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关于《魏县人民政府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3-10-31 11:40:00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起草了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根据相关要求,现对通告内容征求意见。请将您的意见反馈至:电话0310-3512059或邮箱weixdqb@163.com。接受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在我县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用区范围

四河以内区域,即:玉泉河以东,益民河以北,民有渠以南,兴源河以西。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大气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牵头,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继续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五、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