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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县国家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1-05-14 08:04:00点击次数:217859次

魏县国家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处室:

办税大厅

联系电话:5206908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服务对象

办事依据

是否  收费

承办处室

联系方式

备注

1

办理税务登记

办税大厅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

办税大厅

5206908

 

2

申报征收

办税大厅

所有纳税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5条、28

办税大厅

5206908

 

3

一般纳税人抄报税

办税大厅

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办税大厅

5206908

 

4

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

办税大厅

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5条

办税大厅

5206908

 

5

普通发票验旧领新

办税大厅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5条

办税大厅

5206908

 

6

车辆购置税征收

办税大厅

所有购买应税车辆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

办税大厅

5206908

 

7

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文书

办税大厅

所有需要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或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办税大厅

5206908

 

8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核定

办税大厅

所有需要领购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管理管理法》第15条、16条

办税大厅

5206908

 

9

发票发售

办税大厅

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

《发票管理管理法》第15条、16条

办税大厅

5206908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1、办理税务登记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5条第一款: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

五、申报材料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企业合同、章程、协议,法定代表人及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申报材料先到导税服务台让导税人员进行预审相关申报材料,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如齐全的,可在导税台取号后到国地税税务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国地税人员受理后,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并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和到国税领用发票。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11)9号、国税函(2011)97号。

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2、办理申报征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四、申请条件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有申报纳税的义务。

五、申报材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表、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六、服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的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申报信息。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11)9号、国税函(2011)97号。

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3、一般纳税人抄报税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企业端可自行操作抄报税;比对不通过或开具红字发票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操作。

五、申报材料

金税盘

发票领购薄

发票存根联

 六、服务流程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持申报材料到办税服务厅相关窗口办理抄报税业务,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办理;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4、增值税普通发票验旧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所有领购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领用新发票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自核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发票领购薄》

(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表)

(三)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六、服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5、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旧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所有领购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领用新发票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已使用的发票进行自核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旧手续。

五、申报材料

(一)《发票领购薄》

(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表)

(三)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六、服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当场核对领用信息,查验发票开具情况。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6、车辆购置税征收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5条: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纳税申报;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纳税申报;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纳税申报。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购买应税车辆的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购买应税车辆

五、申报材料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身份证明;
(二)车辆价格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服务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申报材料先到导税服务台让导税人员进行预审相关申报材料,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如齐全的,可在导税台取号后到国税车购税办理窗口申请办理,国税人员受理后,录入或扫描办理车购税相关资料,并当场完税证明。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即时办理。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标准:按照购买车辆发票价格或税务机关金三系统熟高原则征收车购税。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7、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文书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为需要审批类行政许可。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需要核定最高开票限额或变更最高开票限额的一般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所有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包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限量申请单、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六、服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最高开票限额的申请单及附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的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对最高开票限额小于10万元的直接由办税服务厅主任核准,制作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对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推送至税务分局管理人员进行实地查验,税务分局分局长根据核实情况,进行审批,税务分局传递最高开票限额到政策法规岗复核,主管政策法规局长对政策法规岗复核后的最高开票限额情况进行审批,办税服务厅登记管理岗制作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文书及送达回证。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11)9号、国税函(2011)97号。

    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8、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核定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需要领购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需要领用发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五、申报材料

    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包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六、服务流程

    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相关税种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后,对纳税人提交资料等内容的进行审核,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纳税人申报并录入发票核定信息。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11)9号、国税函(2011)97号。

    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魏县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单位公章:

填报单位:魏县国家税务局    联系人:孔德祥     科室: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联系电话:5206908

 

9、办理发票领购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二、承办机构

    魏县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三、服务对象

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四、申请条件

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就有领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资格;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申报材料

首次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再次领购发票需携带办税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见、发票领购薄,税控盘或金税盘。

 六、服务流程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持申报材料先到导税服务台让导税人员进行预审相关申报材料,如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导税人员应采取一次性告知服务应补正的资料,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或本业务受理范围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原因。纳税人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可在导税台取号后到国税发票领购窗口申请办理,国税人员受理后,发售发票,在领用簿上打印领用记录,将实物发票交给纳税人。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财综(2011)9号、国税函(2011)97号。

标准:从2011年2月1日起,不再收取工本费。

九、咨询方式

包括咨询办理的地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二楼魏县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咨询服务台, 电话:5206908或在咨询服务台通过扫描魏县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二维码进行查询。

 


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流程如下图:



申报征收流程如下图:




纳税人登记流程如下图: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信息采集流程图


小规模纳税人初次领票核定流程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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