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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更新时间:2020-12-01 15:55:29点击次数:117924次
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实际,现就划定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四河以里(东至兴源河、西至玉泉河、南至益民河、北至民有渠)向北延伸至老君堂村北,经济开发区东区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除集中供暖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限期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是高污染燃料禁燃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

(二)县发改、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根据相关要求,现对以上通告内容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反馈至:电话0310-3519128或邮箱weixdqb@163.com。接受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16日。


魏县生态环境分局 (编辑:魏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