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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政府投资企业及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负责人综合业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示稿)

更新时间:2021-02-05 08:40:03点击次数:118223次

魏县政府投资企业及投融资平台公司企业

负责人综合业绩绩效考核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县属国有企业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提质增效升级,实现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业绩考核由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局)牵头,会同地方金融监管局、审计局、组织部(党建办)、人行等部门对考核企业实施。

综合业绩考核以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考核期,由县政府授权财政局(国资局)下达被考核企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县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监管的国有独资(全资)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章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

第四条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突出发展质量、注重经济效益、坚持改革创新、防范风险导向,根据企业经营性质、发展阶段、管理职责、产业功能和党建工作要求,分别设置经营绩效、管理绩效、党建绩效指标。其中:

(一)经营绩效指标。经营绩效指标引导企业提升资产经营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年度经营绩效指标根据企业的功能和资产经营特点,在全面考核利润总额的基础上,选择营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

(二)管理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围绕促发展、补短板、强监管,引导企业提升管理水平与管理质量。年度管理绩效指标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将企业区分为市场竞争类、特殊功能类和公益服务类,对不同类企业,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其中:市场竞争类企业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特殊功能类企业在保证合理回报基础上,考核重点任务、运营效率、成本控制、规范管理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公益服务类企业考核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情况。

不同功能的企业可根据自身主要业务情况在三类业务指标中选取单项,并结合本企业实际设定1-2条个性化指标,组成企业的指标体系,根据财政局(国资局)要求进行指标预报,并经财政局(国资局)审核后形成企业年度管理绩效指标考核体系。

(三)党建绩效指标。党建绩效指标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引导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提升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年度党建绩效指标根据县委组织部(上级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选择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指标。

第五条  财政局(国资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企业发展实际,确定企业经营绩效总体目标。企业考核目标值与总体目标相衔接,根据不同功能企业情况,以基准值为基础予以核定。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确定程序是:

(一)预报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本年度的1月份),企业负责人按照财政局(国资局)年度综合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功能分类、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本年度拟完成的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财政局(国资局)。

(二)核定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目标值。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功能分类,结合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报县政府审定。

(三)县政府授权县财政局(国资局)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综合业绩责任书。《年度企业综合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双方的单位名称、单位负责人职务和姓名;二是考核内容及目标任务;三是考核与奖惩;四是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五是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六条  考核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核可适当调整公司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

(一)公司重组、上市及会计准则调整等不可比因素;

(二)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

(三)因县委、县政府决策调整的事项等因素。

第七条  考核期中,企业应当定期(每季度末下旬)对年度或任期考核指标完成进度进行分析,财政局(国资局)对企业综合业绩目标完成情况实施动态监控,对考核目标完成进度不理想的企业提出预警。并形成国有企业动态监控报告向县委、县政府进行通报。

第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资产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对综合业绩产生影响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局)和归口管理机关报告,同时上报县委、县政府。

第九条  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程序:

(一)考核年度结束后,县财政局(国资局)组织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企业依据经中介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考核期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考核目标,对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将总结分析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局)。

(二)县财政局(国资局)依据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综合业绩考核专项审计报告,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以及其他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计分,并征求相关部门及各企业后提出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业绩初步考核意见。

(三)县财政局(国资局)着重对考核计分征求意见中企业提出的不同意见及各加、扣分项目进行确认,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业绩考核意见。

(四)县财政局(国资局)将考核意见和企业反馈意见报县政府审批,形成对企业负责人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三章  任期综合业绩考核

第十条  任期综合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

第十一条  任期综合业绩考核指标包括经营绩效指标、管理绩效指标、党建绩效指标及任期内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其中:

(一)经营绩效指标。任期经营绩效指标根据企业资本运营和发展目标要求,选择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总资产报酬率(资产利润率)和营业收入三年平均增长率等指标。

(二)管理绩效指标。任期管理绩效指标根据企业功能分类和所处行业特点,以实现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完成重大战略目标任务、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提升综合经营管理水平等为重点,分类考核。

(三)党建绩效指标。任期党建绩效指标根据加强企业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选择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指标。

(四)任期内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将年度综合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综合业绩考核计分范围,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和目标值确定程序。

(一)设置考核指标。每届任期考核期初,由企业根据本办法和县财政局(国资局)对考核工作的要求,确定本届任期的各项考核指标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审核。

(二)预报目标值。由企业根据企业分类、中长期发展规划、上一任期实际经营状况和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对照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提出各项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县财政局(国资局)。

(三)核定目标值。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企业分类及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魏县国有企业总体发展规划,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和实际经营状况,参考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历史业绩和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确定各项考核指标的预算目标值。

考核期内由于企业重大战略规划调整以及发生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对完成考核目标产生重大影响的,经企业申请(原则上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县政府审批后,县财政局(国资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目标值及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程序。

(一)每届任期期满后,企业根据任期综合业绩专项审计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考核资料,对照考核目标进行总结分析,提交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专题报告,报县财政局(国资局)。

(二)县财政局(国资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相关部门专项考核意见,结合企业专题报告,审核验证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计分,初步确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结果。

(三)县财政局(国资局)将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国资局)提交书面意见。

(四)县财政局(国资局)将考核意见和企业反馈意见报县政府审批,依据县政府审批意见,形成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的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国资局)以任期综合业绩考核结果为依据,提出企业负责人和其他领导人员的任期激励收入分配方案(待定),报县政府审定后实施。任期内完成目标值较好的企业负责人及其副职由县委、县政府按照《干部任用办法》适时调整到重要岗位任职。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县政府综合以下因素,根据《综合业绩绩效年度考核评价表》对各单位进行考评。

(一)县政府将对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排队通报,排队结果得分最高的政府投资企业及投融资平台公司,县政府授予“魏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荣誉称号,授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魏县经济建设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二)综合考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纳入全年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第十六条   经营业绩考核奖励加分项目:

(一)年度内县政府未作安排,经县政府批准公司自主投资单个经营性项目500万以上,取得盈利收入并确保可持续发展的,每新增一个项目奖励2分,奖分可累计。

(二)年度经济工作获得国家、省、市、县及市级以上有关部门奖励表彰的企业,分别奖励2分、1.5分、1分、0.5分,多项奖励取最高奖励分值,不重复奖分。

(三)考核期内承担县政府重点任务取得突出成绩、技术创新等取得重大突破、主要财务指标对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及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视情况奖励0.5-1分。

第十七条  对考核期内企业负责人存在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行为的;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恶性事件或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经认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县财政局(国资局)按照有关规定每项分别扣0.5-5分。

公司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经营业绩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公司没有建立健全内控风险防范制度,还本付息出现不良信贷记录的;

(二)公司在建项目出现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公司违反决策程序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按“一企一策”、“一年一定”的要求分别设置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重大改制重组、战略规划调整及目标做出重大调整等情况,企业负责人可提出申请,报财政局(国资局)审核认定后调整综合业绩考核目标值,并变更综合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  企业治理结构发生变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财政局(国资局)将变更综合业绩责任书的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在第一个考核年度结束后,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将逐步实行县属企业负责人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县财政开支渠道的将逐步退出),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后,将按照本办法执行日起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  事业人员经组织选派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其绩效考核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工资以外的任何报酬。

第二十三条  各企业应当落实分级、分类管理职责,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所属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的综合业绩考核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县财政局(国资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人:张振勇    联系电话:5206002


(编辑: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