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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初稿)意见的通告

更新时间:2020-08-05 16:28:43点击次数:9465次

 

魏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初稿)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作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进一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参照市有关要求,魏县金融工作办公室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86820日。联系人:郭俊杰    联系电话:0310—3520304   电子邮箱:smk3520304@126.com.

 

魏县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0年85

 

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县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金融资源配置的核心作用,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增加信贷投入,进一步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参照市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金融安全与资金效益相统一,鼓励金融创新,实现金融业与地方经济发展双赢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县域内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列入考评范围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共分为新增贷款(含中长期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存贷比、不良贷款化解、贷款利率降低、普惠金融及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等6项指标。

四、考核指标

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指标、权重占比、计分方法如下:

(一)新增贷款(45分)2019年贷款余额为基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增长15%下达本年度目标任务。其中,中长期贷款(5分),按照11%下达本年度目标任务。

(二)存贷比(5分)。根据2019年底存贷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保证稳健经营的前提下按增长2个百分点测算,确定本年度目标任务。(农发行魏县支行属于政策性银行,此项指标不作要求,直接得5分)。

(三)不良贷款化解(15分)。包括两项指标:

1.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化解不良贷款指标(10分)。

2.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在全市本系统排名上升2位(5分)。

(四)贷款利率降低(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2019年底贷款利息收入/贷款余额为基数,按照降低0.5%进行测算,确定本年度目标任务。

(五)普惠金融、小微企业贷款(15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银保监部门“两增两控”要求,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上级机构下达目标任务(由银保监部门具体下达)。

(六)县委、县政府交办事项(10分)。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任务完成情况纳入考核,完成目标得10分,完不成不得分。

五、得分要求

完成目标任务得满分;超额完成任务的、没有完成任务的,按照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得分,增(减)分幅度不超过单项分值。

(一)增分指标。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帮助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的,每帮助企业直接融资1亿元(三年期),增1分。相关数据由人行魏县支行提供。

(二)减分指标。一是金融系统风险情况,发生挤兑事件,引发系统性风险,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相关数据由人行魏县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魏县银保监组提供)。二是违法违规等情况。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通报,对全县金融业发展带来恶劣影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高管涉及经济违法案件,内部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考核奖惩

(一)县政府将对综合考评情况进行排队通报,排队结果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县政府授予 “支持魏县经济发展先进单位”,授予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魏县经济建设功臣”称号,并致函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二)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综合考评得分占总分的比重,由县财政局研究提出按比例分配调剂政府性资金存放的意见,确定应当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放的规模和数额。另有相关政策规定的,实行单独调剂存放。

(三)对考核排名最后一位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将致函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综合考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纳入全年乡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

七、组织领导

成立魏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人行魏县支行行长任副组长,邯郸市银保监分局魏县监管组、县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考评的组织、协调和汇总等工作。

考核结束后,考核结果和资金调剂方案提交考评领导小组审定,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七、附则

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有关数据以人民银行魏县支行等部门金融统计综合信息监测系统数据为准。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编辑:党政网站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