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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

更新时间:2021-03-24 10:49:15点击次数:16774次


魏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度改革试点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工作有关要求,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冀财农〔2020〕1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业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供给安全,农民稳定增收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深入推进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精准补贴,绿色引领。以现有补贴政策的改革完善为切入点,坚持对耕种者补贴导向,对有机肥购买环节进行补贴,将政策目标由强调粮食产量转为加强耕地地力保护。

政府支持、市场导向。结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发挥财政补贴的引导作用,利用补贴政策调动农民和社会各方面使用有机肥积极性,放大补贴政策效应。

简化程序、方便操作。试点补贴采取先购后补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凭有效资料及票据申领补贴,减少申报审核环节,方便种地农民根据需要自主确定购买使用有机肥。

系统设计、稳妥推进。鼓励探索创新有效实现形式,注重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补贴制度,确保农业补贴改革稳步推进。

二、试点内容

(一)试点任务

我县积极开展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试点,实行将补贴发放与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挂钩,对在规定时间内购买目录范围内商品有机肥的种地农民进行补贴,引导种植户增施有机肥,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平衡土壤养分,减少化肥施用量,改善土壤理化性状,提升耕地地力。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试点补贴对象为在规定时限内购买指定范围内的商品有机肥的种地农民,涉及耕地流转的种植大户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者达成一致协议,能提供合法流转证明且实际购买、使用有机肥的,也可作为补贴对象。首先选择使用有机肥积极性较高的村整村推进;其次一百家耕地流转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第三实施小麦绿色高质高效创建项目的万亩示范区;第四我县近几年推广的密植梨,目前已有万亩密植梨进入盛果期,正是需要有机肥的关键期;第五部分蔬菜、食用菌、瓜果地块。

补贴标准:经研究,我县大田作物按亩施肥量不高于200公斤设限;密植梨、蔬菜按亩施有机肥量不高于500公斤设限;瓜果类亩施肥量不高于1000公斤设限。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发票金额的50%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金额综合考虑购肥数量和施肥亩数两方面因素以核定。

补贴时限:2021年度补贴认定时限从本实施方案发布之日起,截止时限根据我县补贴申报情况确定。

(三)补贴有机肥标准

1、补贴品种。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和补贴资金规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确定有机肥种类品目,列入当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试点补贴范围,纳入补贴范围的有机肥产品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同期同类产品价格。补贴种类范围保持总体稳定,但可按年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2、有机肥生产要求。纳入补贴的有机肥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国定或省定型号),具备与生产的有机肥产品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备和辅助设施,能够提供相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有机肥生产企业要经国家批准合法注册、专门生产加工有机肥,同时,鼓励以当地畜禽粪污及农作物秸秆为原料,使用腐熟工艺生产加工有机肥料。

(四)资金补贴

补贴资金使用中央拨付我县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中增量资金。补贴资金实行年底结算,当年度资金不足的,由下年度试点资金解决,当年度未全部发放的,结转下年度使用。

试点补贴采取直接补贴方式,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到补贴对象储蓄存折(卡)账户,流转土地的补贴方式由我县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三、补贴流程

(一)确定有机肥生产企业。有机肥生产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农业农村局在政府党政网发布中标企业和产品信息。为杜绝出现套取、骗取补贴行为,对参与有机肥补贴的生产企业资质进行审核,生产企业应当在投标时签署承诺书,承诺在有机肥生产、销售等环节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生产企业中标后要与农业农村局签订协议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中标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履行承诺书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产品质量。

(二)自主选择购买。补贴对象可选择自主购买有机肥,也可以村为单位统一组织购买,并索取购买凭证(普通货物发票),发票上需注明有机肥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者身份(或组织机构证)等信息。

(三)补贴资金申报。补贴对象应当在购买之日起 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管理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申报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1.能够证明补贴对象耕种土地面积的有效证明或流转合同(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2.购买有机肥产品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在载明商品基本情况的同时,应加注补贴对象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以村为单位集体购买的由村委会统一出具购买明细和购买发票);

3.能够证明补贴对象身份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村为单位集体购买的由村委会统一出具补贴对象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4.补贴对象的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没有储蓄账户的应及时到金融机构开立储蓄账户(以村为单位集体购买的由村委会统一出具与所有补贴对象身份信息对应的储蓄存折或储蓄卡);

5、核验表、影像资料及公示照片。

(四)补贴资金审核

各乡镇按照我县制定的实施方案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发票载明的产品销售价格的固定比例核定补贴金额,申报材料审核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购买的有机肥种类是否在当地县农业农村局公布的产品信息范围内;②购买的有机肥数量是否与提供的耕种面积相匹配,重点加强对流转大户等购买有机肥真实性的核验,严防虚假申报;③购买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与发票载明的是否一致;④单笔补贴金额是否在我县方案规定的限定范围内; 

各乡镇核实确认后,符合补贴要求的,审核人员在购买发票上注明“已核”字样并签字,补贴对象同时签署补贴申报承诺书,对提交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符合补贴要求的,当即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对乡镇审核通过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并向财政局提交符合补贴条件的资金申报清单。财政局要按照县级补贴方案要求,对申报清单中补贴标准及金额进行审核。

(五)补贴资金的兑付。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基本信息进行7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补贴清单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按照便民高效、资金安全原则,通过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补贴对象的储蓄账户。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生产和流通等各个环节,事关农民切身利益,试点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我县成立以副县长为组长,财政局局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为副组长,各乡镇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农业农村局负责试点具体实施工作,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筹集及发放工作,农业农村局做好政策信息发布,确定补贴有机肥目录,补贴资料复核等试点具体工作,各乡镇重点做好补贴需求摸底,补贴对象确认,补贴资料审核等基础工作,补贴对象所在村要对有机肥实际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留痕备查。

(二)细化方案,高效服务。我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魏县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市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在严防骗补、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升补贴资金审核和发放效率,实行“一次办好”制,减少补贴对象跑办次数,提高服务水平。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严格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将试点政策、补贴产品及申报流程等有关情况,进行广泛宣传。补贴资金发放要做到“四公开”,即补贴方案公开,补贴有机肥信息公开,补贴结果公开,举报电话公开,及时受理群众通过举报电话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接到举报投诉后,有关乡镇要在7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应当通过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四)加强监管,注重绩效。各乡镇要对列入补贴范围的有机肥价格和品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有机肥产品生产和销售管理,防止虚假开具证明、骗取财政补贴资金行为发生,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涉及虚报骗补的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以及有机肥生产企业,一经核实,列入“黑名单”并通报相关部门,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补贴类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对试点县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试点资金绩效考核纳入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范围,与下年度试点资金安排挂钩,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试点资格。

 

 

魏县财政局                   魏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12日

(编辑:魏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