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关于征求《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县生态环境分局起草了《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2025年8月23日前反馈至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weixdqb@163.com.
2.电话反馈:0310-3519128,联系人:赵国平
3.邮寄地址:魏县魏都南大街1368号。
附件:魏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
2025年7月23日
魏县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
通 告
魏政规〔2025〕 号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企业和燃煤污染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气领办〔2020〕109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邯政发〔2024〕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四河以里(东至兴源河、西至玉泉河、南至益民河、北至民有渠)向北延伸至老君堂村北。
二、高污染燃料范围
《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Ⅲ类(严格)”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具体指非车船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除集中供暖和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工作职责
(一)禁燃区范围内的乡镇(街道)在县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辖区内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和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依法落实对各类燃烧设施及燃料的监管。禁燃区外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参照禁燃区规定执行。
(二)发展改革、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推进清洁能源等相关工作,严肃查处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引导禁燃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清洁能源。
五、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负责解释。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魏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