魏县水利局

法律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发现越权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准的总取水量超过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规定的数量、年度实际取水总量超过下达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应当及时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服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应当纳入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有关各方或当事人必须服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水事纠纷裁决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

2)没有法规和事实依据进行水事纠纷行政裁决的;

3)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4)不依法裁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5)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4

行政裁决

违反河道管理条例经济损失处理

魏县水利局

1: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依据文号: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正,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正,2017年10月7日第三次修正,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条款号:第四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颁布机关:国务院;实施日期:2018-03-19;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对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水利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和听证活动,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市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裁决

对计量纠纷调解和仲裁检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

2、《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的计量调解,并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宜”

1、受理责任:对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 2、仲裁调解责任:接受仲裁检定申请后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仲裁检定通知书,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 计量调解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剂量纠纷进行调解。 3、结案责任:仲裁检定结果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计量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

在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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